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警會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 第 8(1)(a) 條、第 8(1)(c) 條及第 8(2)條所賦予的權力進行專題審視工作, 目的是就警方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的處理方法,向警務處處長(處長)及行政長官就如何改善警隊常規及程序作出建議。
根據《監警會條例》進行專題審視工作的法理依據
2.2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 監警會其中一項法定職能是「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 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根據此條文,監警會的專題審 視工作旨在檢視警方在處理審視報告涵蓋的大型公眾活動所採納的常規及程序,找出當中的缺失或不足之處, 並向處長及行政長官作出建議。此外, 專題審視工作亦為監警會提供整體及更全面的大型公眾活動全貌,以有效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賦予監警會的法定職能,監察警方就大型公眾活動衍生或與其相關的投訴個案調查工作。專題審視工作亦有助監警會各個委員會履行職能,包括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運作及程序諮詢委員會,以及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
2.3 至於專題審視工作的實際運作,《監警會條例》第 8(2) 條賦予監警會法定權力,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監警會主動從多方面著手進行專題審視工作, 當中包括:
(a) 邀請公眾人士提供資料;
(b) 委托學者就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警務人員在大型公眾活動展示編號的規定作出研究;
(c) 委託學術機構和學者進行兩項意見調查, 一項關於警務人員如何看待自己作為執法者, 另一項是示威者及公眾如何看待警方在大型公眾活動的行動; 及
(d) 邀請國際專家小組為專題審視工作提供建議。
2.4 監警會分別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30 條及第 8(1)(c) 條向行政長官及處長提交這份報告。
法律限制及其影響
2.5 監警會著力重組六個事件日子的所有關鍵及重要情節。為此, 監警會整理所有可行渠道收集的資料,包括警方、傳媒、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企業, 以及公眾人士。
2.6 然而, 監警會並沒有法定權力傳召證人、檢取相關紀錄(例如錄影片段、警方紀錄)、發出搜查令或強制警方及其他持份者提交相關文件。同時,監警會亦沒有法定權力要求公眾人士或警方回答指定問題。
2.7 監警會在缺乏上述權力的情況下, 警方向其提供資料, 乃基於行政長官表示會全面支持監警會的專題審視工作, 並向監警會主席承諾其施政團隊會充分配合; 而處長亦向監警會主席表明警方會支持及配合會方工作。1
2.8 監警會認為行政長官及其施政團隊已竭盡所能配合會方的工作, 履行承諾。
2.9 鑒於過去多個月大型公眾活動的規模越趨龐大而且急劇變化, 監警會知悉警方正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並理解警方沒有足夠人手及
資源應付此挑戰, 於執行日常警務的同時在指定時間內回覆監警會。在大部分情況下,警方隨後已向監警會提供所需資料。在某些情況下, 警方解釋由於事發時情況極度混亂且嚴峻, 警務人員無法即時詳細記錄當刻情況,故此警方無法應監警會要求提供該部分資料。
2.10 除了警方之外, 監警會亦獲消防處、醫院管理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持份者的協助及配合, 監警會謹此致謝。基於對私隱及相關問題的關注,部分持份者在轉移個人資料方面未能全面配合會方的要求,尤其是提供拍攝到現場人士容貌的閉路電視片段。與此同時,立法會秘書處至今尚未能提供 2019 年 7 月1 日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由於 2019 至 2020 年度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尚未組成, 故此立法會秘書處未能提交監警會的要求予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考慮。
2.11 由於上述種種挑戰,加上大型公眾活動規模龐大而且性質不斷轉變, 儘管監警會各委員及秘書處全力進行有關工作, 報告仍需時完成。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