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味英殖時代」,「帶出日佔時期」,「讓你的舌尖感受歷史事件的五味雜陳」,英國文娛雜誌《TimeOut》香港版近日介紹本港特色晚宴,引來網民熱議。
Relish 推出全新「Once Upon a Time in Hong Kong」主題晚宴。Relish網站圖片。
據《TimeOut》報道,Relish 推出全新「Once Upon a Time in Hong Kong」主題晚宴,八大主菜以香港城市演變的時間軸為題,特別推介靈感取自鴉片戰爭的法式羔羊肉、象徵殖民地時代的英式經典炸魚薯條,及日佔時期的新鮮海鮮,最後配上測試捧造型的玩味甜點,讓你的舌尖感受歷史事件的五味雜陳。晚宴由9月8至17日期間的星期五至六舉行,每晚入座人數為20人,客人要趁早網上訂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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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sh 推出全新「Once Upon a Time in Hong Kong」主題晚宴。Relish網站圖片。
《TimeOut》相關影片截圖。《TimeOut》Instagram圖片。
《TimeOut》相關影片截圖。《TimeOut》Instagram圖片。
公開資料顯示,《TimeOut》雜誌於1968年創辦,早期在英國倫敦發售,時至今日,雜誌已經在數十個國家或地區發行,並且為讀者介紹當地戲劇演出、藝術、電影、文學、時尚、外出就餐和夜生活等資訊。
網民批評有關做法。網上圖片。
由於扯上民族恥辱等敏感話題,《TimeOut》香港版網站目前已刪除該篇宣傳稿和影片,但相關內容點燃許多人的怒火,被網友瘋狂轉發。有網民批評,「Relish(餐廳)你在逗我嗎?居然說什麽『用新鮮海鮮體驗日佔時期』?嘗嘗我們的『靈感源自鴉片戰爭的羊羔肉』?」亦有人形容,「這裡的一切令我作嘔」,「真是錯得離譜,簡單無法用語言形容,已經不知道該從哪裡開始說起」。
網民批評有關做法。網上圖片。
儘管前述飽受爭議,Relish餐廳網站仍然能預約晚宴,每位價格3200港元。網站指,餐廳力求在每一道菜中,講述香港城市時間軸上的關鍵時刻,讓客人在每一道菜之間切換,從而探索和體驗香港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翻查資料,Relish餐廳成立於2005年,目前已經是一間從事裝飾、製作和活動策劃的餐飲服務公司。餐廳老闆兼董事長艾比•卡德曼,出生於阿爾巴尼亞,曾經移居澳洲,後跟隨丈夫,來到香港居住。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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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