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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庭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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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庭兩套標準

2023年06月06日 19:26 最後更新:19:49

最近有兩宗法庭判決,一宗在香港,另一宗在美國,值得細思。

一、「香港記者查冊案」被判無罪。港台《鏗鏘集》時任編輯蔡玉玲在2020年以「車牌查冊」方式,追查車主,報道「元朗721事件」,被裁定兩項「為取得獨立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6月5日頒下判決,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終院的裁決主要確認傳媒查冊,包含在查冊申報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所以裁定蔡玉玲並沒有作虛假陳述。

終院的裁決,未必盡如政府之意。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只有兩種可能:一、政府執行法庭的裁決,由於是終審法院的裁定,已無再上訴的機制;二、政府修改法例,明確指出傳媒查冊可合理用作新聞報道而非其他用途。政府亦可透過行政方式修改各種查冊的程序及指引,明確查冊資料的用途。

二、美國「闖國會案」罪成,判囚18年。另一宗案件發生在美國。美國極右組織「守誓者」創辦人羅茲(Stewart Rhodes)因為參與2021年1月6日闖入國會山莊事件,被控共謀煽動叛亂及其他罪名成立,在5月25日被美國區域法院判處入獄18年。

羅茲是前陸軍傘兵,後來在耶魯大學畢業,成為律師。2021年1月6日,前總統特朗普的支持者闖入美國國會山莊,企圖阻止國會確認民主黨候選人拜登贏得2020年總統大選,結果演變成暴力衝突事件,有超過1000名涉案者被起訴,至今羅茲被判處的刑期最長。在此之前的最長刑期是賓夕凡尼亞州男子因襲擊警員而被判入獄14年。

聯邦檢察官拉科奇指出羅茲領導一個陰謀,使用武力及暴力,恐嚇和脅逼美國政府成員,在選舉之後停止合法的權力轉移,這是恐怖主義。檢察官則要求判處羅茲入獄25年。在法庭宣判之前,羅茲仍然態度挑釁,他站在法官梅塔(Amit Mehta)面前,宣稱自己「是政治犯,就像特朗普一樣,反對正在摧毀國家的人。」

不過,美國區域法官梅塔並不同意羅茲的講法,梅塔在裁決時說:「羅茲先生,幾十年來,很明顯的,你一直希望國家的民主變成暴力,你不是政治犯。」梅塔認為羅茲對國家構成持續的威脅。

在美國闖入國會被判刑18年。香港2019年爆發了這麼嚴重而持續的暴亂事件,期間既有闖入立法會,亦有嚴重的街頭暴力,甚至有人掟汽油彈及放火燒人。但至今仍未有一個因為那場暴亂的定罪者被判監18年,甚至判監14年也沒有,可見美國判刑之重。

早前美國國會轄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要求制裁香港多名國安法法官。這個委員會意圖脅逼香港的國安法法官不要重判黎智英。如果按照美國政客的邏輯,香港有法治,美國反而沒有,美國只有政治性重判,所以中國應該制裁美國的梅塔法官。

在這個混亂的世代,我們每天都在欣賞美國的雙重標準表演。

盧永雄

Tags: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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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塘邊鶴.仇警心態

 

屯門市廣場發生持刀斬人案,警方開兩槍制服劫持人質的兇徒,最後疑犯傷重不治,在網上亦惹起一些爭議。

事發在昨晚(1月15日)屯門市廣場,兇徒在商店內取走一把牛肉刀,然後到處指嚇身旁的人,大批途人爭相走避,兇徒和其他人一起跑出商場,趕到現場的警員嘗試用胡椒噴劑制止兇徒,兇徒轉身走入商場內,最後劫持一個女人質,混亂中兇徒用刀刺向女人質並跌倒在地,在現場的兩名衝鋒隊員制止不果後先後開槍,其中一槍擊中兇徒胸部,兇徒倒地後仍有動作,警員上前用盾牌壓住兇徒,把他制伏,兇徒送院後死亡。

警方後來在兇徒身上搜到毒品和一支伸縮警棍,懷疑兇徒受毒品影響犯案,兇徒亦有精神病紀錄。

有人在網上發帖說,「唔識就問,點解要開第2槍,第1槍已經解除人質生命挾持,第2槍嘅用意係…」。平常時這些質疑警方的帖子,都會有大量的附和聲音,或者因為這次事件有閉路電視影片流出,大多數人都看到事發經過,所以最多人讚好的一個留言是「下次你自己俾人挾持嘅時候你咪知點解囉」。

不夠一個月前,台北車站發生隨機傷人案,兇手張文先後在台北車站內及中山捷運站附近,投擲煙霧彈及亂刀傷人,結果造成4人死亡。台灣警方被指無法及早控制兇徒。

這次屯門市廣場兇徒持刀襲擊他人,情況有點類似,如果警方沒有及時制止,被劫持的女人可能已經命喪刀下,如果再被兇徒走脱,可能有更多人傷亡。

按《警察通例》,警員使用槍械的規定非常嚴格,必須在特定法定條件下,遵循「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這個核心原則,才可以開槍。最常見的情况是保護生命安全,包括保護警員本身或其他市民的生命安全,免受嚴重傷害。

警員開槍的前提,是要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以使用槍械,所以開槍是最後手段。

案中兇徒劫持人質,兩名趕到現場的衝鋒隊警員各自開了一槍,這也是「合理所需的最低武力」,因為匪徒中了槍後,未必會即時喪失行動能力,如果他繼續用刀傷害人質,情況不堪設想,所以開槍要足夠解除兇徒襲擊他人的能力,兩名警員各開一槍的情況,正常合理。

另外,兇徒親屬事後質問:「如果開咗一槍(打)跛咗佢隻腳,佢都反抗唔到」 。

這是一種相當「塘邊鶴」式的評論,完全無視現場警員面對的危險情況。

警察面對必須開槍制止嚴重犯罪行為的情景,受訓時以射擊「軀幹中心」為首要目標,主要有幾個關鍵原因:

1. 命中率與實戰壓力

在高速移動、高度壓力的生死瞬間,軀幹是面積最大、最穩定的目標。相比之下,4肢(尤其是手腳)體積小、移動快速且難以瞄準。要求警員在危急環境下精準射中移動中的手或腳部,是極不現實的,只是影視作品的虛構情節。

2. 停止效力(Stopping Power)

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唯一合法目的是「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嚴重身體傷害威脅」,而不是為了擊傷或懲罰嫌疑人。

即使子彈命中嫌疑人4肢,除非直接擊碎骨骼或命中大動脈,否則可能無法立即阻止嫌疑人的行動。一個手臂中彈的兇手,仍可能在幾秒鐘內用另一隻手完成致命攻擊。而軀幹中彈,對神經系統和循環系統的衝擊最大,最有可能在最短時間內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3. 風險控制與公共安全

瞄準4肢而未命中子彈,或子彈穿透手腳,其飛行軌跡更不可控,可能誤傷無辜旁觀者。軀幹作為目標可以更好地控制子彈的彈道終點。

網上平常有很多仇警的言論,但今次有人直認討厭警察,但看到事發的片段後,都不能反對警察開槍云云。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員開槍的決定並不容易,他們非常英勇及果斷,制止可能危害人命的行為。

這的確是中肯的評價,如果昨晚警員不開槍,台北車站的慘案,就會在香港發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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