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提出的改組中大校董會的條例草案,惹起各界討論。一批支持校方的校友,包括中大校友評議會主席兼校董楊于銘、校友林偉雄和香樹輝等發起「多方共贏方案」網上聯署,並在報上刊登全版廣告,題為「支持重組中大校董會的多方共贏方案聯署聲明」,促請提出私人草案的立法會議員校董張宇人、劉國勳及鄧家彪,修訂已提交的條例草案,「以校董會認為仍然合適的2016年重組校董會方案為基礎」改革中大校董會。
部份中大校友在多份報章賣全版廣告。
中大校友評議會選任校董楊于銘,向審議改組中大校董會修例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發信,指基於《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則,立法會議員理應將2016年重組校董會的方案(中大當年研究但沒有落實的方案)交給立法會審議,但他們在未得校董會同意,自行將私人條例草案刊憲,指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中大校友評議會選任校董楊于銘。
聯署人之一、嶺南大學校長鄭國漢本身是中大校友,他亦在港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表示,參加聯署的主要原因是認為3名立法會議員提交私人草案前,沒有得到中大校董會同意。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在facebook 上發帖,直指中大校董楊于銘曲解《基本法》。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在facebook 上發帖。
CY話,既然楊于銘引述《基本法》,就讓他這個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提點意見。
CY話,這次立法會議員提出改組中大校董會條例,涉及公共政策,因此根據《基本法》規定,須得特首書面同意。教育局發言人指,「特首已同意議員向立法會提交擬議修訂《中文大學條例》的議員法案」。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本法》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的第六章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因此,大前提是在「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等問題上,主體職權和責任在特區政府。
CY進一步指出,在中大校董會組成問題上,如果不是立法會議員用私人條例草案方式修改,即使特區政府出面修改,甚至撤換中大校董會主席,都不能說違反「《基本法》保障院校自主原則」。院校自主不是完全自主,是有以上前提的自主;公立院校的自主,和私立院校的自主也不能相提並論。
CY直指楊于銘斷章取義了。他說,由此可見「院校自主」、「學術自由」自2019年黑暴之後,繼續被濫用,進一步說明了中大校董會改組,停用段崇智的需要。楊于銘有沒有想過把中大私有化?將賣全版報紙廣告的錢省下來,作為薪水發給段爸,為納稅人省點財政和精神負擔?
本周五立法會相關的草案委員會將召開第二次會議,有機會完成條文修訂,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大會,而中大校董會將在下周二開會,預計相關討將會白熱化。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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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法庭頒令公眾人士不得在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案件上周五(7月21日)在高等法院審結,等候法庭在本周五頒裁決。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狀余若海。
律政司一方今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而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何卓衡,就以「法庭之友」中立身分參與聆訊協助法庭。「法庭之友」是普通法的一個傳統,職責是不偏不倚協助法庭闡明法律,擔任「法庭之友」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屬義務,沒有報酬,協助法庭處理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此案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沒有與訟方,故法庭要求律政司公示,讓可能受禁制令影響者有機會加入作與訟方。律政司之後把禁令內容上載至政府網頁供公眾查閱,並公告任何人如欲提出抗辯,可於7月14日前以書面提出反對理由。
其後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表示有意加入抗辯,但最後鄒幸彤上周五未有現身出庭參與聆訊,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只在法庭延伸部分的公眾席參與旁聽。原來法庭在上周五開庭前數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由於鄒幸彤沒有犯下禁制令所指的4項發佈《願榮光》歌曲的行為,法官因此裁定鄒幸彤「沒有資格」(no standing)」介入案件。
而記協早前曾公開表示考慮介入案件。後來記協在7月18日發聲明,指律政司接納記協建議,同意若禁制令獲批,會加入豁免新聞工作的條款,以保障記者在執行新聞工作活動時不受禁制令所限,因此記協不會介入案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上周五在庭上指出,律政司無意禁止在合法新聞報道中使用《願榮光》歌曲,惟同時強調非所有記者及編輯都不受禁制令的限制,只有確認記者及編輯是進行真實又合法新聞工作時,才不受禁制令所限,如有人使用《願榮光》歌曲時是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等,仍屬違反禁制令。
外界估計法庭若批出禁制令,也可能有附加條件。
作為「法庭之友」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就質疑禁制令的效用,指出港區國安法中,已列明分裂國家罪,以防止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故禁制令用途與國安法無異,而過度禁止歌曲更會「欲蓋彌彰」,又認為相比申請禁制令,實更需要教育公眾國安法,提高公眾對國安法的公共意識,指出傳播《願榮光》屬違反國安法。陳又指,除非律政司指明,如以民事控告便不會作出刑事檢控,否則禁制令作用不大,不單不比國安法有效,亦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高院法官陳健強提問,批出禁制令後有人犯下禁制行為,便會同時違反國安法及禁制令,或會造成一罪兩審的問題。
余若海就回應,即使情況如此,被告也會確保得到公平審訊,亦不會剝奪被告的憲法權利。
余若海陳詞指,禁制令只限制在港人士,即使有人不知道禁制令的存在,如仍傳播《願榮光》亦需負上法律責任,而如果有人明知禁制令存在仍協助有意圖煽動他人違犯分裂國家或侮辱國歌的人傳播歌曲,亦屬違反禁制令,構成藐視法庭。余若海話,即使國安法實施後,《願榮光》依然廣為流傳,甚至因某些事件而再次流行及變得更為普及,如在多項國際運動賽事中被誤當為國歌,而是次禁制令,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被告身份,但任何人士只要作出相關被禁制的行為,便是違反禁制令的被告。
法庭認為鄒幸彤沒有資格介入案件。
律政司一方又以過往涉及港鐵的禁制令為例,指相關禁制令只是指明被告為故意妨礙港鐵正常運作的人士,或故意在任何車站內造成騷擾的人,禁制令已能有效執行,認為法庭如批出禁制令,可有利於適當行使司法工作,又相信大部分市民均會遵守禁制令。相反,如法庭拒絕不頒下禁制令,市民便會繼續傳播《願榮光》,雖然不少人或會認為只是一首歌曲,惟該歌曲單是其純音樂亦可引起市民的情緒,故會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法官陳健強上周五在聽罷各方陳詞後,宣布把案件押後至本周五(7月28日)頒佈書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