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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升完旗 段崇智事件未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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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升完旗 段崇智事件未落幕

2022年09月06日 18:09 最後更新:18:13

中大昨天(9月6日)開學日舉行升旗儀式,除了特區政府,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公署亦都派代表出席。

出席嘉賓包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教育局局長蔡若蓮、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副處長周一鳴、中聯辦教育科技部副部長徐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聯絡局局長鄧建偉,以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國際部主任王琪等。

段崇智。

段崇智。

事件令外界有個印象,覺得好似中聯辦、外交公署、國安公署都出席段崇智主持的中大升旗禮,意味著對段崇智的認可。

2019年之後,中大「暴大」形象仍未洗脫。

2019年之後,中大「暴大」形象仍未洗脫。

中大校董會在今年5月通過校長段崇智續任3年,3個身兼中大校董的立法會議員都對安排感到不滿,其中張宇人還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去改變中大校董會的架構,令街外校董超過半數。

升旗事件之後,就引來一種解讀,認為中央駐港機構都派員出席中大升旗禮,好似就代表對段崇智續任不滿的事件告一段落。

但據高人講,這些都是過分解讀。

高人話,幾個中央機構接到愛國活動邀請時,在可能的範圍之內都會派代表出席,以示支持。這些官員出席中大的活動,只是支持香港的大學要搞愛國活動,並其他特殊的含義,當然亦不可以解讀為對中大校長個人的支持。

由此推斷,議員對中大的不滿情緒,不會因升旗事件而告一段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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