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回應社會意見,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行明確加入了「指明披露」作為免責辯護。
「指明披露」的定義包括,披露的目的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指出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公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而作出該項披露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披露的公眾利益。
英國和香港相比,英國不單止「國家秘密」解釋得非常籠統,政府更拒絕其「法改會」的建議,沒有把「公眾利益」列入國安法的國家機密罪行的答辯理由。
加拿大則僅針對政府個別官員犯法,才可以提出「公眾利益」這個答辯理由,而且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先向政府舉報,在政府沒有合理回應的情況下,才可披露手上的國家機密。
刑罰方面,是否香港真的判得好重?都可以對比下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情況。
草案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可處監禁5年,7或10年不等。
相比之下,加拿大刑罰重得多。
在加拿大,涉及「資料的不當傳達」、「未經授權傳達特殊行動資料」,最高可以判14年監禁。如果牽涉到傳達受保護或特殊行動的資料,最高會被重判終身監禁。傳達受保護的資料罪行包括:與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進行通信、政府正在採取措施保護的資料、意圖損害加拿大利益/罔顧造成加拿大利益受損的結果;傳達特殊行動資料的罪行則指未經合法授權向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傳達特別行動資料。
另外,在澳洲,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最高可以判監禁7年 (communication); 監禁10年 (aggravated);監禁3年 (other dealings); 監禁5年 (aggravated)。美國最高都可以判到10年,同香港情況類似;英國、新加坡就都是2年。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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