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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至少6海外政治團體與其有聯繫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至少6海外政治團體與其有聯繫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至少6海外政治團體與其有聯繫

2022年08月23日 14:39 最後更新:16:55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應警方要求提交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23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確認國安處調查結果顯示,支聯會與至少6個海外政治團體及一名相關人士有聯繫,故警方有合理懷疑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鄒幸彤則指法庭早前基於「公眾豁免權」隱去警方部分調查內容,讓辯方難以盤問證人,要求披露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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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處理高級警司洪毅作供指,他案發時負責調查支聯會,去年7月25日收到同袍的調查報告,內容列出支聯會背景和過往活動,以及支聯會與海外政治組織有聯繫,故有「合理懷疑」支聯會便是「外國代理人」。翌月,國安處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條,取得警務處處長及保安局局長手令,向3名被告發出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交資料助查。他強調,調查報告提出充分理據,證明有「合理懷疑」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才會發出通知書。控方透露,報告提到至少有6個海外組織及一名相關人士與支聯會有聯繫,而這些組織提倡港獨或主張推翻中央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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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鄒幸彤由囚車載離法院。

被告鄒幸彤由囚車載離法院。

徐漢光(左)及鄧岳君(右)。

徐漢光(左)及鄧岳君(右)。

由左至右: 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

由左至右: 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

被告鄒幸彤由囚車載離法院。

被告鄒幸彤由囚車載離法院。

自行代表的鄒幸彤指出,洪依賴調查報告作供,但法庭早前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容許控方不用披露部分資料,故報告內容「大量幅度隱去(heavily redacted)」,某些部分連完整句子都沒有,這令辯方盤問有困難,無法達至公平審訊。鄒又指,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出PII時,或未有考慮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合法性,惟法庭在案件開審後,裁定辯方有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包括發出通知書的決定有否足夠理據、是否合法及合憲等,因此控方理應披露報告內容。

徐漢光(左)及鄧岳君(右)。

徐漢光(左)及鄧岳君(右)。

控方反駁,報告雖無披露海外組織的名稱,但曾提到與支聯會有聯繫,便足以讓辯方進行盤問。羅官則詢問,控方即使不披露組織名稱,仍至少需證明組織有何行為,令警方有「合理懷疑」相信它們同屬政治組織,旨在推翻中央政權,並以支聯會作為「代理人」,例如組織一直有舉行記者會、向支聯會提供財政資助等。

控方下午表示,基於「公眾豁免權」的申請,報告只披露了與支聯會相關的資料,餘下有關其他組織的資料一概隱去,但願意因應辯方要求審視能夠披露更多資料,故申請「一對一」的單方面聆訊,讓法庭考慮是否可以解除部分限制。控方形容,資料需要小心處理,以免影響警方調查,因此需時研究資料的披露程度。羅官最終決定押後案件至周四,進行單方面聆訊。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由左至右: 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

由左至右: 徐漢光、鄧岳君及鄒幸彤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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