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男速遞員自去年起於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持續發布共113條具煽動意圖帖文,形容「黑心出行」、提倡廣東獨立等。被告16日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押後案件至下月5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續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案情指,被告王俊傑持有2個Facebook帳户「chunkit1980」及「kitcw」、1個Instagram帳戶「lovekitkit2014」及1個Twitter帳戶「@kit51798822」,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發表共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帖文內容包括侮辱國旗;發布國家分裂、侮辱特區政府;多次侮辱及仇恨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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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內容又包括發布訊息破壞抗疫措施,例如不作「新冠疫苗接種」、不使用「安心出行」、拒絕使用口罩、拒絕接受隔離措施、更要衝上街頭,罷工、罷課,推倒政策及政府「我保證,喺農曆年之前,一定有大把人衝上街頭,推冧香港政府!香港人,唔好打針,唔好用『黑心出行』呀!上街抗爭啦!」;使用口號「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使用武力「革命」、「開戰」、「起義」字眼;於特別日子例如721紀念, 831紀念等參與上街集結, 要作自我訓練及有籌組計劃,「自我訓練及籌組計劃,繼承梁健輝烈士未竟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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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被告與69歲母親相依為命,為案中魯莽行為而懊悔,今坦白認罪,承諾會刪除帳戶,未來會謹言慎行,抽取時間陪伴母親。辯方續指被告對政治有興趣,案發時因社會動盪而受衝擊,故以言論宣洩,無知下誤墮法網。
被告王俊傑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內),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訂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資料圖片
68歲男子被指於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間,於Facebook發布煽動帖文,他被控「23條」下的新煽動罪,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68歲被告林宗明,報稱退休人士,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戴眼鏡,頭髮灰白的被告今身穿卡其色上衣到庭應訊,聞判後表現平靜。
被告庭上認罪,總裁判官蘇惠德裁定他罪名成立,聽罷求情後,判囚8個月。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在Facebook發布130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公開讓公眾瀏覽,帖文批評警察、法官等,又點名指要「打倒」特區政府官員、以及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等,具煽動意圖。被告被捕後,在警方警誡下表示:「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
被告今庭上同意案情並認罪,蘇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由文浩正大律師代表求情指,被告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文學哲學系,退休前從事翻譯工作,曾為政府部門翻譯法律文件、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翻譯,熱心義務社會服務,無案底、無政治背景。涉案僅單一FB帳戶、涉及數十人的朋友圈,接觸範圍有限;帖文多為轉載及謾罵,無證據顯示有成功煽惑他人行動。
辯方形容被告為「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呈上多封親友的求情信,指其性格溫和、熱於助人、重視家庭,是「好好先生」。被告68歲,需長期照顧95歲母親。
辯方同意案情嚴重,量刑需具阻嚇及懲罰性,冀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家庭狀況等,從輕發落。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Facebook具即時傳播及擴散的特性,被告發布帖文平均每月約9至11篇,行為具持續性及系統性,而非偶發。雖然互動有限,但帖文公開,任何公眾均可瀏覽,具潛在廣泛影響。被告言論意在挑起對執法及司法機構的仇恨,削弱公信力與權威,破壞社會穩定,對國家安全構成潛在風險。
此外,被告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政府官員作惡意中傷與失實陳述,不僅激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情緒對立,更重提2019年社會動亂,甚至鼓勵選民投白票、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進一步加劇社會分化。
蘇官判刑時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
蘇官續指,煽惑罪核心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逐步轉化為實際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眾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具體威脅,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減至10個月;但被告家庭困境一般不構成減刑理由,惟裁判官細閱16封求情信,認為被告過往品格正面、重視孝道,其犯罪行為與一貫表現不符,加上需照顧年邁母親,酌情再減2個月,終判被告8個月監禁。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9⽉26⽇⾄2025年11⽉18⽇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及/或圖⽚,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WKCC529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