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元首會晤前夕,美國官媒《美國之音》專訪白宮國安會發言人科比,標題是:「拜登在拜習會中佔據『強有力地位』。美國或許想在自家媒體上營造強勢形象,但在實際會面時,卻又是另一回事。
首先美國突出是「峰會」,而不是一般亞太經合組織期間的雙邊會晤。
其次是美國總統拜登努力創造了一個積極氛圍,例如安排兩國元首一起散步親密交談,給記者拍照;會談結束後,拜登將習主席一直送到車門旁,握手道別。
第三是拜登刻意造出一些拉關係的小動作。兩國領袖在斐洛裡莊園見面時,拜登專門拿出手機,展示一張習近平38年前年輕時訪問三藩市的舊照,問習近平:「你認識這個年輕人嗎?」習近平則回答:「噢,是的,那是38年前的事了」,兩人都笑得十分開心。
另外今次習近平訪美時,把元首防彈專車「紅旗N701」運至美國使用。拜登送習近平離開見面會場時,看見「紅旗N701」感到很有興趣,大讚「Beautiful」(漂亮)。習近平則回應,「這是中國國產車,紅旗車。」習近平示意隨行人員打開車門,拜登也探頭進去查看,並表示,「這輛跟我的凱迪拉克很像,每次我到外面參加會議,都會使用這台車,你知道它叫什麼名字嗎?」拜登沒等習近平回答,就直接說了答案「Beast(野獸)」,讓在場所有人都笑了出來。最後兩人互道再會,拜登也目送習近平的車隊離去。
這一幕或許是拜登好奇有感而發,不是事先安排的動作,但也是非常友好的互動,畢竟美國自認汽車生產大國,要他們讚中國車漂亮,挺違反他們的常識。所以這場元首會晤,完全看不到美國官員事先張揚的「美國佔據強有力地位」,反而是「紅旗車佔據強有力地位」。
講到元首會晤的實質成果,雖然不是石破天驚,但總算向前行進了一步。
1. 中方再闡明自身立場。
習主席在會面時深入講述對台灣問題上的原則立場,要求美方將不支持台獨的表態體現在具體行動上,他表示中國終將統一,也必然統一。習主席還批評美方對中國採取的單邊制裁,表示美方那樣做是遏制中國高品質發展,剝奪中國人民的發展權利,他強調中國的發展壯大有內生邏輯,是外部力量阻擋不了的。後來習主席出席美國友好團體聯合歡迎宴會時強調,中國從不賭美國輸,從不干涉美國內政,也無意挑戰和取代美國,同樣,美國也不要賭中國輸,不要干涉中國內政。
2. 雙方強調兩國的共同點。
會後中美各自的通報都大量使用了「兩國元首強調」、「兩國領導人認可」等表述,顯示雙方刻意求同。通報列出了雙方的重要共識,包括:建立人工智能政府間對話;成立中美禁毒合作工作組;在平等和尊重基礎上恢復兩軍高層溝通、中美國防部工作會晤、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開展中美兩軍戰區領導通話;同意明年早些時候進一步大幅增加航班等。
3. 未在重大問題上有突破。
在較關鍵的貿易或經濟問題上,未見有重要突破。
可以這樣總結,中美關係從最低谷走出來,拜登有意營造一個中美競爭中仍可控制嚴重分歧的姿態,爭取在選舉中較理想的形象。但在元首會晤之後,美國會否舊病復發,就只能聽其言,觀其行了。
盧永雄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