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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梁英偉致函 支持3議員改革方案 高人:函件反映中大管治出現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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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梁英偉致函 支持3議員改革方案 高人:函件反映中大管治出現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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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校董梁英偉致函 支持3議員改革方案 高人:函件反映中大管治出現很多問題

2023年07月27日 20:38 最後更新:20:57

由3名立法會議員校董提出的改組中大校董會的條例草案,近日掀起討論。部份支持中大校方、反對方案的中大校友在報章刊登全版廣告,促請提出私人草案的立法會議員校董張宇人、劉國勳及鄧家彪,修訂已提交的條例草案。

但中大校董、新亞書院校董會主席梁英偉就致函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支持3個議員提出的改革中大校董會草案,希望能盡快完成改革。

中大校董梁英偉表明支持議員校董提出的改革草案,批評現時校董會內的校董主要是大學僱員,令校董會成為校長的「橡皮圖章」。

中大校董梁英偉表明支持議員校董提出的改革草案,批評現時校董會內的校董主要是大學僱員,令校董會成為校長的「橡皮圖章」。

梁英偉的函件內容如下:

「梁美芬主席,

關於香港中文大學管治出現重大問題,本人作為資深校董,認為立法會議員兼校董的張宇人議員提出的《2023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是合理的。

大學校董會查主席原是科大副主席多年,發覺中大管理層架床叠屋,現時的校董會內,校董主要是大學僱員,其任命升遷全部由校長決定,在校董會內根本是校長的橡皮圖章, 無人監管校長及管理層。

黑暴期間,更長時間無開校董會,管理層完全缺乏監管;更改校徽事件,更加沒有全面徵詢校董會及校友意見,欲強行更改,結果遭到強烈反對才作罷,張宇人議員欲追查這次更改校徽設計的開支,校方管理層一直拖拖拉拉,僅開過兩次會,仍未能交出相關資料。

校董會主席現通知校長開會,校長不出現,中大醫院欠政府貸款未能償還,要中大校長上立法會解釋延期原因,校長不願出席,最後由校董會主席帶同中大副註冊主任出席問答會。

根據立法會6月份關於大學校董會組成的文件 (見附件),由特首委任及立法會議員9人,校內教職員28人,學生及校友3人及校董會提名選出來的15人,55個校董,校內教職員佔了半數,由政府委任的6人,只佔11%,遠低於其他大學(見附表),過半數的教職員比例在議決監管校方管理事項時,造成很大阻力,導致校董會無法有效監管中大的管理。

目前在校董會內,主席、副主席、三位立法會議員,及特首委任的幾位校董是團结一致贊成張宇人議員提出的修訂條例草案,希望減少中大教職員在校董會內的人數;校長、副校長吳樹培、校董香樹輝等是另一夥,其他校董會內的教職員主要是跟隨校長意見的,在目前校董會內推行任何改善管治方案都是非常困難的,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現在的工作是在苦戰中,要盡快改制方可改善中大的管治。

本人絕對支持3位委員的草案,希望能盡快完成。」

高人睇完梁英偉的函件,指這位中文大學資深校董的意見,說明中大管治出現很多問題。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法庭頒令公眾人士不得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案件上周五(7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結,等候法庭在本周五頒裁決。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余若海。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余若海。

律政司一方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而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就以「法庭之友」中立身分參與聆訊協助法庭。「法庭之友」是普通法的一個傳統,職責是不偏不倚協助法庭闡明法律,擔任「法庭之友」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屬義務,沒有報酬,協助法庭處理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此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沒有與訟方,故法庭要求律政司公示,讓可能受禁制令影響者有機會加入作與訟方。律政司之後把禁令內容上載至政府網頁供公眾查閱,並公告任何人如欲提出抗辯,可於7月14日前以書面提出反對理由。

其後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表示有意加入抗辯,但最後鄒幸彤上周五未有現身出庭參與聆訊,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只在法庭延伸部分的公眾席參與旁聽。原來法庭在上周五開庭前數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由於鄒幸彤沒有犯下禁制令所指的4項發佈《願榮光》歌曲的行為,法官因此裁定鄒幸彤「沒有資格」(no standing)」介入案件。

而記協早前曾公開表示考慮介入案件。後來記協在7月18日發聲明,指律政司接納記協建議,同意若禁制令獲批,會加入豁免新聞工作的條款,以保障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不受禁制令所限,因此記協不會介入案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上周五在庭上指出,律政司無意禁止在合法新聞報道中使用《願榮光》歌曲,惟同時強調非所有記者及編輯都不受禁制令的限制,只有確認記者及編輯是進行真實又合法新聞工作時,才不受禁制令所限,如有人使用《願榮光》歌曲時是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等,仍屬違反禁制令。

外界估計法庭若批出禁制令,也可能有附加條件。

作為「法庭之友」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就質疑禁制令的效用,指出港區國安法中,已列明分裂國家罪,以防止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故禁制令用途與國安法無異,而過度禁止歌曲更會「欲蓋彌彰」,又認為相比申請禁制令,實更需要教育公眾國安法,提高公眾對國安法的公共意識,指出傳播《願榮光》屬違反國安法。陳又指,除非律政司指明,如以民事控告便不會作出刑事檢控,否則禁制令作用不大,不單不比國安法有效,亦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高院法官陳健強提問,批出禁制令後有人犯下禁制行為,便會同時違反國安法及禁制令,或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余若海就回應,即使情況如此,被告也會確保得到公平審訊,亦不會剝奪被告的憲法權利。

余若海陳詞指,禁制令只限制在港人士,即使有人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如仍傳播《願榮光》亦需負上法律責任,而如果有人明知禁制令存在仍協助有意圖煽動他人違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傳播歌曲,亦屬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余若海話,即使國安法實施後,《願榮光》依然廣為流傳,甚至因某些事件而再次流行及變得更為普及,如在多項國際運動賽事中被誤當為國歌,而是次禁制令,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被告身份,但任何人士只要作出相關被禁制的行為,便是違反禁制令的被告。

法庭認為鄒幸彤沒有資格介入案件。

法庭認為鄒幸彤沒有資格介入案件。

律政司一方又以過往涉及港鐵的禁制令為例,指相關禁制令只是指明被告為故意妨礙港鐵正常運作的人士,或故意在任何車站內造成騷擾的人,禁制令已能有效執行,認為法庭如批出禁制令,可有利於適當行使司法工作,又相信大部分市民均會遵守禁制令。相反,如法庭拒絕不頒下禁制令,市民便會繼續傳播《願榮光》,雖然不少人或會認為只是一首歌曲,惟該歌曲單是其純音樂亦可引起市民的情緒,故會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法官陳健強上周五在聽罷各方陳詞後,宣布把案件押後至本周五(7月28日)頒佈書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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