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稅務局電腦技術員自前年1月起在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6個月。《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作為帳戶持有人,在2年半期間不斷以文字方式宣揚具憎恨或藐視政府的信念,敵視持不同己見的人,強調言論並非開玩笑,須有實際行動,更在升職後變得密集地詆毁政府,終致現時境況,可說是咎由自取。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表示,被告自小患有自閉症,不善於與人面對面交際,大學畢業後更經過4年才能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而連登討論區作為其小天地,能透過平台獲得別人回應及認同,案發期間被告並非存心作出煽動行為,只是人云亦云,大多都是附和言論,案發後他了解到貼文的效果可能不小心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及知道當時忽略其他人的反應,明白日後需要謹言慎行,且在還押候訊期間已上了寶貴一課,望法庭給予機會重投社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判刑時指,即使辯方提到被告患有自閉症,不善於表達,但透過其帳戶,見到他有清晰明確的主張,有條理地發表言論,在案件發生的2年半期間,不斷宣揚主張武裝抗爭的信念,要求處決政府人員,及敵視持不同己見的人,並鼓吹浪費警力而達致其目的,強調言論並非開玩笑,須有實際行動,更在稅務局升職後,針對公務員宣誓等社會事件下,發表更多詆毁政府的言論,展示得更加密集,有着延續性及永久性的效果。裁決官直言,雖然被告的言論沒有造成暴力事件及社會傷害,但他發表時應顧及家庭,不是那麼單純地表達,終致現時境況,可說是咎由自取。因此,拒絕辯方所求情的理據,只接納被告坦白認罪為減刑因素,在9個月的量刑起點下,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在2016年註冊連登討論區,他是以個人名義控制,及在2019年以帳號「老鳳」開始使用,且在2020年則持續作出煽動行為,總共牽涉21則煽動言論,當中包括「老鳯希望唔止係一個口號,而係有實際武裝抗爭行動,至少要有火箭炮」、「無論幾難行,不依賴大台,香港獨立,共產黨毁滅」、「老馮要執行死刑,支持共產黨必遭處決」、「不怕浪費警力」等等。另在警誡錄影會面記錄下,被告表示自己有著憤怒的情緒下才發表煽動行為,有些言論只是「吹水」、「講笑」。
控罪指,被告陸挺峯(34歲、二級系統分析/程序編製主任)於2020年1月13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陸挺峯。 資料圖片
68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間,於Facebook發布煽動帖文,他被控「23條」下的新煽動罪,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68歲被告林宗明,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戴眼鏡,頭髮灰白的被告今身穿卡其色上衣到庭應訊,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Facebook發布130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公開讓公眾瀏覽,帖文批評警察、法官等,又點名指要「打倒」特區政府官員、以及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等,具煽動意圖。被告被捕後,在警方警誡下表示:「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
被告今庭上同意案情並認罪,蘇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由文浩正大律師代表求情指,被告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文學哲學系,退休前從事翻譯工作,曾為政府部門翻譯法律文件、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翻譯,熱心義務社會服務,無案底、無政治背景。涉案僅單一FB帳戶、涉及數十人的朋友圈,接觸範圍有限;帖文多為轉載及謾罵,無證據顯示有成功煽惑他人行動。
辯方形容被告為「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呈上多封親友的求情信,指其性格溫和、熱於助人、重視家庭,是「好好先生」。被告68歲,需長期照顧95歲母親。
辯方同意案情嚴重,量刑需具阻嚇及懲罰性,冀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家庭狀況等,從輕發落。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Facebook具即時傳播及擴散的特性,被告發布帖文平均每月約9至11篇,行為具持續性及系統性,而非偶發。雖然互動有限,但帖文公開,任何公眾均可瀏覽,具潛在廣泛影響。被告言論意在挑起對執法及司法機構的仇恨,削弱公信力與權威,破壞社會穩定,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此外,被告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政府官員作惡意中傷與失實陳述,不僅激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情緒對立,更重提2019年社會動亂,甚至鼓勵選民投白票、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社會分化。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續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減至10個月;但被告家庭困境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惟裁判官細閱16封求情信,認為被告過往品格正面、重視孝道,其犯罪行為與一貫表現不符,加上需照顧年邁母親,酌情再減2個月,終判被告8個月監禁。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9⽉26⽇⾄2025年11⽉18⽇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及/或圖⽚,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2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