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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無業漢涉TG發布煽動意圖言論及管武 還柙9.15再訊

53歲無業漢涉TG發布煽動意圖言論及管武 還柙9.15再訊

53歲無業漢涉TG發布煽動意圖言論及管武 還柙9.15再訊

2022年08月25日 15:35 最後更新:18:12

53歲無業漢涉自前年起在Telegram發布具煽動意圖言論,另疑在住所管有3把刀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3罪。案件原定25日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惟受颱風影響延至下午開庭。控方透露,警方已完成相關調查,確認不會修訂或新增控罪。辯方則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再作商討,預計下次聆訊可以答辯,需時1小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9月15日再訊,期間被告還柙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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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永霖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 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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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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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另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 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 無線電對講機。

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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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間,於Facebook發布煽動帖文,他被控「23條」下的新煽動罪,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68歲被告林宗明,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戴眼鏡,頭髮灰白的被告今身穿卡其色上衣到庭應訊,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Facebook發布130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公開讓公眾瀏覽,帖文批評警察、法官等,又點名指要「打倒」特區政府官員、以及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等,具煽動意圖。被告被捕後,在警方警誡下表示:「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

被告今庭上同意案情並認罪,蘇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由文浩正大律師代表求情指,被告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文學哲學系,退休前從事翻譯工作,曾為政府部門翻譯法律文件、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翻譯,熱心義務社會服務,無案底、無政治背景。涉案僅單一FB帳戶、涉及數十人的朋友圈,接觸範圍有限;帖文多為轉載及謾罵,無證據顯示有成功煽惑他人行動。

辯方形容被告為「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呈上多封親友的求情信,指其性格溫和、熱於助人、重視家庭,是「好好先生」。被告68歲,需長期照顧95歲母親。

辯方同意案情嚴重,量刑需具阻嚇及懲罰性,冀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家庭狀況等,從輕發落。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Facebook具即時傳播及擴散的特性,被告發布帖文平均每月約9至11篇,行為具持續性及系統性,而非偶發。雖然互動有限,但帖文公開,任何公眾均可瀏覽,具潛在廣泛影響。被告言論意在挑起對執法及司法機構的仇恨,削弱公信力與權威,破壞社會穩定,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此外,被告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政府官員作惡意中傷與失實陳述,不僅激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情緒對立,更重提2019年社會動亂,甚至鼓勵選民投白票、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社會分化。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續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減至10個月;但被告家庭困境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惟裁判官細閱16封求情信,認為被告過往品格正面、重視孝道,其犯罪行為與一貫表現不符,加上需照顧年邁母親,酌情再減2個月,終判被告8個月監禁。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9⽉26⽇⾄2025年11⽉18⽇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及/或圖⽚,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29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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