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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單仲偕、戴耀廷被撤銷勳銜 事隔一年被「搣柴」屬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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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單仲偕、戴耀廷被撤銷勳銜 事隔一年被「搣柴」屬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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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森、單仲偕、戴耀廷被撤銷勳銜 事隔一年被「搣柴」屬意料之中

2022年06月10日 11:54 最後更新:12:26

政府刊憲,撤銷民主黨前主席楊森、前副主席單仲偕和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的勳銜。

楊森和單仲偕因參與2019年10月1日的未經批准集結,法官判楊森罪成入獄14個月、單仲偕緩刑兩年。戴耀廷則曾經發起2014年違法佔中,被裁定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等,判監1年4個月;今年5月,他再因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宣傳「雷動計劃」招致25萬選舉開支,違反選舉條例,被判監10個月。另外,戴耀廷也捲入民主派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目前正在還柙。

民主黨前主席楊森。

民主黨前主席楊森。

翻查資料,楊森於2009年獲時任特首曾蔭權頒授銀紫荊星章,當時政府在嘉許語中讚揚他在公共和社會服務表現卓越,致力為弱勢社羣謀取福祉,就民生議題提供寶貴的意見,貢獻良多,在不同的公職崗位上,促進社區與政府之間的溝通。

而單仲偕在2007年獲頒銀紫荊星章,政府在嘉許語中指,單在公共和社會服務方面,表現卓越,尤其在促進本港資訊科技業的發展,以及推動社會各界更廣泛應用資訊科技方面,貢獻良多。單仲偕和楊森同時也獲委任為太平紳士。

民主黨前副主席單仲偕。

民主黨前副主席單仲偕。

至於戴耀廷,2001年獲榮譽勳章,當年政府的嘉許語讚揚他致力推動《基本法》及人權方面的公民教育,貢獻良多。

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

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

根據授勳及嘉獎制度,倘獲授勳或嘉獎人士因被定罪而入獄1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政府會考慮是否須褫奪其勳銜或獎狀。《太平紳士條例》列明,若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可在上述情況下藉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行政署去年向傳媒稱,如果相關人士被定罪,政府會按既定機制,在所有法院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訴訟程序完結後,並視乎案件最終裁決,考慮應否褫奪其勳銜及撤銷其太平紳士的委任。

雖然戴耀廷早於2019年被定罪,但他曾就定罪及刑期聯同案中另外8名被告上訴,高院上訴庭去年8月駁回申請,維持原判。楊森和單仲偕也在同年5月定罪。三人事隔近一年被「搣柴」,也是意料之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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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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