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開學,有北上求學的港生無法返校報到,香港青年動力協會(青動)一連兩日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協助共80名港生乘搭金巴。
Ariel得知,港生過關出問題後,青動和工聯會等團體都一直在幕後支援,立法會議員郭偉強、陸頌雄和梁子穎更加關心同學的需要,積極和當局協調,發揮民間力量。只是到近期政府公布便利措施,外界才多了報道他們的工作。
青動主席何毅淦表示,能成功安排金巴接載,有賴多方支持,包括立法會議員郭偉強、陸頌雄和梁子穎等人親力親為,以及工聯會的內地服務網絡協助聯絡有關部門。
何毅淦形容同學北上要「過五關斬六將」。他以港珠澳大橋出入境為例,同學要先到「健康驛站」登記,名額有限,即使幸運地抽中,還要爭奪金巴車票,並且持48小時核酸證明,通過口岸檢測,才能順利離港。
青動主席何毅淦(左)、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右)接受媒體採訪。
何毅淦透露,口岸檢測的要求比政府認可承辦商的規格嚴謹,有同學持48小時核酸證明,以為陰性沒事,殊不知口岸檢測呈陽性,被迫隔離數天,需要重新購票。他建議政府認可承辦商的規格與口岸要求睇齊,減少結果的誤差,同時希望金巴公司能酌情安排曾經購票的康復者優先乘坐金巴。他嘆言「如果買了飛,不幸在口岸檢測中招,要隔離幾日,到時仍要如常買飛,會好影響學生」。
立法會議員陸頌雄(右)和梁子穎(左)向同學送行。
對於教育局今午宣布提供便利措施,他表示歡迎,但時間所限,港府更加要急同學所急,「始終學校普遍8月底報到,但今日已經是23日。同學抵埗後,要再經歷『7+3』檢疫時間,如果在北京、上海等地上學,需時更長,基本上已經是9月初才能投入正常生活,希望政府理解同學們為何心急如焚」。他又提到,疫情並非首年發生,兩地無法通關亦非一朝一夕,希望港府汲取今次經驗,避免來年春節和暑假再有同類事情發生。
青動會長、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到場關心學生最新情況。
青動會長、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強表示,會方設有內地港生關注組,群組內有超過700名同學需要過關支援,反映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他提到,「8月初已收到求助個案,到8月中,家長和同學越來越緊張,政府現在推便利措施,來得有點太遲,但遲到好過冇到」,希望特區政府做得仔細,在收集資料後,安排專人逐一透過電話等方式聯絡,「開足馬力,特事特辦」,青動也會繼續出一分力,發揮民間的支援角色。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