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傳媒講到立法會議員的出席率問題,惹起一番議論。該報道指,今年1月以來立法會共通過24項政府法案,有三分之二在表決時,在席參與表決議員人數未及半數,試過有法案表決時,只得11人在席,有人擔憂會遭到法律挑戰。
立法會會議。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人話,立法會出席及表決有規有矩,只要按相關法律及議事規則進行,跟足法律,根本不存在法律挑戰的問題。
立法會議員簡慧敏。
本身是法律界的選委會議員簡慧敏看不過眼,專門撰文,從法律角度解釋立法會議員參與表決的要求。她表示,表決分為舉手和點名表決(或通俗講的記名表決)兩種。一般而言,表決會採用舉手的方式,除非有議員向主席提出要求點名表決。
《基本法》第7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條第(1)款:「立法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在內。」
而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條第(2)款:「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佈休會待續。」
換句話來說,在舉手表決的情況下,如沒有人就出席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一事向立法會主席提出,則上述《議事規則》第17條第(2)款條文並不適用。
即是說,沒有人提出要點名,在席議員大多數舉手,法案就可通過,在席議員人數多少,不會影響議案的合法性。
至於點名表決,《議事規則》第17條第(4)款:「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上文提及的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即是說,在點名表決的情況下,在席議員必須最少是全體議員人數二分之一,才能進行表決,議案必須獲在席議員半數以上贊成,才可通過。
看完簡慧敏的文章,就很清楚現在立法會會議是跟足基本法規定和議事規則,只要符合議事規則,就不存在法律挑戰的問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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