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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用10日時間 審議通過《愛國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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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用10日時間 審議通過《愛國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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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用10日時間 審議通過《愛國者法》

2024年03月09日 09:35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5:51

特區政府將23條法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如果草案如傳聞中,將在4月15日投票通過,將歷時38日。有人說,香港這樣快通過法律,美國當年通過《愛國者法案》也用了45日。其實美國當時是從提出立法,到總統簽署法案,用了45日,但光是眾議院審議的時間,其實只用了10日。香港怎樣快,也追不上美國速度。

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21天,10月2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長約翰·阿什克羅夫特(John David Ashcroft)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美國國會參議院用了9日,在10月11日審議通過最終法案,即《聯合和加強美國(美國)法案》(the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America(USA)Act),(96票-1票)。美國國會眾議院用了10日,在10月12日通過(337票-79票)包括參議院法案大部分文本的法案。

美國快速通過《愛國者法》全過程。

美國快速通過《愛國者法》全過程。

由於兩院提出的法案版本不同,需要協調。10月23日,衆議院提出一項折衷法案《美國愛國者法案》(the USA PATRIOT Act)(H.R. 3162),1日之内,經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情報委員會、金融服務委員會、外交委員會、能源和商業委員會(電信和互聯網小組委員會)、教育和勞動力委員會、運輸和基礎設施委員會、軍事委員會等多個委員會秒速審議通過。1日後,I0月24日,眾議院以357票比66票的多數通過該法案。10月25日,參議院也以98比1的多數通過該法案。整個兩院審議折衷法案的時間只是3日。

1日後, 法案由總統簽署生效2001年10月26日由時任總統喬治·布殊簽署生效,成爲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專門賦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法案正式名稱爲《通過爲攔截和阻止恐怖主義犯罪提供適當手段來團結和加強美利堅合眾國法》(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因其首字母縮寫設計爲“USA PATRIOT Act”,故又被稱爲《愛國者法》或《反間諜法》,原文共342 頁,包括156個條款,法案相當繁複。

由於香港的立法機構只有一個院,如果參照美國眾議院審議法案的時間,只用了10日,香港事先經過諮詢,立法會再用38日時間審議,已經比美國眾議院長了很多時間。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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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政府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其中有關以公眾利益作為洩漏國家機密抗辯的理由,對有關情景作具体界定。

今天提上立法會的《維護國家安條例草案》,其中第33條第7款,如披露的秘密是屬於「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即為免責辯護。

而草案第29條界定「指明披露」是指就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是在以下情況下披露:

(a) 作出該項披露的目的是揭露——

(i) 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

(ii) 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b) 該項披露並不超逾揭露 (a)(i) 或 (ii) 段所述事宜所需的範圍;及

(c) 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草案第29条界定公眾利益抗辯。

草案第29条界定公眾利益抗辯。

如何斷定披露某資料是作披露的公眾利益更大?草案指須考慮——

(a) 上述(i) 或 (ii) 段所述事宜的嚴重性;

(b) 是否有替代該項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及 (如有的話 ,該人在作出該項披露前,是否採取了該等步驟;

(c) 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

(d) 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e) 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及

(f) 作出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高人話,第一,草案詳述了如何衡量披露機密的公眾利益較大的方法。第二,草案加入「公眾利益」抗辯 ,但具體説明了重大公眾利益的相關情景,减少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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