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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罕有露面受訪 細數與李光耀交集往事 又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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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罕有露面受訪 細數與李光耀交集往事 又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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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罕有露面受訪 細數與李光耀交集往事 又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

2023年10月05日 19:43 最後更新:20:07

長和集團創辦人李嘉誠退休後罕有露面,惟近日在新加坡舉行的「亞洲前瞻峰會」中,出現李嘉誠接受訪問,回憶故友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的片段。

李嘉誠罕有露面接受新加坡媒體訪問。影片截圖

李嘉誠罕有露面接受新加坡媒體訪問。影片截圖

影片長約5分鐘,李嘉誠精神不俗,用廣東話接受訪問,憶述與李光耀的相知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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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罕有露面接受新加坡媒體訪問。影片截圖

李嘉誠罕有露面接受新加坡媒體訪問。影片截圖

影片播出兩人合影。影片截圖

影片播出兩人合影。影片截圖

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答案都幾有意思」。影片截圖

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答案都幾有意思」。影片截圖

回憶故友李嘉誠展露笑容。影片截圖

回憶故友李嘉誠展露笑容。影片截圖

李嘉誠表示,與李光耀首次見面在1967年或1968年的香港,當時亞洲複雜背景和經濟艱苦,體會到他的挑戰,最難忘的是李光耀對新加坡的使命感,和對人民的承諾。

影片播出兩人合影。影片截圖

影片播出兩人合影。影片截圖

對於李光耀的爭議,李嘉誠認為,用今日的眼光去看歷史,很多時不盡公平。「要在沒有選擇的現實中,為未來創造無限可能」,聽起來很容易,實踐毫不簡單。他表示,在特定的年代同相應的歷史背景下,當時無半點鬆懈的餘地,要改善人民的衣食住行,又要打造未來,「呢個就係最人性化嘅操作,我實在非常非常佩服佢。」

與李光耀相識多年,李嘉誠說彼此交談的問題很多,李光耀的思想有很多層次,2人觀點相若,所以無事不談,認為「新加坡由無到今日嘅無限機遇,人民切切實實感到自豪,呢個就係偉大領袖嘅最佳體驗。」

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答案都幾有意思」。影片截圖

用手機問AI星港競爭,「答案都幾有意思」。影片截圖

李嘉誠亦在影片中提到香港與新加坡的競爭。他表示,新加坡由南洋海港變國際都會,香港同樣由漁港發展到金融中心,兩地均為傳奇,亦同時踏上好多新階段,兩個地方有好多相同之處,互相學習,「世界同社會問題日益複雜,對未來嘅路要有好多考慮。最近我係手機搵人工智能問,香港同新加坡係唔係競爭對手?得出嚟嘅答案係,星港兩地係競爭同合作嘅混合體,答案都幾有意思。」

回憶故友李嘉誠展露笑容。影片截圖

回憶故友李嘉誠展露笑容。影片截圖

在回憶二人一次晚飯的對話時,李嘉誠更露出笑容:「有次我哋食晚飯,我同李光耀先生討論好多對經濟同商業嘅睇法。我同佢講,『喂,不如你從商啦!』;佢就話『不如你從政啦』,我哋大家都哈哈大笑」。李嘉誠又指,「諗起故人,我係時時好掛念佢。」

這段影片是為配合李光耀百歲冥誕,新加坡傳媒製作隊到香港進行的專訪,10月5日於「亞洲前瞻峰會2023」(Asia Future Summit)首播。《聯合早報》文章稱,已是95歲高齡的李嘉誠憶起故友真情流露,敬重之情溢於言外,昔日談笑卻也歷歷在目;話音一落,黯然神傷。

文章又形容,李光耀和李嘉誠相隔五年降世,分別在政壇與商場各頂一片天。「雙李」在各自領域叱吒風雲大半個世紀,輿論偶有傳出兩人「相輕」之非議,價值觀和追求理念也不盡相同;但更多時候,雙李以實際行動展現對彼此的支持:新加坡管理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研究院,均有李嘉誠基金會的巨額資助。

2015年3月23日淩晨李光耀離世,李嘉誠當日中午即發佈悼詞,形容李光耀乃「世罕其匹、東西一合的歷史巨人」,「一生果敢磊烈,持守相本,風度莊嚴,平易近人」,感念「其思之深、見之遠、仁之厚」;隨後攜二子趕赴新加坡親臨弔唁,幾乎是最早到李光耀靈柩前致意的國際政商學界重要人物。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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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誠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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