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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挑戰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金牙大狀:無法援要放錢入法庭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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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挑戰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金牙大狀:無法援要放錢入法庭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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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挑戰區選「三會」提名違憲 金牙大狀:無法援要放錢入法庭打官司

2023年11月06日 17:54 最後更新:18:10

區議會選舉下月舉行,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今早(11月6日)入稟司法覆核,挑戰「三會」提名制度違憲。

根據郭卓堅司法覆核申請通知書,指新的選舉制度下,參選人要獲「三會」批准、審查及推介才有資格參選,他質疑這制度,違反《基本法》中香港永久居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利的規定。

郭卓堅在庭外表示,自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所以是持份者,相信自己有勝算,要求法庭頒令取消三會提名要求。

郭卓堅。

郭卓堅。

金牙大狀話,按香港的憲制,特區法院對立法會制訂的法律,並無違憲審查權,新的區議會選舉制度由立法規定,郭卓堅的申請,並無法理依據。

郭卓堅過去一直濫用司法程序,多次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亦多次因敗訴而被判需支付訟費156萬,他拒絕還債,在2020年7月,遭法庭頒令破產。

之後郭卓堅繼續玩司法覆核,並想申請法援代他支付訟費,不過在2022年郭卓堅要求覆核政府判定因醫生違規濫發的2萬張免針紙無效,就曾申請法援被拒。

金牙大狀話,郭卓堅未過破產期,他應該沒有錢打官司,若有錢也應該先還給政府。他要申請法援資助再去打官司,但以他的往績,以及這官司的勝訴機會,看不到政府會批准法援。

他又說,郭卓堅若無法援,作為與訟一方的律政司,可要求郭要先放錢入法庭,才繼續打官司。以免他敗訴後又沒有錢可以賠償訟費。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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