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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一冊 第一章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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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一冊 第一章 序言

2024年04月22日 13:00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58

起因及涵蓋範圍

1.1 是次專題審視工作規模龐大, 是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監警會) 歷來首度在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1下,在警方作出全面調查前便開展審視工作。在現行制度下, 香港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負責接收和調查投訴,監警會則負責監察調查及審核調查結果,並向警務處處長(處長) , 以及在有需要時, 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 作出意見。如監警會認為適當,會就警隊的常規或程序作出改善建議。

1.2 監警會的法定職能詳列於《監警會條例》第 8(1)條。同時,該條例第 8(2) 條亦賦予會方權力:「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 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是次審視工作是按監警會的職權範圍進行。

1.3 監警會過往曾經在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調查後,就個別事件或議題進行審視工作。例如有關時任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的報告, 事件不僅衍生對警察的投訴, 亦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就該訪港活動所採取的保安安排。該次審視工作目的是讓公眾知悉監警會就投訴個案的審核結果, 以及對警方作出的建議, 希望從事件中汲取教訓,協助警方改善未來的行動。

1.4 監警會履行職責時,每年均會就已經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警務程序及常規,向處長作出建議。3 過去五年, 會方曾作出的建議數量如下:

1.5 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本港爆發大規模示威,當中涉及暴力的程度乃 1967 年以來未曾見過。警隊作為維持治安的主要機構,有責任處理示威以及當中涉及的暴力事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於 2019 年 3 月29 日向立法會提交的《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觸發了連串示威活動。雖然政府在 2019 年 6 月 15 日宣布擱置《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並在 9 月初宣布正式撤回該草案,但示威活動並沒有停止,而且更越趨暴力。是次審視工作涵蓋示威期間的六 個特定事件日子和兩項選定議題的事實,並概覽自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3 月的示威活動, 以及相應的警方行動。

1.6 本審視工作涵蓋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的大型公眾活動,有三個目的:

(a) 協助監警會以宏觀角度了解上述期間的大型公眾活動,以便會方審核投訴警察課就投訴個案的調查時,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能;

(b) 從連串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向警方作出改善建議, 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及

(c) 加強公眾對監警會工作的認識。

1.7 至 7 月 5 日,鑑於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已衍生了 53 宗須匯報投訴和68 宗須知會投訴, 監警會於當天的特別內務會議上決定展開是次審視工作, 認為審視工作將提供所需的宏觀場景, 讓會方有效履行其職能,審核投訴警察課調查投訴的結果。審視工作會涵蓋 6 月 9 日至 7 月 2 日的大型公眾活動以及警方的行動。會方同日發出新聞稿,公布有關決定。

1.8 監警會成立專案組,由副秘書長(行動)帶領具審核投訴警察課調查報告經驗的秘書處職員, 由督導委員會監督,成員包括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主席、運作及程序諮詢委員會主席、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和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

1.9 行政長官及處長均歡迎監警會進行是次專題審視工作的決定, 並承諾給予會方支持,以及提供會方審視工作所需的資料。監警會亦表示擬公布專題審視工作報告(報告)。由於審視工作計劃涵蓋 2019 年 6 月 9 日至7 月 2 日之間的事件,行政長官希望能夠在 6 個月內(亦即 2020 年 1 月初), 完成及公布該報告。

1.10 監警會呼籲公眾人士透過特別設立的專用電郵及熱線電話提供資料。截至 2019 年 8 月中,監警會接獲超過 24 000 份包含文字、圖片、錄影片段及超連結的資料。

1.11 與此同時, 是次大型公眾活動衍生的所有投訴均被視為嚴重投訴個案, 並由監警會的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監察。而相關的會面及搜證工作亦會由一名委員或一位由保安局委任的 120 名觀察員中的觀察員,協助會方作出觀察工作。

1.12 示威活動在 2019 年 7 月 1 日後仍然持續,而且越趨頻繁和激烈, 衍生對警方的投訴亦有所增加。在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發生的一宗重大事件引發對警方涉嫌與黑社會勾結的指控,事件亦衍生大量投訴。接著, 2019 年 8 月 11 日發生多項大型示威活動,導致警方在葵芳港鐵站內施放一枚催淚彈,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有見及此,監警會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再次召開特別內務會議, 決定延伸審視工作範圍並涵蓋元朗和葵芳站事件。

1.13 然而,示威活動依然持續及升級。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全港多區再次爆發示威活動後,警方在港鐵太子站內採取的行動引致多名示威者受傷。消防處和警方匯報的示威者受傷人數混亂不清, 令外界揣測有未獲報告的死亡個案。又因港鐵以保護私隱為由, 拒絕公開站內閉路電視片段, 使該揣測更趨熾熱。由於事件嚴重及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監警會亦將此事件亦納入審視工作範圍。

1.14 示威活動持續蔓延,其規模、暴力及破壞程度自 8 月底起與日俱增, 日益嚴重,並延續至 2020 年 3 月。因此,本審視的內容包括:

(a) 2019 年 6 月 9 日至 2020 年 3 月的大型公眾活動概覽(《第四章》);

(b) 審視下述六個特定事件日子:
(i) 2019 年 6 月 9 日(《第七章》);
(ii) 2019 年 6 月 12 日(《第八章》);
(iii) 2019 年 7 月 1 日(《第九章》);
(iv)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第十章》);
(v)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第十一章》);及
(vi)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第十二章》)。

1.15 挑選以上六個事件日子是基於當中涉及的投訴個案眾多( 包括須匯報投訴和須知會投訴),以及公眾對這些事件的關注。而這些事件亦見證了示威活動及其戰術的演變,以及警方策略相應的變化。

1.16 審視工作除了提供宏觀場景的概覽章節(《第四章》)及各個特定事件日子的事件資料外(《第七章》至《第十二章》),亦包括兩項受公眾關注的議題:

(a) 大型公眾活動期間的警員身份識別(《第十三章》);以及

(b)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第十四章》)。

上述兩項議題均衍生投訴, 而從傳媒報道亦可見公眾甚表關注。

專題審視的性質

1.17 監警會並無調查權力,本審視工作亦不會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此乃處長透過投訴警察課進行的工作, 以及按《警隊條例》對警務人員可作出的紀律懲處。會方與公眾一樣, 都期望處長堅定及公正地採取相關行動確保警隊的誠信,並維持公眾的信任。

1.18 雖然會方沒有強制的權力做資料搜集, 但有賴處長和其他公營機構的支持提供相關資料。會方亦由公眾人士和其他途徑包括傳媒的公用領域獲取相當資料。會方謹此鳴謝國際專家小組就本審視工作提供意見和協助。

接獲的投訴

1.19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投訴警察課已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監警會尚待審核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中的投訴個案。《第五章: 投訴摘要》羅列了投訴個案的性質及數量,以便更深入了解過去多個月的大型公眾活動。

相關原則

1.20 警方負責維持社會法治,有關工作須依法進行。警隊有警察通例和守則規範武力使用。相關法律及警察通例和守則提供了重要觀點,以考慮警方就 2019 年 6 月起的大型公眾活動中所採取的相應行動。審視工作報告亦有章節就此作出闡述。

警務人員、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

1.21 為協助監警會更清晰了解上述期間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應的警方行動,會方委託獨立學者進行兩項調查研究,其中一項是關於警務人員對自己作為執法人員的身份的觀感,另一項則關於示威者和公眾人士對警方

的相應行動的觀感。《第十五章》總結了相關調查研究結果,而整份調查研究報告可在監警會網站參閱。

審視報告的局限

1.22 本審視工作旨在盡可能提供上述期間的大型公眾活動及警方相應行動的全貌, 從中汲取教訓,以助會方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監警會知悉是次審視工作僅涵蓋迄今為止可收集得到的事實,故報告可能未臻完善。

專題審視報告

1.23 監警會在 2020 年 4 月 24 日的特別內務會議上,委員一致通過專題審視報告內容及(1)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30 條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2)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 條向處長提交報告,及(3)向公眾公布報告。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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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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