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還柙的反對派初選案被告之一鄒家成與另外2名女律師,涉嫌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被警方拘捕。
鄒家成的面書專頁發文,指鄒家成早前因被懲教署禁止收取書籍,擬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於是改為透過律師寄出信件。結果他和2名協助他的女律師都被拘捕。
網上馬上有議論指「犯人投訴無門」。
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具體評論,但也可以普及一下法律常識。
1. 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據《監獄條例》第18(1),禁止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條例禁止任何人如將任何槍械、彈藥、武器、工具、令人醺醉的酒類、鴉片或其他藥物、煙草、金錢、衣物、糧食、信件、文件、書簿或任何其他物品帶進或攜離監獄,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年。
律師應該有此法律常識,知道不能代犯人把信件或文件攜離監獄。因為犯人寄出監獄的信件要經審查。
2. 在囚人士有眾多申訴渠道。
囚犯申訴渠道包括1。 署內途徑,可向任何當值職員以至懲教署長申訴。
2. 署外申訴途徑,包括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廉政公署;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穩專員公署;有關的非政府組織; 及其他政府政策局或部門。
由於我是太平紳士,有多次巡視監獄經驗,對這些申訴渠道知之甚詳,也有親身經歷。
首先,太平紳士巡視是一個有效的申訴渠道。每次巡視都有一名官守太平紳士和一名非官守太平紳士一起進行。懲教署人員會帶太平紳士到每一個監倉,問囚犯: 「太平紳士巡視,若有投訴可以講。」囚犯大多沒有投訴,但若有人投訴,太平紳士巡視完之後,便會坐下來細聽犯人的投訴,詢問來龍去脈。然後由懲教署先作內部調查,向太平紳士提交報告,若太平紳士認不滿意署方解釋,可以繼續跟進。我也曾接觸一些犯人,經常投訴,署方和太平紳士也要耐心處理。
其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也有渠道,我就留意到牢房內就有申訴專員公署接收投訴的信箱,犯人可以寫信投訴。 若真的有人寫信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但被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出,他們可以直接向太平紳士投訴。所以看不到有投訴無門的情況。
3. 投訴要按程序做。
所有囚犯被收納進懲教院所時,均會獲安排參加啟導班,接收關於院所日常程序、規則及規例等資料。懲教人員亦會向在囚人士講述他們的申訴權利及途徑。
坐監不是渡假,囚犯會失去人身自由,懲教署會檢查犯人收取的物品,認為適合才轉交。懲教署亦會審視囚犯寄出的信件,以防囚犯和外界聯繫作違法行為。囚犯不能繞過懲教署做這樣做那樣的事情。
這個社會上有不同的思維模式, 一種是「合法依規」,按合法合規的方法做事,很多事也可以做。另一種是事事挑戰,但若對法律無知,就很容易犯法。一個社會要建立「合法依規」的思想,才容易持守法治。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