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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鴻鵠:【記協所做的民調還有公信力?說笑吧! 】

博客文章

許鴻鵠:【記協所做的民調還有公信力?說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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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鴻鵠:【記協所做的民調還有公信力?說笑吧! 】

2024年02月22日 20:44 最後更新:02月23日 13:50

任何一個民調的可信度,往往亦跟負責民調的機構,以及受訪對象有莫大關係。話說,香港外國記者會日前就《基本法》23條立法舉辦論壇,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在會上引述該會會員問卷調查,顯示九成受訪會員認為23條立法對新聞工作有很大影響,另有約75%受訪者認為對新聞自由只有負面影響云云。好了,看完這個由記協所作的「民調」結果,不知大家有何感想;若要筆者評論的話,想來想去也只有八個字:「嗤之以鼻、不值一哂」。

記協早已不是可信組織

2019年反修例暴動後,記協這組織的立場有多偏頗,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一個本應由專業記者組成的工會,竟認同「人人是記者」的理念;最顯著的例子,乃2020年,一名當時不足13歲的學生自稱是「記者」,受聘於網媒走到大型衝突前線去採訪混亂場面。對此,時任記協主席楊建興竟說:「學生記者確有權採訪」、「不應阻撓記者工作」云云。太過分了吧?對一名年輕學生的安全置之不顧,一切立場先行,這種組織有多不堪,可見一斑。

另一件事就更經典了。今年2月1日,記協發表聲明,為兩名被判暴動罪成的所謂「新聞工作者」喊冤,該案涉及2019年七一侵佔立法會的暴動案,經審訊後,一名時任香港城市大學編委會記者,以及一名《熱血時報》記者雙雙被判罪成。記協在整篇聲明中反覆質疑判決,由始至終只懂站在控方對立面,彷彿擁有「記者」身份的人就永遠是對的,法官判記者罪成就必然有錯!

記協的立場不代表市民的立場

是的,記協是「工會」,工會自然必須站在「會員」的立場及利益去說話。記協偏袒新聞工作者的立場,某程度上是「對」的,畢竟是「工會」嘛,不支持會員和同業怎說得過去?但正因如此,筆者很想提醒各位市民大眾,每次當大家看到記協的聲明和發言,其實亦必須「停一停、諗一諗」,思考一下到底這個組織所說所做的一切,究竟是真正為社會及公眾利益發聲,還是有失偏頗,甚至利益衝突?

回到23條立法的民意方面,香港民意觀察研究中心近日就23條立法進行調查,結果顯示,近6成市民支持23條立法,有61.2%受訪者亦認為23立法並不會為媒體的正常編採工作帶來影響。另外,亦有57.1%受訪市民傾向贊成在維護國家安全前提下,新聞和言論自由應設立法律規範;此外,超過六成受訪市民贊成立法保護「國家秘密」以維護國家安全,傾向不贊成則有26.2%;另外,針對保護國家機密與保障資訊自由的關係,有60.1%受訪市民贊成資訊自由建基於於是否有效保護「國家秘密」的基礎上。

香港對23條立法的民意非常清晰,記協拿一個「會內調查」出來質疑一番,這行為本身就十分可笑。我們要問的是,直到今天仍然留在記協的那些所謂「會員」,到底是什麼人?這些人會客觀公正地對待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嗎?這些「會員」,對23條立法本身可有早存偏見?而這些「會員」,對記協一貫以來偏頗失真的立場,本身又有何態度及取態呢?不將上述這些問題講清楚,記協所做的「調查」,肯定都沒有任何參考價值可言。


許鴻鵠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對於香港普通市民來說,最大的疑問,莫過於為什麼已經有了「港區國安法」,還要再推動「本地23條立法」?

是的,要想令市民消除疑慮,最好的方式,就是介紹兩者的區別點與共同點,以及各自在不同範疇所發揮的作用、效果。如果解釋不清,就會讓人覺有“畫蛇添足”之嫌。若用中學時代所學過的數學“集合”概念,用於解釋兩套法律條文,或許最好不過了。

兩者都是具備各自背景因素的集合

對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條文框架,可以簡單理解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集合。數學上,集合是一個基本的數學模型,指若干不同元素形成的總體。集合裏的物件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元素。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制訂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可以理解為A集合。而港府今年再次重啟推動的基本法第23條法律條文草案,可以理解為B集合。

A集合是由國家層面推動誕生,目的是對2019年所引發的“數學難題”作出解答;而B集合則由本地政府推動落實,目的是讓港府從地方層面解決一些“數學難題”。因此,兩個集合都有著各自的特色元素,各自的誕生背景,所以並不是部分外界聲音所認為的“莫須有”集合,更不是所謂的無意義集合,即“空集”,因為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才可稱為空集。A、B兩個集合是包含不同特色的“國安元素”。

兩者都不是對方的子集

很多人認為,既然有A集合,為什麼還要有B集合?反正A集合不是包含B集合嗎?兩個集合同時存在會不會多餘?

首先,數學上,有一個子集的概念,即為某集合中一部分的集合。所以,若A和B為集合,且B的所有元素都是A的元素,則可表示為B是A的子集(或稱 B 包含於 A)。可如果細心分析文中的A、B兩個集合所含有的元素,就會發現兩者並不完全對等。

A集合主要包括4種“元素”,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B集合主要包括7個“元素”,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B集合中多個元素,並沒有一模一樣地出現在A集合裡面。例如A元素中的“外國勢力干預”屬於綜合描述元素,而B集合中的“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行為屬於具體案例描述元素,所以,任意用其中一個集合,去取締另一個集合,都是不合理,不符合邏輯的。

兩者存在交集

數學上,兩個集合A和B的交集是含有所有既屬於A又屬於B的元素,而沒有其他元素的集合。

按照此前對比,不難看出,其中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兩項“國安元素”,是A集合與B集合都具備的“共同元素”。

那為什麼要有這樣的交集?很簡單,若一宗在香港發生的違安案件牽涉到國家層面,那麼該“數學難題”可以偏向引用A與B的共同元素及A集合獨有元素去解決。若一宗香港發生的違安案件僅涉及本地層面,那麼引用A與B的共同元素及B集合獨有元素就更合理。兩個集合的設立,不是為了加深“解題難度”,而是為了更好地針對不同數學難題去引用不同集合,從而展開“解題思路”。

當然,判斷什麼時候用什麼集合去解決難題,又是考驗中央和港府的智慧了。

林尚宏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