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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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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2024年04月12日 19:53 最後更新:21:48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男會計文員涉嫌向白衣人擲雜物,並打開雨傘保護黑衣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成為首個721事件中被判囚的非白衣人。

主審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成為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7月21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發第2階段即7月21日晚上10至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巿民,包括用棍或藤條毆打那些市民。第3階段即時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開始到場聚集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第4階段,即最後階段,白衣人衝入元朗站閘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導致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3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來到元朗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被告辯護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沒有襲擊警員、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較低。被告一時被憤怒沖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最後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案件判決之後,由於是非白衣人被判刑的首例,引發支持他們的媒體評論,認為李官「改寫暴動定義」,意指暴動並非由非白衣人引起,判刑事倒果為因。其實這些評論,至少是對法律原則的錯誤理解,當然亦都滲雜了政治觀點。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當集結者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時,該集結即屬暴動。

換言之,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只是集結,並不需要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是非法集結再加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犯罪意圖是想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中的情節相當清楚,當晚的確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情況,但後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大批非白衣人趕到現場,據他們自己後來在社交媒體播放的片段顯示,在李官講述的第三階段,雙方一直在元朗站閘內外隔著閘門對峙,白衣人在閘外,非白衣人在閘內,雙方長時間互罵,後來在閘內的非白衣人拉起閘內的滅火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噴射,場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白衣人因此被激發,跳進閘內追打非白衣人。非白衣人既有非法集結,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充分滿足。

第二,誰做主動並非決定因素。評論者最大的誤解, 是認定由於白衣人暴動在前,非白衣人只是自衛,所以應該無罪,這完全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首先,究竟是何方挑釁在先亦有爭拗,白衣人指第一階段有人在網上散播要「光復元朗」等口號,他們是出來自衛,而非白衣人就指是他們受到毆打,所以號召人到元朗聲援,才出現後期的反擊。何方暴動在先,已經是一個爭拗點。

其次,何方暴動在先其實並不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即使是對方先暴動,亦不能夠以暴動還擊。一般人不懂法律,就誤以為人家暴動自己就可以還擊,其實遇上暴動應該逃避及報警,而不是還擊。即使是對方暴動在前,但另一方在站內拉出水喉向對方射擊,顯然是一個聚眾暴動行為,並不因為對方暴動而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暴動。

第三,要明白暴動罪的本意。訂立暴動罪是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無論民眾對政府有何不滿,或社會群體之間有任何矛盾,都不應該以暴力毆鬥作為申訴或解決矛盾的方法。選擇一個對峙互毆的方法去解決社群之中的矛盾,本來就是暴動罪要防止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罪從來如此,李官並無重寫暴動罪,被判罪入獄者如果以為法庭因政治判案,就是對法律有根本的誤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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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外國做遞菜斟茶

2024年07月26日 18:10 最後更新:19:28

過去幾年香港有很多人移民。一般移民朋友,如果要在當地找工作,十個有九都不能做回原來的工種,過程有些淒苦。最近看到一個研究,收集了客觀數據,證實了這個感覺。

中大亞太研究所研究員潘樂輝及中大滬港發展聯合研究所助理所長潘學智指導學生,做了一個移英港人的研究,他們在《明報》撰文,講述研究結果。研究在去年7月至12月進行,以網上問卷加當地實體推廣方式形式進行,得到1237名移英港人回應,主要有幾方面的結果。

第一,收入下降。這些移英港人離港前的家庭每月平均收入達到4.65萬港元,較香港收入中位數3萬港元高出不少,但移英之後每月平均收入下跌至3.3萬港元,驟跌29%,英國全國月入中位數約為2.67萬港元,雖然他們的平均仍較英國人平均收入為高,但仍然是由高收入類別,跌至中等收入水平。

研究指收入劇減有各種原因,例如在當地不能聘請外傭,夫婦其中一人要放棄工作,留守家中,或者只是做一些兼職工作,工作種類和行業劇變。考慮到英國的高稅收和外出消費物價亦高的情況,移英港人生活變得刻苦。

第二,職業錯配,白領變藍領。長年研究社會流動的Harry Ganzeboom等學者,建立了「國際職業社會經濟指數」(ISEI),量化評估各個工種的專業性以作比較,將不同行業變成0至100的指數分析,例如專業性較高的經理為65分,專業性較低的勞動工人為24分。根據上述問卷數據,移英港人由原來在港時的「國際職業社會經濟指數」得分41.2,赴英之後下跌至24.2。

這種由高轉低代表多重意義,首先,移英港人由過去主要從事文職或專業工作,變成勞動工人,反映職業錯配問題,其專業技能在英國無法覓得相關工作。其次,每個工種有其社會身份和價值觀,由專業工作轉做勞動工人,轉職者要接受自己「半途出家」的感覺,家人亦要調整收入和生活開支的變化,個人難以適應,嚴重者可能會產生抑鬱情緒。

這個職業降級的情況,我直接或間接都有接觸到很多例子。其中一個朋友在香港是一間中型廣告公司的負責人,移居外地之後「馬死落地行」,要去傳媒的廣告部做最低級的送稿員。亦都有朋友的朋友,本來兩夫婦在香港是中產,移英之後一個變成倉務員,要早上四點上班,因為這些「豬頭骨」的上班時間,當地人不願做,他才能找到這工作,而伴侶就揸Uber,這亦是在英國最容易找到的其中一種工作,但收入當然不很理想。

文章作者潘樂輝亦提到一位與他一同攻讀博士的學友,移英之後放棄講師的工作,在當地超市擔任倉務員。這其實和上世紀70年代大量大陸新移民湧到香港的情況相類似,他們在內地可能是大學教授、醫生、工程師,但到香港後學歷不被承認,只能做看更或地盤工人。我都認識過一些內地朋友,初來港時感覺良好,因為香港物質條件豐富,但之後就為柴米油鹽奔波,嗟嘆生活艱難。

第三,移英的原因。中大的學者未有提到受訪者移居的原因。就經驗所得,移英者主要分成兩大類。第一,比較多的是政治原因而移居;第二是因為英國有「5+1」的居英權移居計劃,移民變得很容易,少部分人是抱著「唔好執輸」的心態,亦都覺得子女可以在當地受更好的教育,過去送子女赴英讀書,一年都要花50萬元,如今移居當地,子女在英國讀書交本地學費好著數。

政治原因各個人感受不同,但如果只為子女教育,移英並不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看看今年DSE中學文憑試放榜,符合大學入學最低要求的學生有1.7萬人,聯招學額有1.3萬個,平均1.4人爭一個學位,入大學比率極高,而符合入大學基本要求亦不困難,即使個別因為中文科不合格,但如果其他成績標青,大學都會破格收錄。所以除非你是到英國可以讀到牛津、劍橋等名牌大學,否則只在普通大學讀一個普通學系,留在香港升學,其實機會挺多。

中大學者的調查亦顯示,移居者留英的意向。在調查中,有53%的受訪者堅持認為不會回港,24.9%不確定回不回港,21.1%打算回港。這亦顯示有相當數量的移英港人有回流的打算。

移民是個人選擇,但是移居外地就要準備身份降級,由白領變藍領。記得許冠傑有一首歌《同舟共濟》其中一句歌詞相當深入民心:「移民外國做遞菜斟茶」,由此可見移居外地,的確不容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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