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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5):教訓知多少之四: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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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5):教訓知多少之四: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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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存廢問題(5):教訓知多少之四:姑息養奸

2022年11月26日 10:14 最後更新:10:37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回歸後,衝擊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除直接來自公務員隊伍內部,更有來自外部的,且其嚴重程度可能比前者有過之而無不及。舉3個實例來看看。

選舉主任收「死亡恐嚇」

2016年9月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之時,有一些「港獨」人士的參選資格被取消。負責審批的兩位選舉主任隨即接連收到要被「滅門死全家」、「等天收」,要對他們「掟」(扔)磚頭、石頭、炸彈的威脅。連最高學府中文大學的所謂「民主牆」,竟也張貼了針對他們的「粗口大字報」,旁邊還貼上選舉主任的照片及個人資料!這兩位公務員還一再收到附有刀片、粉末、「陰司紙」的「死亡恐嚇」信。有新成立的政團也來插一脚,加入要脅公務員的行列:不會放過「失去政治中立的公務員」。

本來,本港並不缺乏投訴公務員執勤的工具,完全可以經由體現法治精神的渠道去反映、去處理。但有人,包括並非當事人的大學生,卻倡狂到要訴諸於暴力威嚇!這既是對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曲解,更是對法治的褻瀆!對此,華員會曾予以大力抨擊。華員會指出,由於部份公務員的職責必涉政治,更何況社會泛政治化之下,普通民生等問題亦可以隨時變得高度政治化,難免招惹訴求得不到滿足的某些政治派別,或和他們有聯系的市民的不滿、責難。就如6年前的這次,執行選舉主任職責的公務員,就被指責「違反政治中立」。若為免「順得哥情失嫂意」,怕動輒得咎,公務員還可以如常秉公執行公務嗎?政府服務還可以如常提供嗎?公務員隊伍的穩定還可以維持嗎?其後果,社會可以承受嗎?應該承受嗎?

華員會:政治訴求得不到滿足,不應遷怒公務人員

對此,華員會當年還曾大聲疾呼:「任何政黨政團、議員、市民,均不應因政治訴求得不到滿足,而遷怒、威嚇、加害公務人員」!全社會若能協助忠誠執行政府政策及法律的公務員,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政治壓力,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不受威嚇,政府機器就可如常運作,不受干擾和衝擊,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也得以保持,符合港人的整體、長遠利益。「本會誠盼每一個真正以香港大局為重的政黨政團 、議員 、市民 、傳媒,理解、尊重及支持之!」(詳見第225期(2016年9月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社評:《祈全社會理解公務員政治中立含義》)。

遺憾的是,除了兩位選舉主任報警這一動作之外,似看不到各有關方面對執勤的公務員施以語言暴力,更威脅他們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的諸多加害者,有什麼追究的行動,「以 儆 效 尤」。對事件已嚴重妨礙公務員秉公處事的危害性,也似看不出當局有多大的警惕性。

「連儂牆」和主席像事件

另外兩個實例發生在3年後的2019年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風波中,出現在騷亂、暴動越演越烈的期間。傳媒首先曝光的是在眾多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非法張貼的「連儂牆」(其後還出現在獲院方批准設立的瑪嘉烈等公立醫院)。「連儂牆」貼滿了「反中亂港」、「攬炒」等亂七八糟的東西,有的甚至還貼有支持「港獨」、歡呼「八國聯軍」侵華的漢奸之言。其後又發生了行人道上貼滿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肖像,任由路人踩踏的事件!兩者都見不到有關部門迅速採取清除的行動,不知道當局有否追究部門內違反政治中立、失職失德的公務員,不見追查肇事分子,反而只見拖拖拉拉的,隔了許久才清除。而清除之後,仍一直不見當局有」交代。當局的處理手法難免令人質疑 :這算不算「姑息養奸」?

也許,假如距今10年前、6年前就不曾「姑息養奸」,之後幾年也許就不會出現那些動亂,即使出現,也不會那麼嚴重了吧?這應是回顧香港在踐行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過程中,總結出來的又一個大教訓吧!




前華員會會長 黃河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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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

「有冇搞錯 ?咁都得?」有朋友讀到了我在《教訓知多少之二:規管乏力》一文中講到的2012年3月一場行政長官選戰中,「一群高級公務員」公然但匿名反對梁振英、唐英年和何俊仁3位候選人中的梁、唐參選的事件,說這是他當年看到這段新聞後的第一反應。的確,公務員直接介入當地最高領導人的選舉,在許多地方都是極為罕見的事件,且往往反映著社會已陷入嚴重的政治動盪。

在香港,在長達150多年的港英年代,最高領導人一一總督從來不是由選舉產生,加上本地公務員的地位直到殖民統治的後期,「本地化」政策逐步擴大後才有所提高,因而根本論不到,也容不得本地公務員作半點置喙。但港英歷史上,確曾發生過一次企圖介入港督人選的事件:時任港英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議員鄧蓮如代表本港英資集團,飛赴英倫,圖遊說英廷勿派敗選政客彭定康擔任港督;惟鄧女士抵埠後即「消聲匿跡」,遊說一事迅即沒有了下文。不過,此事與公務員並無關係。倒是回歸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文首所述的10年前的那宗外,今年還發生了另一次公務員介入行政長官選舉的例子。前者是「一群高級公務員」反對3位候選人中的兩位建制派熱門人選參選;後者則是有4個公務員團體聯署支持一位前司長的熱門人選參選,而此時,另一位曾一早表示有意參選,但尚未報名,報名期尚未結束。兩者情況不盡相同,但性質同屬公務員介入行政長官選舉,而後者則根本是多此一舉,全無必要(我2022年4月25日《公務員與特首選舉》一文曾有評論)

2012年前那一宗,情況惡劣得多,因為介入的竟是「一群高級公務員」,並應該是中級以上的管理人員。讓我們逐點比對《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品行和紀律》中相關規定和這些公務員的行徑看看:

1.「(各級管理人員)應該以身作則和起領導作用,使(公務員基本)信念得以傳播、培養及發揚」--事實是,這群高級公務員不但沒有作為包括他們下屬在內的其他公務員的表率,相反,還起了極壞榜樣的作用;

2.「時刻以政府的利益為依歸」;

3.「不得有任何令人懷疑公務員隊伍是否公正,或令政府聲譽受損的活動或行為」;

4.「有 助 公 務 員 隊 伍 取 得 並 維 持 公 眾 對 他 們 的 尊 重 和 信 任」;

5.「誠 實 可 信」--如何令人信服這群高級公務員,在新一屆行政長官當選後籌組新管治班子之時,以及在新一屆政府宣誓就職後,自己的忠誠度、責任感?

6.「不 偏 不 倚」;

7.「政 治 中 立」--「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8.「對 所 作 決 定 和 行 動 負 責」--參與的是匿名公開信,追查不到真實身份,可逃避須承擔的責任;

9.「盡 忠 職 守」;

10.「公 務 員 在 參 與 公 開 辯 論 或 討 論 公 共 事 務 的 場 合 , 或 在 這 些 場 合 發 表 意 見 , 須 確 保 其 言 行 與 在 任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決 定 一 致 , 並 且 與 其 公 職 相 稱」--在 任 政 府並沒有干預下屆行政長官的選舉,更沒有指使高級公務員去干預,有的只是提供相關的幫助。

由此,可以總結出回歸後香港踐行這項大原則的過程中的第三大教訓:一群高級公務員立下壞榜樣!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輪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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