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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指單一匯款不可證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明年3月裁決

鄒幸彤指單一匯款不可證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明年3月裁決

鄒幸彤指單一匯款不可證為「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明年3月裁決

2022年12月22日 18:07 最後更新:18:10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22日於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鄒幸彤陳詞時,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案中唯一相關證據只是一筆2萬元匯款,鄒指該單一匯款不足以證明外國代理人這說法。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明年3月4日裁決。

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嫌拒絕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

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嫌拒絕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鄒今續親自陳詞,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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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嫌拒絕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

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涉嫌拒絕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資料圖片

被告徐漢光。 資料圖片

被告徐漢光。 資料圖片

被告鄧岳君。 資料圖片

被告鄧岳君。 資料圖片

鄒幸彤。 資料圖片

鄒幸彤。 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警務處處長有權發通知要求組織提供資料,但前提是處長合理地相信該組織是外國代理人,而在本案中是缺乏相關基礎;涉案通知書要求交出的資料亦過於空泛,支聯會難以辨認哪些資料是相關,亦無責任去辨認資料相關性。大律師黃俊嘉亦陳詞指,案中缺乏證據去讓法庭考慮、或判斷處長是否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被告徐漢光。 資料圖片

被告徐漢光。 資料圖片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被告鄧岳君。 資料圖片

被告鄧岳君。 資料圖片

鄒幸彤。 資料圖片

鄒幸彤。 資料圖片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退庭商議後,至下午裁決,拒絕鄒的申請,裁決理由將在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佈,而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星期一(11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處理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

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鄒幸彤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

鄒幸彤於庭上闡述其申請撤銷公訴書的論據,指控方並沒有說明被告使用何種非法手段干犯此案。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控方已在反對撤銷申請的陳詞文件中明確 說明,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換言之,凡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的而採取的手段,均屬非法手段。

鄒幸彤續稱,公訴書中的表述缺乏客觀標準,認為控方沒有界定「領導」一詞的客觀範圍。法官李運騰及陳仲衡回應指此表述明顯是指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這是社會普遍的理解,並無不清晰之處,控方案情中亦有清楚闡釋。 鄒指,未有指明何種非法手段令案件存在無限可能,令她難以作辯護準備。李官反駁,法庭在審訊過程中,將嚴格依據控方已提交的證據進行考量,即在有限的範圍內審酌相關事證,並非如鄒所述存在無限可能,或可任意增減證據。陳官亦強調,控方於已呈交的開案陳詞文件中,闡述各被告的行為,至於相關行為是否違法則須由法庭於審訊中判斷,而非於處理撤銷公訴書的申請時考慮。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鄒幸彤今穿黑色外套,從犯人欄進入律師席位自行陳詞。資料圖片

控方補充,無論什麽手段或者方法,就是違反國家憲法,均屬非法手段。

李官指,就本案而言,控方需證明被告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如果不能證明,控方舉證失敗,如果證明成功,被告有罪,就這麽簡單。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到法院旁聽(右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健成到法院旁聽(左一)。巴士的報記者攝

鄒幸彤指,控方的指控「很虛、很大」、「虛無縹緲」,這樣的指控是否公平,法庭需考慮。李官不同意,控方指任何手段,目的如果是破壞國家根本制度、破壞中央政權機關,皆屬於犯法,究竟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腳,是法庭需要裁決的問題,不是撤銷公訴書要處理的範圍。

李官總結指,鄒認為撤銷控罪書申請的基本原因,是控方讓鄒不知道指控是什麽,以至於無法為自己辯護,無法得到公平審訊。鄒同意。

三位法官上午聽罷陳詞,下午再開庭裁定拒絕鄒的申請,理由將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案件則於明年1月22日開審。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李卓人(左一)。資料圖片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左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今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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