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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執法權無限擴大?高人:執行普通法的英國新加坡均都有類似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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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執法權無限擴大?高人:執行普通法的英國新加坡均都有類似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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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執法權無限擴大?高人:執行普通法的英國新加坡均都有類似條文

2024年03月09日 14:01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5:51

23條的草案刊憲,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密集開會,逐條審議條文內容。一如所料,美西方政客和反對派聯手攻擊,其中西方媒體集中指落實條例是將香港「大陸化」,而流亡及在港的反對派則批評刑罰加重外,就是攻擊執法權無限擴大。

政壇高人話,翻查公開資料,條例草案列出關於執法權力的界定,包括限制諮詢律師、延長羈留期、保釋期間的行動限制令,而英國、新加坡等國的國安法,均有類似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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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6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6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3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3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80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80條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對行動限制相當嚴格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對行動限制相當嚴格

例如23條《草案》中第76至77條關於「限制諮詢律師」方面,總警司或以上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提出以宣誓作出的申請,要求裁判官發出手令,限制該人諮詢律師或個別指定律師。

英國就更辣,不用去尋求裁判官發手令,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附表6第9段中列明,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即可授權延遲被捕人諮詢律師而無需法庭手令。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6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6條

至於23條《草案》第73條中,建議總警司或以上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提出以宣誓作出的申請,要求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被警方拘留的期間延長或進一步延長至不多於首段羈留期(48小時)屆滿後起計的14日。

這個建議與英國和新加坡相似,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附表6 第44段中,「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或指定檢控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將被捕人被警方拘留的期間延長至不多於被捕後起計的14日」;新加坡《內部安全令》第8條就列明:「總統可發出指示拘留任何有損新加坡內部保安人士不超過2年的期限、對其活動或居住/工作地點施加限制等。總統可指示延長有關期限,每次延長期間不超過2年。而就此命令下作的決定不可以被司法覆核。」

相比起來,新加坡就辣很多了。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3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73條

有關保釋期間的行動限制令,23條《草案》第80條建議,「總警司或以上或獲其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提出以宣誓作出的申請,要求裁判官發出行動限制令,規定被捕人在指明地方居住;向警方申報同住人的身份資料;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80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第80條

這個建議相信是參考了英國相關法例,但英國更嚴。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附表7規定:「在法庭批准下對個人施加限制措施,包括指定居所、限制通訊及轉移資產等。」英國法例又要求「須遵從警員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理論上可以等同軟禁疑犯。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對行動限制相當嚴格

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對行動限制相當嚴格

高人話,美西方媒體集中火力批評的香港「大陸化」是典型政治抹黑,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發貼強調了,本次立法5大個重點,包括1)本地立法,體現普通法原則;2)《條例草案》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兼容和互補;3)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法治。《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4)借鑑普通法國家經驗,與國際接軌;5)完善及釐清現有過時的成文法。

林定國話由於屬本地立法,所以《條例草案》沿用香港普通法制度下的法律草擬方式、技巧和習慣。

可見所謂「大陸化」,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而已。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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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政府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其中有關以公眾利益作為洩漏國家機密抗辯的理由,對有關情景作具体界定。

今天提上立法會的《維護國家安條例草案》,其中第33條第7款,如披露的秘密是屬於「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即為免責辯護。

而草案第29條界定「指明披露」是指就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在以下情況下披露:

(a) 作出該項披露的目的是揭露——

(i) 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

(ii) 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b) 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 (a)(i) 或 (ii) 段所述事宜所需的範圍;及

(c) 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草案第29条界定公眾利益抗辯。

草案第29条界定公眾利益抗辯。

如何斷定披露某資料是作披露的公眾利益更大?草案指須考慮——

(a) 上述(i) 或 (ii) 段所述事宜的嚴重性;

(b) 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 (如有的話 ,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

(c) 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

(d) 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e) 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及

(f) 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高人話,第一,草案詳述了如何衡量披露機密的公眾利益較大的方法。第二,草案加入「公眾利益」抗辯 ,但具體説明了重大公眾利益的相關情景,减少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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