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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盜用信用卡狂碌套現洗黑錢 警兩地拘14男女

涉盜用信用卡狂碌套現洗黑錢 警兩地拘14男女

涉盜用信用卡狂碌套現洗黑錢 警兩地拘14男女

2023年08月05日 21:00 最後更新:22:56

警方接獲多宗信用卡失竊及盜用案件,展開名為「破軍」的執法行動,以「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拘捕14人,當中有本地及內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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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灣仔警區刑事部高級督察胡銘雄表示,發現有犯罪集團於電子產品連鎖店使用盜取的信用卡消費,再套現獲利,並利用內地銀行發行的扣賬卡於店內購物,而涉及扣帳卡內的款項亦屬騙款(俗稱「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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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6月30日至8月4日期間展開名為「破軍」的執法行動,以「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拘捕14人,包括7名本地男子、4名內地男子、1名外籍男子及2名外籍女子,年齡介乎22至52歲,當中有5人已被起訴,其餘被捕人則已獲准保釋候查。 調查顯示,被捕人涉嫌盜取他人的信用卡,其後在灣仔區一電子用品店鋪購買一共47部手提電並再轉售該批貨物,被捕人涉嫌與6宗同類型案件有關,涉案金額約45萬元。行動中,人員共檢獲50部手提電話及多張銀行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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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案件交由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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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亦有跨境犯罪集團用內地銀行發行的扣賬卡於店內購物,扣帳卡內的錢是騙案所得的「黑錢」。6月至7月共有21宗相關案件,涉及金額總值約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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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呼籲相關商鋪管理層有必要加強提醒其前線員工,履行企業責任,以防止同類罪行發生,並提醒商舖留意,若顧客於短時間內多次以信用卡或扣帳卡購買大量同類型產品,應核對客人資料。如遇上可疑簽賬或懷疑所出示的信用卡或扣帳卡來歷不明,應該立即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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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市民切勿開設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或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作非法用途。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警方視頻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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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50歲地盤工人因租借戶口清洗超過250萬港元犯罪得益,經警方申請加刑後,被判處監禁共36個月。

警方今日(23日)就一宗在區域法院判刑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案件作出簡報。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袁芊彤指出,警方於2020年10月接獲5宗網上投資騙案舉報,5名受害人被騙徒誘騙,將現金轉入不同的銀行戶口,其後發現受騙並報警求助。5宗案件的總損失超過230萬港元。

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袁芊彤(右)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講述案件。警方圖片

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高級督察袁芊彤(右)及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講述案件。警方圖片

經深入調查後,警方成功拘捕一名報稱為地盤工人的50歲本地男子。分析發現,該名男子在2020年10月份期間,透過一個本地銀行戶口清洗超過25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東九龍總區科技及財富罪案組人員遂以「洗黑錢」罪名將其拘捕。

在徵詢法律意見後,警方起訴該名戶口持有人一項洗黑錢罪名。案件於今日(2026年尸4月23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為了加強以傀儡戶口作洗黑錢用途的阻嚇性,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就被告的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審視後,法庭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的刑期,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共36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謹記:「銀行戶口,不租、不借、不賣!」警方圖片

警方呼籲市民謹記:「銀行戶口,不租、不借、不賣!」警方圖片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指出,市民若租借或變賣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而該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即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警方強調,由於傀儡戶口洗錢情況嚴重,警方會就合適案件與律政司商討,根據條例申請加刑。

以今日案件為例,被告因提供戶口供他人洗黑錢,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6個月。而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411名人士因租借或變賣戶口,在洗黑錢罪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增幅由八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即2個月至18個月)。

警方最後重申,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不論是借出或賣出戶口,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將持續進行執法及預防教育工作,並呼籲市民謹記:「銀行戶口,不租、不借、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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