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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涉非禮兩女病人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牙醫涉非禮兩女病人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牙醫涉非禮兩女病人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2023年02月09日 12:53 最後更新:12:55

59歲男牙醫涉在2015年及2021年,在其獨自經營的大埔牙醫診所內分別非禮2名女子。他早前否認2項非禮罪,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對於2名事主的說法有所保留,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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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裁決時指,根據事主X的證供,她稱被告右前臂橫放於她的乳房,左右移動3至5次,又稱雖已注射麻醉藥,但仍然清醒。陳官指當時脫牙手術仍未開始,X應知道自己正被猥褻侵犯,應立即離開診所。若被告真的如此猖狂,X無理由繼續留下,讓被告有進一步侵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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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鄧樹森。

被告鄧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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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繼續引述X作供指,她交叉雙臂放於胸前作保護,被告繼續多次用前臂壓向她的胸口。陳官認為她已用雙臂保護,被告不須再用前臂接觸乳房,若事實如此,反而同意辯方指是因被告專注工作時而無心接觸,純屬誤會。

事主X曾指被告以「胸貼胸」方式壓在其身上,陳官認為被告只是正常人,不可能像海綿般,在X雙手護胸時仍能「胸貼胸」。總括而言,X小姐證供比較誇張及不合情理,用作事實裁斷並不穩妥。

粉嶺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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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對於Y指診治過程中,由始至終張開眼睛,但為避開手術燈光而四周張望的說法,存有保留。Y亦指於案發約6年後,在互聯網上看到另一單相關事件的報道,便相信自己曾被非禮。陳官指Y在該6年間,不肯定被告是否非禮她,卻只因一篇報道而變成肯定被告非禮她,故不能排除她在時間消逝,記憶模糊的情況下,被該文章耳濡目染。在缺乏證據支持下,憑Y片面之詞作事實裁定是不穩妥的,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

被告鄧樹森,報稱牙醫,控罪指他分別於2021年4月27日及2015年5月13日,在大埔翠屏商場2樓8號舖「鄧樹森牙醫診所」猥褻侵犯女子X及Y。

被告鄧樹森。

被告鄧樹森。

22歲男學生涉嫌於城市大學演講廳外非禮一名男子,翌日再於又一城非禮另一人,他被控非禮等3罪, 12月24日(星期三)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余驥堯。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辯方表示,早前辯方向控方申請作出書面商討,收到控方回覆,因有新進發展,需進一步提供法律意見予被告,故申請案件押後4星期,至明年1月21日再訊。

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21日再訊,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2000元續保釋。

被告余驥堯(22歲,報稱學生)持有香港身分證,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以及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罪。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4樓蔣麗莉演講廳外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X;他亦被控於2025年10月29日,在九龍又一村又一城LG層至LG1層扶手電梯猥褻侵犯另一人,即男子Y。

另一項控罪則指,被告於2025年10月30日,在九龍達之路與歌和老街交界,在警員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案件編號:WKCC 488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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