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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媒眼中的政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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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18:47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12

21年前,2003年7月1日,打開《蘋果日報》,只見頭版大字標題有8個字:「走上街頭不見不散」,內頁還送一大張「今日遊行」海報。我當時感到很驚訝,為何媒體可以這樣做,公然用自己的新聞版面,大做政治宣傳呢?

2003年7月1日蘋果日報的頭版。

2003年7月1日蘋果日報的頭版。

這和我學的西方新聞專業理論,南轅北轍。按西方新聞學理論,傳媒應該客觀中立,媒體並不是不可以有政見,但應該在好像社論或評論這些欄目中表述,而新聞就是新聞,應該客觀中立。

早在2003年開始,《蘋果日報》的做法,已經完全歪離了西方新聞學理念,後來我細心觀察《蘋果日報》的發展,發覺它越搞越癲。有一次泛民議員劉慧卿在立法會發表了一些罵政府的言論,我看第二天的《蘋果日報》,想詳細了解一下劉慧卿在罵什麼,結果只見蘋果頭版大字標題是講同一個議題,但全部是《蘋果》自己的政見,連引述他人的意見都沒有,終於翻到第9版,才見到有一小段劉慧卿的意見。後來問起蘋果的高層,他笑稱肥佬黎嫌劉慧卿的意見不夠激,所以放到第9版,反而用自己的意見做成頭版新聞。我當時的回應是:大開眼界。

後來聽說大學的新聞系,亦逐漸受到《蘋果日報》感染,有些大學講師、副教授,不再講正統的客觀中立新聞學,反而鼓吹新聞記者要堅守自己的理念,為理念而戰。我心想這樣訓練出來的記者,會令新聞業越走越偏。到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黑暴事件,這種「鼓吹新聞學」更加發揚光大,香港記者協會是其中一個表表者。在2019年那個風起雲湧的年代,它不斷發表聲明譴責警方的暴力,但是不見發聲明譴責暴徒的暴力。

最近記協改選,選出美國《華爾街日報》記者鄭嘉如作為主席,但亦因此爆發新聞。鄭嘉如周三(7月17日)宣稱,她因為競選記協主席,被《華爾街日報》解僱。鄭嘉如指自己加入《華爾街日報》的時候,已經是記協執委,公司當時亦都批准。近日她參選記協主席,公司當日已要求她退出選舉,並且要求她辭任記協執委,指《華爾街日報》仍然有報道一些影響香港新聞自由的事件,例如法庭的傳媒審訊,如果他們有員工推動相關議題,會構成衝突。但鄭嘉如拒絕,最後繼續參選並成功當選。她說近日公司以機構重組為由解僱她,她質疑公司是因為她出任記協主席而辭退她。

鄭嘉如聲稱,《華爾街日報》的做法違反《僱傭條例》,因為條例規定僱主不能阻礙員工成為職工會的成員,如果違反最高罰款十萬元,她正尋求法律意見,想民事追究《華爾街日報》。

就這件事件有幾點觀察:

第一,《華爾街日報》的觀點其實反映了傳統的西方新聞學,就是傳媒或傳媒中人,不應該成為政治組織的代表,否則報道相關事件時,就會有失客觀中立,會被質疑構成利益衝突。這等同《華爾街日報》變相認定記協是一個政治組織。

第二,僱傭官司不易打。鄭嘉如想告《華爾街日報》,指公司障礙她加入職工會,但問題是,條例的本意是僱主不能夠障礙員工參加職工會,因為職工會代表他們爭取勞工權益。現實上《華爾街日報》一點也不關心記協可以代表鄭嘉如去和他們集體談判爭取勞工權益。《華爾街日報》關心的是記協的政治組織性質,會損害到報紙的中立形象。

這個官司如果打得成,倒過頭來說,針對焦點就是記協是不是只是一個職工會咁簡單。

第三,美媒的潛藏議題。也不要以為美國媒體很堅守客觀公正的新聞原則,其實美國媒體是充滿了偽君子的特性,表面上堅持一些相當高大上的原則,實際上會服從其國家的利益,推動國家的政治議題。如果你表面上違反其原則,又不聽話的話,就不能不把你排除在外。美國有兩種流行政見,一種是白左的,他們相當偽善,美國部份媒體應屬此類;另一種是極右,他們是赤裸裸的,根本不關心原則。白左媒體不想公正的外衣被撕破。

第四,不是記者協會。由於記協的政治性,令到很多本地新聞機構的員工,都不敢或不想參與,本屆記協的執委會裏,只有一名是本地新聞機構的全職僱員,其他要麼是所謂自由職業者,要麼就是外國新聞機構成員,所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經譏笑說,記協變成外國記者協會。如今主席鄭嘉如就連外國記者身份都被剝離,記協豈不是變成一個「不是記者協會」?

鄭嘉如的不幸,是她在一個白左的媒體打工,結果就丟失飯碗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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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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