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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廣場案周永康緩刑 黃之峰羅冠聰判社服

公民廣場案周永康緩刑 黃之峰羅冠聰判社服

公民廣場案周永康緩刑 黃之峰羅冠聰判社服

2016年08月15日 10:49 最後更新:12:51

前「雙學」領袖現任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3人,於2014年9月26日發起「重奪公民廣場」,黃之鋒及周永康被控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羅冠聰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名成立,案件今於東區法院判刑。



黃之峰被判80小時社服令、羅冠聰被判120小時社服令。獲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碩士課程取錄,下月將赴英進修的周永康,被判入獄3星期,緩刑一年。

黃之鋒庭外表示,考慮就定罪上訴,周永康指不後悔公民抗命,又表示很欣賞裁判官的判詞,說出參與者行動背後必有原因,是對政權者當頭棒喝。羅冠聰就表示,可繼續專注立法會選舉,但相信9月4日後或選舉後,會面對更多的檢控。


張天雁裁判官判刑指,3人來自基層或小康之家,過往從來干犯任刑事罪行,對政治滿腔熱誠及得到家人的支持。年輕人對時局不滿 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無違反法律,本身無不對,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須顧及實際利益,因此較衝動偏激,不太想後果,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也有缺失。

張天雁裁判官

張天雁裁判官

張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必須考慮被告人犯案動機。本案發生在早於佔領中環及往後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判刑時考慮事件之後的政治環境而判以阻嚇性刑罰,做法是不公平的。相對後續的政治事件,被告人行為溫和得多。

張官續指,從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行為魯莽」,但非十分暴力的一類,也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務人員,只是為了進入政總前地,圍成一圈及喊口號。當大批示威者使用不同方法進入公民廣場,如從圍欄跳下及強行推開大門,的確令在場人士擔心社會安寧會受破壞。

黃之鋒代表律師為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駱大狀求情指黃的報告正面,自小在基督教家庭長大,中學開始參加及關注社會公義的活動,2012年始活躍社運。公民廣場行動屬集體的戰略性決定,目的為喚醒香港人對事件的關注,屬和平行動,對於有保安受傷,黃感到不安及願意承擔責任。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羅冠聰代表律師求情指,羅願意接受感化及社服令,羅一路走來相當艱苦,他非常關注社會事務及社會公義的事情,母親也支持他。

周永康代表律師求情指,周的報告指出周會見感化官時表現有禮、主動、善於表達及態度合作,而父母也支持他,周一直有強烈責任感及公義感。報告不建議周接受感化或社服令,因他未來要在英國修讀碩士課程,周有良好背景,不需要藉輔導去反省,能以自己的方法改善。



羅冠聰是立法會港島地區直選候選人,2016年立法會地區直選及超級區議會候選人全部名單,請「按此」檢閱。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作第三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羅冠聰。資料圖片

羅冠聰。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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