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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出事如滾動火球 兩件事令政府新班子更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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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出事如滾動火球 兩件事令政府新班子更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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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出事如滾動火球 兩件事令政府新班子更加警惕

2022年07月31日 14:48 最後更新:14:52

人氣偶像Mirror演唱會發生舞蹈員被墮下屏幕擊傷的事件全城注目,甚至在海外都惹起關注。風波發生後新上場的特區班子迅速作出回應,事發至今仍屬穩妥。不過,過往這類危機經常會演化成火燒政府,釀成政治風波,據聞新班子亦已提高警惕,在處理和追責上打醒十二分精神。

今次墮屏事件因為涉及知名偶像和大財團,加上過程在眾目睽睽下發生,大量視頻錄像在網上流傳,其震撼性可想而知。尤其在出事前連日已有報導舞蹈員對演出場地感憂慮,令舞台安全和外判制度早已成為焦點,特別事發地點是政府場地紅館,所以事件雖源於私人公司活動,但當局也有監管角度,亦成為剛埋位的特區新班子一條突發考題。

墮屏事件成為政府的突發考題。

墮屏事件成為政府的突發考題。

舞台監管屬康文署負責,政策局是新成立的文化及旅遊局,局長是上屆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常任秘書長是黃智祖。楊潤雄雖然上任不久,但他是政務官出身,而且教育局是敏感的政策局,他有處理危機的經㷿,黃智祖也是有歷練的政務官。事發後文旅局立即叫停演唱會,隨即成立工作小組。從議員連日的言論,對政府的初步應變處理基本收貨。

然而,留意事件發展的人指出,過去出現類似危機政府有可能會被推到台前,變成視線焦點。事發至今,有兩個環節值得留意,第一件是舞蹈員受傷後,家人回港,其檢疫安排成為媒體追問主題,由於當局承諾盡量配合,沒有惹來責難。另一件是楊潤雄叫停演唱會後,要求巡查檢視其他場地,並呼籲在澄清出事原因前以較為「靜態」的方式演出,隨即引起個別演藝工會表達不滿。由於演藝職安是當前社的會最大關注,批評暫時也燒不起來,始終在搞清楚事發原因前以安全為重,是審慎做法。

今次墮屏事件,行內外均相信不會在短時間內平靜,整場風波就如滾動的火球。有政界提醒,現在醫療體系和文旅局先後答了兩道考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都要留神,因為免費電視台屬該局範圍,發牌制度對營運有既定要求,新局長邱應樺是空降,需額外提防星星之火燒埋身。

總之,過去這類危機不時會出現不知不覺火燒後欄或焦點轉移,特別是有些人喜歡以雙重標準質疑官員,像楊潤雄加強監管會被批評,若不加強監管萬一現出事批評可能更大,所以新班子如此緊張,事出有因。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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