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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哪裏來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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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哪裏來的自信?

2024年02月16日 21:13 最後更新:23:40

最近潮流興說香港金融中心「唔掂」,說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遺址,加上前摩根士丹利策略師羅奇又說「香港玩完」,新加坡會取代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之說,甚囂塵上。

近日和一個新加坡基金經理談起,他認為新加坡和香港搞金融各有長處,但近年新加坡被吹捧得太厲害,又真的有一千億資金流入新加坡,新加坡的確錢多花不完,但也出現不少快樂難題。這位基金經理說,新加坡除了租金貴吃飯貴之外,請人相當困難,特別是新加坡本地人,口碑認真麻麻。他有一個朋友是新加坡一間主要高頻交易商的高管,最近和他說起一個請人的故事。

話說高頻交易要做AI研究和測試,有一次他招聘新人的時候,問一個新加坡大學高材生,如果要用0至10來評價他自己的編寫電腦程式語言的能力,他如何對自己使用C++ 和Python程式語言評分。

那個高材生說自己兩樣都評10分。高頻交易公司高管接著就問他一些關於C++程式語言的問題,既然他自評10分,問的也是這個水平難度的問題,結果高材生一題都不會答。高管斷估,高材生的編程能力最多只有4至5分。這個高頻交易商事後感嘆,這位同學「哪裏來的自信」?最慘是高材生來自新加坡兩間最名牌大學之一的王牌學系,按道理編程能力的確應有7分以上的水平,但既不知道為何他的編程能力那麼低,也不知道為何他的自信心那麼高。

這個高頻交易商高管要在面試中問這個自我評分的問題,原來這並不是一個陷阱問題,他認真想就應徵者自我判斷編程能力評分,就該水平的編程能力提出問題,然後具體測試應徵者的編程能力。若有5分以上而學習態度良好的新人都有機會聘請,7至8分或以上就比較搶手。

我問起這個新加坡基金經理朋友,新加坡學生這種問題普不普遍,他指不敢說很普遍,但他覺得新加坡人普遍自信心高於能力,其實這是對學習和工作的重要障礙。讀得這些頂尖大學的數學、電腦編程或者是計量金融,都應該是尖子,本身有較高能力,只要態度開放努力學習,不難成才。但如果自信心爆棚,覺得自己已經是10分,無需要再去學習的話,就只能永遠停留在4、5分的水平。

這個新加坡基金經理說得興起,就說起他有另一個基金經理朋友,將會去香港開新的對沖基金,這個基金經理也是新加坡人,但說到明在香港不會請新加坡人,只會聘請香港人和內地人。他認為香港人和內地人比較勤奮搏命,上進心較強,但新加坡人心態較躺平。

我就問起為什麼會形成這種心態,新加坡基金朋友就說起,他們的新同事人工已經是新加坡的中上水平,大學畢業就申請了組屋在等派屋,很快就進入一個一生何求的狀態。他說有一個新同事返工不久,一天晚上11點突然發短訊給他,說第二天會在家工作,問他何故又說不出所以然,搞到朋友十分氣憤,不知道到底自己是老細還那位新同事是老細。我不禁說這個新加坡小朋友很Chill,但那麼Chill的態度,恐怕難成大器。

簡單總結,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面對百種困難,但香港除了有背靠祖國的優勢外,香港尖子還是肯搏肯捱,和內地尖子「有得揮」。香港只要心態不輸蝕,捱過逆境就會翻身。反觀由於新加坡環境太好,生意自動來,政府照顧足夠,年輕人就相當Chill了。

後記:如果有新加坡的朋友,看到這篇文章,千萬不要以為我想唱衰新加坡,除了故事是真人真事之外,還想提醒一下新加坡的朋友,好景不常,如何培養年輕人的打拼心態,才是真正要解決的問題。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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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兩句不會犯法

 

前摩根士丹利策略師、耶魯大學資深研究員羅奇在英國《金融時報》發表文章,題為《我很痛苦地說香港已經玩完》,指香港股市的命運因本地政治、中國經濟因素和中美關係3大因素組成,3者難以處理,所以有「香港玩完」的論調。

有本地媒體就此向特區政府查詢,問基本法23條立法後,發表或轉載類似「香港玩完」的文章會否犯法,尤其是煽動意圖罪。

政府公布將就23條立法後,出現很多「23條立法後這樣那樣不可以講」的對號入座式評論,其實無必要散發恐懼,羅奇評幾句香港股市何來犯法。   

第一,並不是「23條立法後」。其實說到「煽動意圖罪」,在如今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已有相關罪名,未來23條立法只是將其略作修正,並無大變。猶記得 2020年《國安法》制定的時候,由於部分條文提到不能煽動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當時在記者會上就有路透社記者提問,如何定義煽動憎恨。時任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回應表示,請記者去看看香港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其實這並不是新東西,港英政府年代早有相關的立法。所以結論是如果某些言行觸犯「煽動意圖罪」的話,現在已經犯法,不用等23條立法。

第二,犯罪行為有具體定義。「煽動意圖罪」雖然是有關意圖的罪行,但對犯罪行為有具體界定,是指有意煽動引起6種情景,包括:

a)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税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香港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23條較之前法例略為收窄,指明要「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的憎恨或藐視,換言之羅奇在英國發表文章,已可能沒有意圖煽動香港人或中國人;另外評論香港股巿,亦看不到會煽動對香港憲制秩序或政府機關的憎恨,所以羅奇的境外股評,不符合煽動意圖罪的犯罪行為元素。

第三,4個明顯的辯解。由於煽動意圖罪是一個特別針對意圖的罪行,為避免對發表言論或文字的人的意圖有誤解,現有《刑事罪行條例》已有4個辯解,未來23條立法基本上亦會沿用,包括訂明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不具煽動意圖:

a) 就國家或特區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

b)意圖國家或特區的機構指出問題,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c)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意圖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所以評論的目標是想指出問題促進改善,而不是煽動人憎恨政府、推翻政權,就不具備煽動意圖。就羅奇的意見,亦都很明顯是對香港股巿表現不濟的意見,是指出問題,看不到有煽動憎恨的目的。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過,這些罪行要「三連中」,並不易中。

而羅奇的言論就一項也不中。23條立法後,不會講兩句話批評政府都犯法,這和惡意散播謠言想推翻政府是兩回事。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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