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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裁決推翻決定 法庭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政事

支聯會案裁決推翻決定 法庭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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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裁決推翻決定 法庭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2022年08月18日 15:28 最後更新:15:40

民主派「35+初選」案中,有13名被告早於去年11月要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條文指明裁判官沒有酌情空間。年初歷經最少3次聆訊申請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先主張押後到程序尾聲處理,2月再以「激起市民討論」為由拒絕放寬限制。直到月初支聯會司法覆核案判決推翻羅官決定,18日辯方要求方得直。

辯方去年11月29日提訊日提出申請後,羅官特意安排1月27日聆訊處理報道限制爭議,當日有13名被告一同要求放寬交付程序報道限制,另有10名被告到庭參與。羅官為顧及缺席被告權益打算押後聆訊處理,遭辯方反對,指出於眾被告共同申請才特意另訂當日處理,而缺席者早表明無意參與,亦無人反對,故毋須押後,否則將拖延案件,違反《國安法》第42條「案件公正、及時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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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置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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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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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資料圖片

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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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為保障案件公正審理,如聆訊中提到涉案案情和指控等資料遭公開被傳媒報道,可能無意中會對被告不利,造成審訊不公,故應拒絕申請。

辯方大律師李燕婷引述《裁判官條例》第87A條(2)款「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解釋條例指明一經被告申請,裁判官便必須放寬報道限制。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大律師張耀良、吳靄儀等指放寬限制選擇權在於被告,被告須基於個人權益考慮,如選擇放寬則裁判官有責任依從,而周天行觀點法律上錯誤。當時亦有辯方大律師和應指案件備受矚目,亦不預期案件審訊設有陪審團。李志喜補充法庭在此事上無酌情權,應該立刻或盡快下令放寬。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置前)。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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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官終決定會影響日後交付程序聆訊,或會造成不當,故押後裁決至交付程序尾聲,李燕婷回應指鑑於屆時公佈聆訊內容已屬「舊聞」,未能即時報道會損害被告權益。

2月8日聆訊何桂藍提出覆核羅官押後處理的決定,李志喜引用《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一節多款條文,形容條文「絕對明確清晰(absolutely clear)」,裁判官無權拒絕或押後相關申請。李志喜訴諸條文原意,指其為保障被告而公開聆訊容讓大眾知情,閱讀報道後有助審訊的人可前來法庭為初級偵訊提供協助,以免裁判官偏聽偏信控方一面之詞。羅官押後是否批准放寬報道限制的決定至交付程序尾聲,李志喜直指此做法法律上錯誤,拖延了法定要求,違反了法定權力,更違背了條文知會公眾保障被告的原意,與「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原則背道而馳。祁志更順應吳靄儀說法,指司法利益平衡內置了在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毋須法庭考慮,批評是次做法嚴重侵蝕法治。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羅官重申一旦放寬即可由頭到尾報道整個交付程序,如在過程中批准放寬未來聆訊報道或有不當。

馮達浚親自陳詞指「新聞即係在乎個『新』字呀嘛,過咗去嘅嘢就係舊聞⋯⋯即時性好重要⋯⋯舊聞重報來做咩?」眾被告和應「係呀⋯⋯啱呀⋯⋯」馮達浚再以衞生署每日公佈確診及死亡數字為例,反駁「唔會等疫情過去先講」,放寬報道限制可增強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知悉交付過程,減少對制度質疑。劉頴匡亦陳詞指如直到初級偵訊亦未能報道的話,相關條文根本無法理解,初級偵訊亦無從做起。羅天瑋回應辯方指目前情況並沒有重大改變,故法庭應維持原判。羅官最終駁回何桂藍覆核,指自己有權押後事宜處理,惟基於當日庭上新觀點,故將盡快處理報道限制爭議。羅天瑋提到再需時準備陳詞案例回應,祁志表示感到驚訝,指控方早前聆訊已反對放寬,斷不可能不知情而毫無準備。辯方又指控方資源充沛,對申請知情已久,促請盡快再訊定奪。羅官終著控方準備書面陳詞,押後一週再訊處理。

最後於2月17日聆訊羅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放寬報道限制,認為本案受高度關注,放寬報道限制會激起更多市民討論,持續報道有可能對證人及其家人心理構成影響。

支聯會案中,鄒幸彤4月基於羅官同樣拒絕放寬報道限制,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李運騰本月初判詞,推翻羅官決定,認為除‍非為秉行公義而有「絕對必要」,否則不應拒絕申請,下令羅官必須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昨日支聯會案及今日初選案提堂時,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資料圖片

羅官引述判詞稱「既已成事實」,終依令放寬傳媒報道限制。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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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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