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監警會的審視工作旨在釐清六個事件日子的相關事實,以及兩項相關議題, 目的在於:
(a) 協助監警會在稍後審核由相關事件日及議題衍生的須匯報投訴; 及
(b) 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可能引致投訴的任何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警務處處長作出相關建議。
監警會已向行政長官表示,擬將發表本報告,以供社會大眾參考。會方相信此舉亦有助提高公眾對監警會角色的認識。此外,本會亦決定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30 條向行政長官提交本報告。
3.2 為了達致上述目的, 審視工作分三階段進行, 分別為:
(a) 釐清事實;
(b) 作出評估;及
(c) 作出建議。
3.3 本報告闡述監警會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的審視結果。
3.4 監警會就六個事件日子和兩項相關議題,從所有可行途徑收集資料和事實, 包括事件發生的背景, 並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c) 條, 適當地審視所有資料及作出建議,以達致從宏觀角度改善警隊行動的目標。
3.5 本報告的釐清事實工作由監警會秘書處的專案組負責, 並在專案組督導委員會帶領下展開工作。專案組督導委員會由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主席、運作及程序諮詢委員會主席、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以及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組成。專案組亦有就審視方法、資料收集和分析諮詢國際專家小組。監警會與國際專家小組就審視工作的聯繫載列於附件 1。本章概述釐清相關事實的過程和方法,包括就審視工作的資料收集、數據檢視以及材料使用。
資料收集
3.6 監警會致力從廣泛途徑收集資料,以釐清審視工作相關的事實, 主要資料來源包括:
香港警務處
3.7 監警會自 2019 年 7 月 2 日, 一直就索取有關處理大型公眾活動及與審視工作相關事件的資料與警方保持聯繫。發布此報告前,監警會就有關安排與警方定期舉行會議,並經常以信件/備忘錄/電郵通信, 透過以下方式向警方索取資料:
(a) 與涵蓋六個事件日子相關的書面紀錄和統計資料,包括警方的人手調配、行動部署、報告摘要及事件日誌、武力使用、
「不反對通知書」的申請、警務人員受傷情況、使用武器和武力的指引、新屋嶺扣留中心(「新屋嶺」)的拘留安排及紀錄、特別戰術小隊的背景及識別、應對傳媒的手法、警務人員遭到「起底」的事件, 以及虛假資訊的處理; 自 2019 年 9 月以來分六個主要批次提交並進行跟進;
(b) 與警方於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間會面,收集有關 2019 年 6 月 9 日、6 月 12 日、7 月 1 日和 7 月 21 日的行動資料、「新屋嶺」的拘留安排、警務人員遭網絡欺凌的情況,
以及警方應對傳媒的策略; 警方於 2020 年 2 月就 2019 年7 月 21 日、8 月 11 日及 8 月 31 日事件以及「新屋嶺」的拘留安排的進一步回應,以及就六個事件日子及「新屋嶺」的澄清;
(c) 監警會秘書處於 2019 年 9 月至 11 月以及 2020 年 2 月在警察總部查看相關行動指令及警方就 2019 年 6 月 9 日、6 月12 日、7 月 1 日、8 月 11 日和 8 月 31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 (共有 96 段錄影片段,總長約 18 小時);「新屋嶺」的拘留登記冊及事件紀錄冊、警方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的無線電巡邏系統及 999 通話紀錄;
(d) 監警會於 2019 年 8 月及 9 月到訪警察機動部隊總部, 視察警隊使用的裝備及武器以及警察機動部隊大隊的防暴戰術;
(e) 專案組督導委員會的代表及國際專家小組成員於 2019 年 9 月視察黃大仙警署、尖沙咀警署,以及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 並於 2019 年 10 月視察「新屋嶺」及上水警署的羈留設施。
3.8 除上述資料外,警方亦向監警會提交了警隊管理層就每個事件日的回應。有關回應載於相關章節。
3.9 監警會亦透過其他消息來源(次序不分先後)索取資料、進行會面以及實地視察, 包括:
消防處
於 2019 年 10 月就 8 月 31 日及「新屋嶺」事件涉及的救護車出勤紀錄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會面,並作出跟進。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於 2019 年 10 月獲取涵蓋多個日子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損毀報告、港鐵車務控制中心與警方和消防處/救護人員的通話紀錄,共259 段錄影片段, 總長約 458 小時、九份損毀報告,以及 126 段錄音(總長約 80 分鐘)。
與 2019 年 7 月 21 日, 8 月 11 日和 8 月 31 日港鐵車站事件有關的補充資料;
視察港鐵元朗站、太子站以及葵芳站。立法會
2019 年 7 月,立法會秘書處在會面及實地視察時提供有關立法會損毁情況的資料。
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及 11 月,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關於 6 月 12 日及 7 月 1 日至 7 月 2 日分別在龍匯道和添美道的閉路電視片段, 共有 258 段錄影片段, 總長約 286 小時。
在中信大廈及周邊一帶視察。醫院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醫院管理局提供 6 月 9 日至 11 月 24 日期間涉及大型公眾活動受傷者的統計資料。
來自相關機構的公開資料
3.10 監警會亦有參考下列資料來源:
(a) 警 方 發 布 的 新 聞 公 報 及 大 型 公 眾 活 動 相 關 資 訊
(police.gov.hk ),以及警方在傳媒簡報會上提供的資料;
(b) 政府透過政府新聞處網頁發佈的新聞公報及消息
(news.gov.hk 及 isd.gov.hk );
(c) 立法會發布的新聞公報及文件, 包括立法會會議記錄以及立法會質詢及答覆(legco.gov.hk );
(d)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就 2019 年 7 月 21 日、8 月11 日及 8 月 31 日事件發布的新聞稿 (在 www.mtr.com.hk 的存檔); 及
(e) 消防處在 2019 年 9 月的記者會上, 就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提供的資料。
社交媒體的資料
3.11 監警會亦有在網上討論區、社交媒體及影片分享平台尋找資料, 包括:連登討論區 (lihkg.com) 、 通常稱為「 DISCUSS 」 的香港討論區(discuss.com.hk )、高登討論區(hkgolden.com)、Facebook (facebook.com ), 以及 YouTube ( youtube.com ) 。 然而,某些即時通訊應用程式, 例如Telegram,並非完全向公眾開放,某些聊天群組亦僅限於特定帳戶持有人才可登入。
呼籲公眾人士提供資料
3.12 監 警 會 設 立 專 用 平 台 , 呼 籲 公 眾 人 士 透 過 電 郵
( taskforce@ipcc.gov.hk )、WhatsApp( 9781 9840 )或電話( 2862 8200 ),提供任何有關自 2019 年 6 月 9 日之大型公眾活動的資料。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公眾人士透過以下渠道向監警會提供資料: 12 217 封電
郵( 當中包括 9 838 封支持警務人員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開實彈槍的範本式電郵)、658 個 WhatsApp 用戶、112 次通電、以及郵寄/ 親身遞交的四封信件和一張 DVD 光碟。有關資料的撮要及分類詳列於以下的表格 3-1 和表格 3-2,而監警會「呼籲提供資料」的表格樣本, 以及就公眾人士提供的資料所作的進一步數據分析,則載於附件 2。
直播片段及媒體報道
3.13 十家本地電子傳媒及其網上直播平台在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間直播大型公眾活動現場情況、透過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的新聞檢索服務提供來自 33 家本地傳媒( 報章及雜誌)以及近 200 個本地、區域及國際網上媒體的每日新聞報道,以及監警會訂閱的三份海外報章,均有助監警會秘書處考證及整合事實。此外,會方亦有參考其他媒體、網站、本地網上討論區的新聞報道及錄影片段,以助核實連串事件的時序。以下為審視工作檢視過的媒體報道:
資料分析
3.14 基於時間所限,及資料由不同來源提供,監警會在收集資料時, 同步檢視有關資料以重組各事件的時序。會方在整合事實時, 把媒體的直播片段和錄影片段, 與地圖、新聞報道和公眾人士提供的資料進行比對,之後再與警方、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港鐵公司和消防處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對。監警會已盡最大努力,從不同途徑反覆查核資料, 以核實各事件的事實和時序。
3.15 監警會在職權範圍內展開審視工作, 專案組督導委員會充分採納國際專家小組的建議,秉著持平、不偏不倚的原則,根據各項事件的 背景,提供一份以事實為依據、公平、公正的報告,並根據已釐清的事實及時序編製會方的觀察。監警會按照 2019 年 11 月國際專家小組訪港期間與會方討論的審視方式,就各項事件的特定細節進行嚴謹比對, 反覆查核, 並對照各資料來源,確保有合理依據佐證審視, 及輔助分析。會方用以重組各事件/議題時序的資料來源, 已分別詳列於各章節內。
3.16 監警會在釐清事實的過程中, 會使用在公眾領域取得的圖像
( 例如:地圖及平面圖)。選擇在報告中使用的圖像和照片基於多項因素,例如:圖像和照片是否充分涵蓋會方所審視的事件/ 議題,以及會方是否取得版權同意。並非所有的版權持有人都願意給予會方使用權限,又或者特許費用定價過高。儘管如此,會方確信已獲發布許可的圖像和照片足以取代我們未能獲得許可的相同圖像和照片。
注意事項
3.17 本報告是根據監警會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所獲得的資料撰寫。這些收集到的資料為自願提供,監警會沒有調查權力迫使有關人士披露資料。
3.18 除非另有說明, 否則本報告所引述的日期均指 2019 年及香港時間( 協調世界時快 8 小時),[ 英文版本]以 24 小時制顯示,其中小時和分鐘以兩位數表示(例如 21:00)。此報告[英文版本]的日程表是以日-月-年( 例如 9 June 2019 )的通用格式和年-月-日的簡短格式(例如 2019- 06-09) 交替使用。考慮到不同資料來源的內容存有細微差異, 各項事件時序表所顯示的時間均為大約時間。相同地,在個別時刻的參與示威者或人數等數據陳述,乃根據媒體報道、警方提供的資料、或以人手點算照片或錄影片段定格作出估算。監警會已盡一切努力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惟報告內容有可能並未涵蓋各項事件的絕對或完全的陳述。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