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香港美國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美國嚴得多 最大鑊的是有死刑!

博客文章

香港美國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美國嚴得多 最大鑊的是有死刑!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香港美國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美國嚴得多 最大鑊的是有死刑!

2024年03月12日 14:44 最後更新:15:05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在推進。美國議員推動制定《香港制裁法》,衝著香港的國安立法而來。其實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

Ariel和熟悉的專家傾起,他説,通過對比觀察,可以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的相關立法,普遍比香港的更為嚴格。事實上,國家安全法律的嚴苛程度與所謂「民主、自由」沒有任何關係,這些所謂的西方民主國家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可謂「大棒加上胡椒噴霧」,毫不客氣,她們制訂了一系列嚴刑峻法,並且毫不理會反對聲音。

這裡簡單介紹美國國家安全的立法歷程和基本內容, 並通過對比跟香港23條對應的法律條文,給讀者一個全面的參照,讓讀者體會「美國23條」立法的嚴苛。

美國國安立法歷程

美國國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歷時漫長、涵蓋多部法律,大致上分為四個階段:

1、建國初期
1798年,美國為了維護建國初期的政治穩定,制定了《煽動叛亂法》和《敵對外僑法》。

2、兩次世界大戰期間
美國為了打擊外國政府在美進行顛覆、滲透、破壞活動,通過了《間諜法》、《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和《外僑登記法》。

3、二戰之後
1947年冷戰開啟後,美國國會通過了《國家安全法》(又稱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1947年國家安全法案,是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综合性国家安全法,奠定了戰後美國軍事和情報體系的基礎。根據這份法案,美國政府組建了美國空軍,建立了統一的國防部門,正式建立了參謀長聯席會議,建立了美國國家安全會議(全世界第一個),建立了中央情報局。

此後,美國通過《反經濟間諜法》、《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等法律打擊國內間諜活動,通過1947《國家安全局法》,授權情報部門在世界各地開展監聽監控等情報活動。

4、「9·11」之後
美國會通過 《2001美國愛國者法》,作為反恐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進行廣泛的監聽,在保障美國國家安全的同時,也侵犯了普通民眾的通訊自由。斯諾登曝光美國國安局大規模監控項目後,奧巴馬政府不得不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以「改革版」《美國自由法》代替《2001美國愛國者法》。

美國為加強對本土安全的重視,2002年通過了《國土安全信息共享法》,促進國家安全部門情報信息共享。同年通過《國土安全法案》,成立了國土安全部,負責美國本土的安全工作。

《2004年情報改革及恐怖主義預防法》對《1947年國家安全法》進行修訂,設立了「國家情報總監」一職,取代中情局局長情報界總協調人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情報顧問角色。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3月頒布旨在明確美國數據主權的《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法案(即《雲法案》),為美國建立了跨境數據調取霸權。

從執法角度看,美國對國安案件的調查檢控權,都由聯邦政府統一指揮。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美國各州和海外領地設有56個地方辦公室,負責搜集情報和處理國安事務。聯邦調查局FBI是負責調查外國影響行動的主要聯邦機構。

從司法角度看,美國絕大多數國安案件為聯邦專屬管轄,由聯邦法院審理。

另外,美國政府有一個工作指南,即國家情報優先框架the National Intelligence Priorities Framework (NIPF)——來確定情報優先事項並協助機構和部門確定工作重點。美國國土安全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DHS)也會每年發布《國土威脅評估》,其中也會包括外國勢力干涉美國內政,特別是美國大選的風險。

香港23條立法對比美國類似法規

香港23條立法主要是為了補充《香港國安法》未能涵蓋的有關罪行,包括:叛國及相關行為;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按照23條具體的罪行,對比美國相關法律的關鍵條款,可以給讀者一個全面的參照。

一、叛國及相關行為

23條立法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完善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並將相關罪行納入《條例》。諮詢文件指出現行法律中,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中包括:(a) 「叛逆」罪;(b) 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c) 「叛逆性質的罪行」;(d) 「非法操練」罪。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 罪改稱為「叛國」罪,並加入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並且規管「叛國性質的罪行」。

作為對比,美國有關叛國罪罪行的最高刑罰則為死刑,並規定犯叛國或叛亂罪的人終身禁止出任公職;《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第 18 篇第 115 章第 2381-2382中對叛國罪及隱匿叛國有清晰的規定:

第2381章-叛國罪(Treason)

任何人因效忠美國而對他們發動戰爭或追隨他們的敵人,在美國境內或其他地方向他們提供援助和安慰,即犯叛國罪,應處以死刑,或處以不少於5年的監禁根據本法條處以不少於10,000 美元的罰款;並且不能在美國擔任任何職務。

第2382章-隱匿叛國(Misprision of treason)

任何人,由於效忠美國並知曉任何針對美國的叛國行為,而隱瞞而不盡快向美國總統或打法官披露或告知,或告知特定州的州長或某些法官,將被定為犯有包庇叛國罪,應依本本法條處以罰款或不超過七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由上述法條可以看到,美國的法律明確規定:叛國罪最高處罰處罰為死刑或不少於5年的監禁(如果沒有判處死刑,則至少處以 10,000 美元罰款)。那些被判犯有叛國罪的人也將被取消在美國擔任公職的資格。即一旦叛國罪成, 則徹底失去加入國家機關的資格,喪失進入任何國家管理部門的機會。即使處罰相對較輕的包庇叛國罪,也由將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

二、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3條立法中關於叛亂、煽惑叛變的內容,是將現有《刑事罪行條例》中「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做進一步完善,目標是:

● 把上述罪行完善並納入建議《條例》中,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歸一;

● 切合香港特區現今形勢,修訂「煽惑離叛」罪的對象範圍,以及完善「煽動意圖」的定義;

● 新增「叛亂」罪,以處理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行為。

美國針對內亂行為就訂有叛亂罪(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根據《美國法典》第 18 篇 第 115 章 第 2383 條 叛亂或起義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規定任何人煽動、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反抗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提供支持或援助,最高可處監禁10年,以及禁止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另外第2384條 串謀叛亂(Seditious conspiracy)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密謀叛亂,則每人都將被處以罰款或最高20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第2383條-叛亂或起義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任何人煽動、做出、協助或從事任何反對美國權威或其法律的叛亂或叛亂,或為其提供援助或便利,均應根據本法條處以罰款或不超過10年的監禁,或兩項併罰;並且不能在美國擔任任何職務。

第2384條-煽動陰謀 (Seditious conspiracy)

如果任何州或地區或受美國管轄的任何地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密謀推翻、搞垮或武力摧毀美國政府,或對其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反對其權力,或以武力阻止、阻礙或拖延美國任何法律的執行,或違反其權力以武力奪取、取得或占有美國的任何財產,他們每人應根據本法條處以罰款或不超過20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三、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政府能夠暢順運作,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必須予以保密,否則會構成嚴重的國家安全風險。

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充分顯示有本地組織和個人,甘心充當境外政治性組織或情報組織的代理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別是間諜行為。這些間諜行為,既包括竊取國家秘密,也包括其他滲透、破壞活動。

香港現行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的法律包括:1、《香港國安法》第29條訂明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以及國家安全」罪;2、《官方機密條例》的兩大類罪行,即與「間諜」及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

23條立法完善與「保護國家秘密」、「非法披露」相關的罪行、「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

作為對比,為了打擊竊取國家機密的間諜行文,美國早在1917年就通過了《為懲罰干預美國外交關係和國際貿易之行為,懲罰間諜,促進美國刑法實施,及其他目的所設之法律》簡稱《間諜法》(Espionage Act 1917),在《美國法典》中的編號為18 U.S.C § 792-799 。它主要對機密信息的傳遞進行了限制,此外為了他國利益傳播虛假的信息或者洩露機密信息都被明確地判為違法。

被控違法者將被處以罰款和最高 10 年監禁。情節嚴重或者戰時甚至可被判以死刑、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

《1917間諜法》(Espionage Act 1917)內容量巨大,只節錄出的部分法條,供參考:

《美國法典》第 18 篇第 798 條 - 機密資訊的披露:
(a) 任何人故意向未經授權的人傳達、提供、傳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以任何損害美國安全或利益或為了任何外國政府利益的方式出版或使用損害美國利益的任何機密資訊— —
(1) 關於美國或任何外國政府的任何代碼、密碼或密碼系統的性質、準備或使用; 或者
(2) 涉及美國或任何外國政府出於密碼或通信情報目的而使用、準備或計劃使用的任何裝置、裝置或器具的設計、建造、使用、維護或修理; 或者
(3)關於美國或任何外國政府的通信情報活動; 或者
(4) 透過從任何外國政府的通訊中取得的通訊情報,且明知該情報是透過此類程序取得的-
應依本標題處以罰款或不超過十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四)
(1) 任何因違反本條而被定罪的人,無論州法律有何規定,均應被美國沒收—
(A) 構成該人因此類違法行為而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收益或源自該收益的任何財產; 和
(B) 以任何方式或部分使用或意圖使用該人的任何財產來實施或協助實施此類違法行為。
(2) 法院在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被告判處刑罰時,應命令被告將第 (1) 款所述的所有財產沒收給美國。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現時,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包括誤用電腦),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48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本身已屬犯罪,上述行為在其他國家同屬犯法。23條立法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

《美國法典》18 USC 第 2151 至 2156 條主要記錄有關破壞罪(sabotage)的法律條文,如 18 USC 第 2155 條,如果一個人符合以下條件,則構成破壞行為:

意圖傷害、幹擾或阻礙美國國防的行為;和故意傷害、破壞、污染或感染任何國防材料、國防房舍或國防設施(或試圖實施任何此類行為)

該罪行屬於嚴重罪事,最高可判處 20 年監禁。但如果導致任何人死亡,則可判處任意年限的監禁,包括終身監禁。

美國「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的相關罪行。就有關電腦犯罪問題,主要記載在《美國法典》18 USC第1030條中,如1030.a.3提到:

在未經授權存取美國某個部門或機構的任何非公共計算機的情況下,故意存取該部門或機構專供美國政府使用的計算機,或在以下情況下:計算機並非專門用於此類用途,而是由美國政府使用或為美國政府使用,且此類行為影響美國政府或為美國政府使用。

種種的有關電腦危害國安的行為屬於嚴重罪事,美國的情報部門在授權下可以隨意查閱任何嫌疑人的電腦及資料,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禁20年。

五、境外干預罪

境外干預罪指的是違反國際法下的不干預原則,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並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近年,境外勢力一直以香港特區作為反中的橋頭堡,並透過協助及策動本地組織或個人,藉不同議題造成社會不穩,並軟性宣揚反中意識,妖魔化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

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香港國安法》第29及30條處理關於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性質相對嚴重的犯罪行為,現行《社團條例》亦訂有機制可基於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或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但仍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層面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其他境外干預行為。

美國有關境外干預罪可以見於盧根法,盧根法是可以被理解為禁止旨在破壞現任政府外交政策的秘密活動,同時也將美國公民與外國官員之間的各種政治互動定為犯罪。盧根法是以George Logan命名,於 1798 年前往巴黎,當時美國與法國革命政府之間的緊張關係加劇。羅根的使命可以說是成功的:法國解除了對美國的禁運並釋放了美國船隻和水手。然而,前總統喬治華盛頓、時任總統約翰亞當斯以及敵視法國的聯邦黨成員在羅根回國後對他進行了譴責。眾議院的聯邦黨人以立法行動回應。康乃狄克州聯邦黨眾議員羅傑·格里斯沃爾德提出了一項法案,旨在「依法防止個人幹預我們的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的談判」。

美國盧根法內容如下:

任何美國公民,無論身在何處,在未經美國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開始或與任何外國政府或其任何官員或代理人進行任何通信或交往,意圖影響該措施或任何外國政府或其任何官員或代理人的行為,涉及與美國的任何爭端或爭議,或挫敗美國的措施,應根據本標題處以罰款或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兩個兼罰。

本條不應剝奪公民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任何外國政府或其代理人申請對其可能遭受的來自該政府或其任何代理人或臣民的任何傷害進行補救的權利。

總括而言,香港的23條立法和美國的國安法相比,香港只是小巫見大巫。美國的法律覆蓋面更廣,而且刑罰更嚴厲,特別是叛國罪判處死刑,香港更加是望塵莫及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葉太搞「全球繁榮峰會」讓外國人睇睇真實香港 研判23條立法已經軟著陸

2024年04月24日 10:57 最後更新:11:00

匯賢智庫理事會主席葉劉淑儀又有新搞作,計劃在下月中港搞「2024全球繁榮峰會」,邀請全球近300個嘉賓來港,討論影響全球繁榮的議題。

葉劉淑儀計劃在下月中港搞「2024全球繁榮峰會」。

葉劉淑儀計劃在下月中港搞「2024全球繁榮峰會」。

峰會邀請了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國際結構生物學權威羅傑.大衛.科恩伯格教授(Professor Roger D. Kornberg)擔任主題演講嘉賓,主講者甚有份量。

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科恩伯格教授將擔任主題演講嘉賓。

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科恩伯格教授將擔任主題演講嘉賓。

葉太話希望外國朋友嚟香港睇睇,香港一切冇變,生活如常。佢話香港應有角色,應該是缓沖區而不是戰場,要推動民間交流。

峰會的演講嘉賓,還包括知名經濟學家、霍普金斯應用經濟學教授漢克(Steve Hanke)。

峰會的演講嘉賓,還包括知名經濟學家、霍普金斯應用經濟學教授漢克(Steve Hanke)。

葉太又評估政治形勢,話23條立法已經軟著陸,美國暫時不會太強硬針對香港。她每日收到有關外國對香港的新聞簡報,發覺近日外國已不太關心香港政治,主要關心經濟問題,例如某些外資銀行裁員等等。

她認為,美國宣佈針對香港23條立法的行動,主要是國務卿布林肯話,要限制香港相關官員入境美國。但布林肯的限制名單不會公開,正如香港拒絕外國人入境也不會公開名單一樣。

她判斷美國今次對香港23條立法的回應,比上次2020年針對香港國安法的回應克制。當然仍然要鬧美國干預香港事務。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