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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病人資料招攬生意 前醫委會業外委員被控

涉披露病人資料招攬生意 前醫委會業外委員被控

涉披露病人資料招攬生意 前醫委會業外委員被控

2023年03月06日 13:59 最後更新:13:59

香港醫務委員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涉嫌披露病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及後要求支付約58萬元律師費。劉被控1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她不認罪,案件轉介區域法院、3月6日在荃灣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藉公職取得病人資料,行為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更有以權謀私之嫌,影響公眾利益。案件3月8日續審。

荃灣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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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慧兒(63歲,事務律師),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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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慧兒。

被告劉慧兒。

被告涉唆使病人聘用她向一醫生提民事申索 收約58萬元律師費

控方開案陳情指,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為醫委會的業外委員,她亦任職於方氏律師事務所,並會偶爾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提供義務法律服務。在2013年至2016年12月,社區組織轉介了兩名病人向被告索取初步法律意見,兩人投訴醫生黃漢威沒有解釋鼻中隔切除手術的風險,並以不良手法施行手術,導致兩人術後患上空鼻症。

荃灣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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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李守義亦於2011年由黃施行手術,及後在2014年獲診斷患上空鼻症,李於2015年6月向醫委會投訴黃專業失當,及後由初步偵訊委員會處理。2017年4月,個案首次進行審議,並披露李的聯絡資料。當時被告是初步偵訊委員會的業外委員,她表示曾代表其他病人向黃提出民事申索,故申請避席。

惟被告同月致電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向彭披露李的個案,並要求彭聯絡李。同年5月26日,3人在被告辦公室會面,被告指自己是醫委會委員,故留意李的個案。被告透露她曾代表他人向黃提出申索,如果李聘用她,申索成功率會較高,李最終被說服及聘用被告。

荃灣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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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氏律師事務所在2019年5月向李發出約71萬港的發票,當中約58萬元為被告的律師費;李自同月18日起不再聘用方氏律師事務所。

控方指,被告因其醫委會公職,獲得投訴人個人資料後,透露給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致使投訴人聘用被告作法律代表,其行為違反香港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損害醫委會聲譽和信用,或導致公眾不願意向醫委會披露資料,被告行為亦涉以公職謀取利益,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被告劉慧兒。

被告劉慧兒。

伊利沙伯醫院一名時任副顧問醫生,5年半內多次向家人及病人濫開受管制藥物並侵吞自用,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3月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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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50歲李志良,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法官林偉權在裁決時指出,被告開藥是為了達到自身目的,而非為了有醫療需要的人,做法危險及有違醫生專業操守及嚴謹責任,並且嚴重濫用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物資。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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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15日,以待繼續聽取辯方求情及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驗尿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期間任職醫管局轄下伊利沙伯醫院耳鼻喉科副顧問醫生,負責為病人診症、治療及按需要向病人處方藥物。被告須遵照醫管局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定,不得未經授權使用醫管局物資,亦不可未經授權拿取藥物。

伊利沙伯醫院。伊利沙伯醫院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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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早前接獲醫管局轉介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經調查後發現被告於2015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其父母、妻兒及家傭等七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逾百次虛假地利用他們的名義預約診症。被告其後透過虛假診症,處方兩款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藥物,涉及逾千劑咳藥水或治療過度活躍症的精神科藥物,並於醫院職員配發藥物後,侵吞該等藥物自用。

此外,被告又向另外兩名病人處方劑量高於所需的咳藥水,並要求兩人將額外處方的咳藥水退還給他自用。醫管局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區域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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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陳詩欣及陳哿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甄家駿協助。廉署發言人指,廉署一直與公共機構緊密合作,透過宣傳教育提醒公職人員須時刻維持高度誠信操守,不可濫用職權作出不當行為,破壞市民大眾對公職人員的期望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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