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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抨23條「過嚴」此言錯矣 與5國比誰重手 香港差幾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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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抨23條「過嚴」此言錯矣 與5國比誰重手 香港差幾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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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授抨23條「過嚴」此言錯矣 與5國比誰重手 香港差幾皮

2024年03月10日 19:17 最後更新:19:28

23條立法草案展開審議,有人聚焦於部分罪行的刑罰加重,這是意料中事,相比於2003年被「剝牙」的23條草案,以及「冇乜牙力」的一些現行法例,在一些長期主張「寧寬勿緊」的人士眼中,自然認為今次立法「過嚴」,現居英國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就是其中之一。政圈朋友看過陳大教授的評論後,把5個國家(包括美、英、澳等)的同類法例傳給我,指當中有關「煽動意圖」、「危害國安的破壞行動」及「境外干預」等,大部分刑罰都比香港重,大教授指23條立法「過嚴」,此言錯矣!

今次立法中,煽動意圖罪的刑罰,比現行法例重,由2年增至7年,陳教授指如此大幅提升「是政治問題」,而草案的趨勢是「嚴刑重典」。政圈朋友翻查5個國家對煽動罪的刑罰,多數達「大辣」級數,23條立法只算「中辣」而己,陳教授認為香港「過嚴」顯然帶有偏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23條立法「過嚴」,部分刑罰過重。政圈朋友比較5個國家的相關法例,不少比香港嚴厲,部部更屬「大辣」,23條立法草案只算「中辣」而己。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23條立法「過嚴」,部分刑罰過重。政圈朋友比較5個國家的相關法例,不少比香港嚴厲,部部更屬「大辣」,23條立法草案只算「中辣」而己。

先講澳洲,其國安法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主要是促使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憲法、政府和政府的合法權力,以及故意促使一個群體對另一個群體(包括宗教、族裔或政治觀點不同者)使用武力或暴力。觸犯這罪行的人,刑罰是入獄14年。

加拿大在這方面也定得很嚴,任何煽動性言論、陰謀和意圖,教導或倡導其他人在沒有法律授權情況下使用武力,作為政府更迭的手段,都屬於違反此罪。刑罰與澳洲一樣,監禁14年。

至於美國,對鼓吹推翻政府的懲罰,就更加嚴厲,任何人煽動或教唆以武力推翻或摧毀政府,並印刷、出版、發放達到此目的之文書,都觸犯這條罪,可判入獄20年。

英國則根據普通法中的煽動罪或煽動性誹謗罪,任何觸犯這條罪的人,經公訴定罪後,可判監禁10年。

新加坡的有關罪行,主要針對發表和製作煽動暴力的言論,包括出版或傳達電子紀錄,以慫恿不遵守法律,或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觸犯此罪者一旦罪成,要坐監5年。

概括而言,這些國家都把「煽動」推翻政府,或鼓吹以暴力破壞社會秩序,視為嚴重罪行,大部分的刑罰,都比23條立法中的「煽動意圖罪」為重,絕不能說是「過嚴」。

23條立法中較多人關注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任何人意圖危害國安,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判監20年。政圈朋友看過5國的法例,部分刑罰是監禁25年,甚或終身監禁,都比香港重手。

據澳洲國安法例,如蓄意破壞國安,令公共基礎設施被損害,刑罰是監禁25年;如準備或定出破壞計劃,意圖損害國安,可判入獄20年。

加拿大法例禁止損害任何船舶、車輛、飛機等,妨礙其運作,或導致財產損毀,犯法者監禁10年。美國的刑罰就重得多,如破壞與國防有關的設施,可判入獄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英國也視之為嚴重罪行,如為了損害英國安全,意圖造成損害,且符合外國勢力條件,刑罰是終身監禁。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23條立法草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並借鑑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經驗,可與國際接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23條立法草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並借鑑其他普通法國家的經驗,可與國際接軌。

今次23條立法新增了「境外干預罪」,可判處入獄14年,有人認為嚴苛。不過一些國家對此罪都施重罰,政圈朋友翻查澳洲法例,如涉案者受外國委託人指使及資助,意圖影響政治或政府程序,當中涉及威脅,對受威脅者造成傷害,以損害澳洲國安,就是觸犯此罪,可判監20年。

英國國安法對外國干預也相當嚴厲,任何人作出禁止的行為,如進行破壞、脅逼、影響選舉等,以產生干預的效果,而又符合「外國勢力」的條件,則屬違反此法,可判監14年。

其他國家除了嚴懲「外國干預」,也有另一辣招,就是設立「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以新加坡為例,最近其內政部屬下的「外國關係與政治訊息披露註冊處」,就把移居星洲多年的港商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人士」,他須申報收到的政治捐獻,以及與所有外國機構的聯繫。英國去年制定的新國安法,也有類似制度。

反而港府在草擬23條立法草案時,經慎重考慮後,最後決定不引入這樣的登記制度,可見香港只求「中辣」,不求「大辣」。

作為法律學者,陳文敏教授在評論23條立法前,理應先與其他國家的法例比較,如果他仍帶着偏激的「政治眼鏡」看草案,妄言條文「過嚴」,便流於主觀,有欠公允,並非大教授應有的態度。




時人物語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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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

23條立法草案今早刊憲,並通過立會首讀及二讀,其中一個關注點,是提高「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至7年,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10年。有外媒和政客指,23條在這方面重手加辣,與現行法例比,太過嚴苛,而本地也有類似聲音。政圈朋友看過外國一些案例後,指這條罪的刑罰雖然加重,但與美英比較,「辣度」仍差幾皮,而過去香港對煽暴的刑罰太輕,終釀成暴力猖獗的惡果。

政圈朋友舉出2021年美國國會大樓暴亂的例子,說當時極右組織「驕傲男孩」的領袖塔里奧等,在騷動現場外鼓動群眾衝擊國會,他其後被捕,遭起訴煽動陰謀等罪。最後陪審團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官重判他入獄22年,並厲言指斥,說「有需要作出嚴厲懲罰,以阻止政治暴力再次發生」。

23條立法提高「煽動意圖罪」的刑罰,引來一些外媒批評,其實美英對煽動罪的懲罰辣手得多,被控煽動美國國會暴亂的「驕傲男孩」領袖塔里奧,就被重判入獄22年。

23條立法提高「煽動意圖罪」的刑罰,引來一些外媒批評,其實美英對煽動罪的懲罰辣手得多,被控煽動美國國會暴亂的「驕傲男孩」領袖塔里奧,就被重判入獄22年。

當時另一名煽動暴亂的極右分子,是民兵組織「誓言守護者」領袖羅茲,他同樣是遙距發號施令,結果煽動罪成,判監18年,這判刑當時被指是「空前嚴厲」。

英國政客今次對23條立法諸多抨擊,稱之為壓制人權的「惡法」,但英國執法部門和法庭,卻辣手對付煽動暴動的違法分子,而且快刀斬亂麻,被告排住隊受重刑侍候,很得人驚。

政圈朋友翻看2011年倫敦的案例,其中一個個案,有兩名年輕人建立網頁,號召上街打砸搶,即被判4年監禁,以遏制激進分子利用社交平台進行煽動。當時倫敦法院向各地方法庭傳達一份備忘錄,強調「在處理騷亂案時,不必局限於量刑規則,可適當加重刑罰」。

在那次騷亂中,2138人被定罪,其中1405人即時入獄,刑期比較前一年的騷亂,平均長了逾4倍。6名暴徒罪行較重,除了煽暴外,還以武力襲警,最後被判監禁12年至30年。

倫敦暴動後,法院對在社交平台煽動騷亂的激進分子施加重罰,並指示地方法庭「不必受量刑規則限制,可適當加刑」。其中有人被重判坐監12年至30年。

倫敦暴動後,法院對在社交平台煽動騷亂的激進分子施加重罰,並指示地方法庭「不必受量刑規則限制,可適當加刑」。其中有人被重判坐監12年至30年。

到近年,因英國暴力罪案惡化,法庭對煽暴者判刑亦更重手。一名19歲青年哈里斯,在網上發放視頻,煽動使用暴力,被重判坐監11年半。恰巧當時英國外交部發表《香港半年報告》,嚴斥香港使用煽動罪打壓異見者,剝奪港人自由,實在十分諷刺。

美英經歷嚴重暴亂後,給煽暴者施加重罰,出手勁辣,但對同樣身受動亂之苦的香港提高「煽動罪」刑罰,卻聲聲批評,完全是說一套,做一套,不公平得十分肉酸。

政圈朋友說,2019年時,一批「幕後黑手」在網上鼓動激進年輕人上街破壞,還制定行動部署,發號司令,但當時的法律太寬,未能有效打擊、制裁,是動亂之火燎原的主因。

所以,他十分贊同23條立法加強對「煽動意圖罪」的刑罰,也相信受過黑暴之痛的人,大多數都認為「早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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