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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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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三冊 第十一章 2019年8月11日(星期日)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

2024年04月24日 15:26 最後更新:12月31日 16:54

序言

11.1 本章旨在審視 8 月 11 日警方在荃灣綫葵芳站內施放一枚催淚彈,並在港島綫太古站內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的事件。當日全港共有15 個地點發生多宗衝突事件, 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乃其中兩宗。這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事件衍生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有關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11.33 至 11. 34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1)(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同時藉此機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向警務處處長(處長)作出建議,以助警方在未來行動中避免衍生投訴。

引發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事件的大型公眾活動

11.2   在 7 月 21 日(星期日) 元朗事件發生後,《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持續升級,規模越趨龐大,次數越趨頻密,暴力行為越趨激烈,示威地點亦越來越多。

11.3  在 7 月 26 日, 大約 15 000 名示威者1(主辦單位數字) 身穿黑衣, 在香港國際機場的入境大堂靜坐抗議,部分人向抵港旅客派發單張,爭取支持。示威者在 8 月 9 日再度佔據機場,在入境大堂靜坐抗議至 8月11日。

11.4  在 7 月 27 日(星期六),即使警方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仍然有大約 288 000 名示威者2(主辦單位數字)在元朗進行號稱「光復元朗」的遊行,部分人戴上頭盔及穿上防護裝備,並堵塞區內主要道路。當警方到達現場呼籲示威者散去時,示威者用雨傘、磚頭、木製盾牌及其他雜物攻擊警方。暴力示威者其後包圍元朗警署,再次投擲磚頭及其他雜物, 並堵塞警署外的道路, 導致警方須暫停報案室服務。

11.5  翌日, 港島區再有另一場示威, 參加者先在遮打花園參與獲警方批准的公眾集會,之後轉移至銅鑼灣及西區繼續示威,最後在上環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3 隨後日子,亦接連發生多場公眾示威。8  月  1  日(星期四),金融界從業員在中環走上街頭, 抗議《逃犯條例》修訂草案。4 8 月 2 日,醫護界在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同日,約一萬名公務員亦在遮打花園集會,要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調查近期發生的事件。5   8  月  3  日(星期六),示威者手持「警權過大」的橫額,從大角咀遊行到旺角及尖沙咀。6   8  月  4  日(星期日),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及銅鑼灣堵路,警方採取必要的執法行動, 亦因此與示威者發生衝突。

11.6   自 7 月 27 日元朗警署遭到示威者包圍後, 示威者包圍及襲擊鄰近港鐵站的警署已為常態。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星期日) 前的兩星期內, 至少 15 個警署遭受示威者襲擊。

11.7  7 月 30 日, 數百名示威者在葵涌警署外聚集。8 警務人員使用胡椒泡劑及警棍驅散人群,一名警署警長舉起裝有布袋彈的散彈槍, 以保護自己及同袍。

11.8  8 月 1 日、8 月 2 日及 8 月 3 日示威者連續三天包圍馬鞍山警署。9 較早前在 8 月 1 日,示威者亦包圍沙田警署。

11.9  8 月 3 日,示威者與警方在黃大仙爆發暴力衝突, 期間暴力示威者投擲硬物及雨傘,並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 11  暴力示威者和部分當區居民亦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旁邊的紀律部隊宿舍,並以大量雜物施襲,警務人員施放多枚催淚彈驅散。

11.10 當晚, 旺角警署及尖沙咀警署遭到包圍, 暴力示威者投擲磚頭及硬物施襲。尖沙咀警署更成為暴力示威者的目標, 他們在警署四周不同地點縱火,以竹枝損壞警署內數輛汽車,又向建築物內投擲磚頭及硬物。8 月 4 日,數百名暴力示威者再次在黃大仙警署外與警務人員對峙, 不時以磚頭及雜物施襲12, 警務人員施放催淚彈、橡膠彈及反應彈驅散。

11.11 紅磡海底隧道乃示威者另一個針對目標。8 月 3 日傍晚, 有示威者在紅磡入口的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隧道來回方向交通。8 月  3 日、8 月 4 日、8 月 5 日及 8 月 10 日,示威者再次在收費亭堆放雜物, 導致隧道交通短暫癱瘓。

11.12  8 月 5 日(星期一), 示威者將行動規模升級, 社交媒體上遍布留言, 呼籲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14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在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多個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進行「快閃」封路、堵路。暴力示威者亦前往多間警署(包括葵涌警署、沙田警署、深水埗警署、天水圍警署)投擲硬物、汽油彈,並在警署外縱火。當晚, 部分示威者在北角及荃灣與一批身穿白衣、手持木棍的人士打鬥,據部分傳媒報道指,這些白衣人屬於福建社團。15 當日,警方在 14 區一共施放大約一千枚催淚彈、170 枚橡膠彈及 11 枚布袋彈,創 8 月 11 日前的單日新高。

11.13   8 月 6 日晚上, 數百名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 大叫「黑警」及「黑社會」。部分暴力示威者則以雷射光 照向警署, 並向警署投擲磚頭及玻璃樽。

11.14    在 8 月 7 日, 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香港太空館外聚集, 用雷射筆照向太空館的蛋形外牆,以抗議警方在之前一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即「雷射槍」) 拘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

11.15   8 月 10 日,大埔、大圍、沙田、觀塘、黃大仙、荃灣、尖沙咀等地區均出現示威活動。18 當日,有示威者利用欄杆和路牌設置路障, 堵塞多條主要道路,包括紅磡海底隧道九龍入口。至少有七個地區爆發衝突,其中,防暴警員在大圍和尖沙咀施放催淚彈,部分暴力示威者則向警務人員投擲汽油彈、雜物和石頭。部分暴力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在警署外縱火,以雷射光照向警署,又用雜物堵塞警署。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彈,以驅散群眾。

11.16   8 月 11 日(星期日)的事件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揭開序幕。

 2019 年 8 月 11 日的示威活動概況

11.17 8 月 11 日,示威者計劃發動三場大型公眾活動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第一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然後舉行港島東遊行,從維園遊行到北角渣華道遊樂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第二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舉行集會,然後從楓樹街遊樂場遊行到深水埗運動場,再在該處舉行集會。以上兩項示威活動均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第三 場大型公眾活動是在機場舉行公眾集會, 這項活動並沒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11.18  維園舉行的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基於安全考慮, 警方拒絕深水埗及港島東的集會及遊行申請。警方表示, 自 2019 年 8 月,網上開始出現訊息煽動群眾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大規模破壞及堵  塞主要道路,網上亦不斷流傳訊息呼籲將示威行動及暴力升級。對於  當日維園的集會及其後的遊行,警方估計遊行開始後的某個階段,很  可能是在遊行接近尾聲時,遊行會演變成堵路和對執勤警務人員的猛烈攻擊。警方亦預計示威者會在 8 月 11 日無視警方反對, 繼續舉行其他公眾集會和遊行。警方更預料部分暴力示威者會把行動升級,癱瘓  交通,並以高度攻擊性的武器及極端暴力行為向警務人員施襲。有見  及此, 警方部署大約 3 850 名警務人員應對各區的突發情況、250 名警務人員負責保護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 以及 128 名警務人員負責處理警察總部職務。

11.19   8 月 11 日, 一如警方所料, 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示威活動在多處出現( 請參閱地圖  11-1)。維園的公眾集會按計劃舉行,大約下午 4 時,示威者步出維園。同時, 部分示威者從紅磡站走到紅磡海底隧道,在收費亭設置路障,堵塞交通。另一批示威者則遊行到灣仔, 部分人在金紫荊廣場的雕塑底座塗鴉, 其他示威者則堵塞警察總部外的道路,並縱火焚燒雜物。從下午 5 時起直至午夜,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快速轉移陣地,佔據車站附近不同地點的道路,然後再前往其他地方。在港島區,示威者在北角、灣仔、銅鑼灣、鰂魚涌、太古及西灣河佔據道路。警方進行驅散期間,雙方多次發生衝突。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11.20  九龍方面,深水埗的遊行在下午 3 時 20 分左右起步,大約有1 000 人參與。示威者到達長沙灣後, 開始佔據道路。從下午 4 時起直至午夜, 一如港島區的示威者般,九龍區的大批示威者據報乘搭港鐵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包括尖沙咀、美孚、九龍塘、葵芳及沙田。示威者在長沙灣警署、深水埗警署、尖沙咀警署、葵涌警署及沙田警署外示威。其中,尖沙咀警署遭受最嚴重的襲擊,暴力示威者除了向警署投擲磚頭、硬物及汽油彈,亦使用類似槍械的裝備。

11.21   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就是在此背景下發生。

11.22    8 月 11 日, 警方一共施放 361 枚催淚彈、27 枚橡膠彈及 14 枚布袋彈,並有使用警棍、胡椒泡劑及胡椒彈發射器。警務人員及警署遭示威者使用各式各樣的攻擊性武器施襲,包括磚塊、丫叉發射的鋼珠、汽油彈和滅火筒。期間多條道路被各種雜物堵塞。一共有 18 名警務人員在 8 月 11 日受傷, 當中一名警務人員腿部嚴重燒傷。醫院管理局轄下各醫院在 8 月 11 日共治理了 71 名涉及 8 月 11 日事件的傷者。

11.23 警方在 8 月 11 日全港多處的示威活動當中,合共拘捕 117 人, 當中 53 人被直接押送到新屋嶺扣留中心。19 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拘留安排將於《第十四章》詳細探討。

11.24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就 8 月 11 日事件被捕人士的數目增至  124  人( 94  男  30  女),涉及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參與暴動」、「 襲擊警務人員」、「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未有攜帶香港身份證」、「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無牌管有槍 械及/或彈藥」及「非法集會及遊行」,當中 33 人已被落案起訴候審, 另外 79 人仍在接受警方調查, 其餘 12 人已獲釋。

11.25  有市民就警方 8 月 11 日在葵芳站採取的行動提出民事訴訟, 就身心傷害向警方索償。直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為止,監警會尚未獲得有關詳情及訴訟進展。

資料來源

11.26  為了釐清 8 月 11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 包括警方的部署及行動、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事發當日的受傷情況以及拘捕資料;

(b)   警方在 8 月 11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 合共14段總長2小時30分鐘的錄影片段;

(c)    來自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新聞片段, 合共
213 篇新聞報道以及 102 段總長 101 小時的錄影片段; 20

(d)  公眾人士應會方呼籲提供的照片和錄影片段;

(e) 港鐵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損毁報告及當日的錄音,包括 39 段閉路電視片段(片長大約 77 小時)、三個港鐵車站的損毁報告、18  段錄音(長約  8  分鐘); 以及

(f) 政府新聞處網 頁 (news.gov.hk 和 isd.gov.hk )、 警務處網 頁(police.gov.hk ) 以及港鐵公司網頁( www.mtr.com.hk ) 的新聞公報。

事件

11.27  8 月 11 日導致警方在葵芳站及太古站的武力使用的事件,將分為兩部分進行分析:

(I)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以及

(II)  警方在太古站內向示威者使用武力,並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第一部分 – 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葵芳站

> 葵芳站位於葵青區,四周有住宅大廈、屋邨及購物商場( 請參考圖像  11-1  及地圖  11-2)。位於荃灣綫的葵芳站有別於其他大部分位於地底的港鐵站, 此站屬於高架車站, 共有兩層。地面是車站大堂,設有 A 至 D 四個出口,分別位於車站四個角落。乘客入閘後, 進入車站大堂付費區, 該處有九條扶手電梯, 連接上層路軌兩旁的月台。整個上層(包括路軌) 設有頂蓋, 惟月台兩端通往戶外,列車從露天路軌駛進車站,駛離車站後再次進入露天路軌。  E 出口位於上層月台其中一邊, 連接新都會廣場。葵芳站附近是葵富路、葵仁路及葵義路。葵涌警署位於葵涌道與葵富路交界, 距離葵芳站大約 300 米。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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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芳站附近的葵涌警署外

> 大約晚上 8 時,部分示威者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8 時 35 分, 當示威者繼續設置路障堵塞葵涌警署外的道路之際(資料來源:傳媒報道),約  200  名示威者從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8 時 45 分,警方在葵涌警署外的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設置防線(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其後示威者開始向葵芳站方向撤退(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0 分, 約 200 名示威者在葵芳站一帶聚集, 部分人在港鐵站內, 亦有部分人在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附近。另一批警務人員則從葵涌警署前往葵芳站(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A)。當這批警務人員抵達葵芳站 A 出口外,數十名示威者正身處葵芳站的付費區附近, 大部分人身穿黑衣、戴著頭盔及防毒面罩, 分散在閘機前後方, 向警務人員叫囂、用雷射筆照射警務人員以及向警務人員投擲水樽(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1  分,港鐵宣佈因應葵芳站有突發情況,車站將會關閉(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港鐵於晚上 8 時 55 分左右啟動疏散程序,以保障乘客和車站職員安全(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港鐵)。 21

> 大約晚上 8 時 53 分, 身處閘機附近的示威者繼續用雷射筆照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並向他們射水、噴射滅火筒。數名在D 出口外的示威者用消防喉向位於 A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射水( 請參考圖片  11-1)(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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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 在 A 出口的警務人員由車站大堂閘外區域步行至另一邊的 D 出口,期間並未對付費區內的示威者採取行動( 請參考圖片  11-2), 警務人員在  D  出口外與示威者對峙。在新都會廣場外及連接商場的行人天橋上的示威者用強光及雷射筆照向警務人員,警務人員向葵涌廣場及新都會廣場方向舉起標示「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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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8 時 57 分, 警務人員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數十名位於新都會廣場正門附近的示威者向葵芳站 D 出口方向前進(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8 時 59 分,部分示威者向身處葵義路及葵富路交界的防線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警方在葵涌警署外舉起「警告  催淚煙」的黑旗(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 警務人員到達葵涌警署外的防線增援, 警務人員其後開始沿葵富路向葵芳站推進,並在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彈, 驅散示威者( 請參考地圖  11-2  路線  B)(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03 分, 港鐵公司宣布荃灣綫來回方向列車將不停葵芳站, 但會安排特別列車接載在葵芳站的乘客(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 大約晚上 9 時 05 分,警務人員沿葵富路推進,到達葵芳站 D 出口對開的葵仁路(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 大約晚上 9 時 06 分, 示威者在葵芳站近 D 出口的付費區內向警務人員射水和噴射滅火筒(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根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亦用丫叉發射鋼珠襲擊警務人員(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此時,有警務人員由 D 出口進入車站, 其中一人向 D 出口附近的付費區施放一枚催淚彈,並步出該出口( 請參考圖片 11-3 及圖像 11-2)。此舉成功驅散部分示威者,但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繼續在閘機後方用消防喉射水。警務人員於是再次行動, 重新進入車站,向付費區內的示威者發射兩枚橡膠彈,驅散部分示威者(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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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9 時 09 分,示威者衝向港鐵站的上層月台分散逃走,從上層月台的 E 出口走避入新都會廣場。亦有部分示威者在月台乘搭列車離開現場( 請參考圖像  11-3)。警務人員未有追趕,並在  D出口駐守,直至晚上 9 時 21 分左右撤退(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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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葵芳站內首次使用催淚彈後

> 大約晚上 9 時 12 分,約 20 人在連接新都會廣場以及葵涌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聚集, 部分人士用雷射筆照向在葵芳站 D 出口外的警務人員。該處的警務人員乘坐警車離開現場(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 於晚上 9 時 16 分左右, 一支小隊正準備與另外兩支小隊在該處會合, 在葵芳進行高調巡邏(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9 時 50  分,示威者再度在葵涌警署外聚集,並向警署照射雷射光, 警方在警署舉起黑旗「警告 催淚煙」(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9 時 54 分,葵涌警署附近有人放煙花(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警方在葵涌警署及葵芳站附近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35 分,示威者向駐守葵涌警署的警務人員照射藍色和綠色雷射光(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大約晚上 10 時 40 分,在葵芳站外聚集的示威者利用垃圾桶及發泡膠箱堵塞道路(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葵芳站在大約晚上 10 時 55 分恢復列車服務(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大約晚上 11 時,示威者再次向葵涌警署照射雷射光。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後,在葵涌警署外沿葵富路進行驅散行動,並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第二部分 –警方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 並近距離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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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古站位於康山及太古城,有別於葵芳站,太古站屬於地底車站, 共有兩層地下層。車站大堂位於地底第一層,月台則位於地底第二層。太古站共有 9 個出入口,全部位於地面( 請參考圖像 11- 4  及地圖  11- 3)。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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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10 時 30 分,警務人員採取行動,驅散正在佔據鰂魚涌站對開英皇道的示威者。英皇道的示威者逃往太古站方向,而身處鰂魚涌站閘機後的示威者,則據報乘搭列車前往太古站(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根據警方表示,晚上 10 時 33 分左右,約 100 名示威者在太古站下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大約晚上 10 時 38 分, 300 名身穿防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架駛經現場的警車遭這批示威者用硬物及丫叉襲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 晚上 10 時 44 分左右,約 200 名示威者現身太古站 C 出口附近的康山道西行綫。此時,有兩架警車抵達現場。身處康山道的示威者隨即轉身衝向太古站 C 出口(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根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下車追捕這批暴力示威者,而這批暴力示威者隨即逃往 C 出口,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煙霧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太古站 C 出口外的行人路冒出白煙( 請參考圖片 11-4),部分新聞報道指白煙是警方施放催淚彈造成的煙霧(資料來源: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警方則表示當時沒有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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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晚上 10 時 45 分,警方從 C 出口進入太古站追捕示威者(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C出口設有兩條扶手電梯, 一條向下通往車站大堂,另一條從太古站大堂向上通往地面。有片段拍攝到晚上 10 時 45 分起大約兩至三分鐘的事發情況,當時約有十名警務人員分別在兩條扶手電梯口以及沿著兩條扶手電梯制服一批示威者( 請參考圖像  11-5),而事發時,兩條扶手電梯都在停止狀態(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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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有超過 50 人試圖從扶手電梯往下前往大堂,大部分人戴著頭盔,有人戴上防毒面罩或護目鏡, 亦有部分人揹著背包及/或手持雨傘。約十名警務人員追捕這批示威者, 另有一批人則手持相機尾隨。許多人堵塞在扶手電梯口, 警務人員試圖抓住在人群較後位置的人士, 亦有部分警務人員用警棍制服當中幾名人士(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一名手持胡椒彈發射器的警務人員曾抓住一名戴著頭盔的男子, 惟該名男子掙脫並衝進扶手電梯方向的人群當中。該名警務人員後退兩、三步,在距離大約一至兩米的位置,向正在逃走的人群於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一名正在逃走人士的頭盔(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警務人員使用警棍制服示威者期間,示威者與警務人員發生糾纏(請參考圖片  11-5  和圖片  11-6), 期間一名示威者抓緊扶手電梯不放,最終遭兩、三名手持警棍的警務人員制服。部分警務人員沿扶手電梯往下追捕示威者, 在扶手電梯糾纏期間, 一名警務人員與部分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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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警方表示, 在太古站共拘捕  19  人( 請參考圖片  11-  7)。大約晚上 11 時 05 分,被捕人士被押上附近的警車(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及直播影片)。

> 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新聞簡報會上表示, 經初步審視, 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距離目標人物一至兩米位置發射胡椒彈,屬安全距離,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投訴警方

11.28 上述兩宗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近距離向肩膊水平位置發射胡椒彈,輿論主要來自傳媒評論以及若干非政府組織。

11.29  事件發生後, 民權觀察及醫生促進人權協會發表評論, 指在車站內施放催淚彈「違反供應商的安全指引」, 因為「催淚彈只可於室外地方或通風良好的地方使用」。

11.30  在 8 月 12 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發表評論, 指:「 在車站內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偶爾更瞄準[ 目標人物的] 頭部和上半身」,「警方任何強硬手段只會令形勢更加緊張,挑起更大敵對情緒, 導致整體局勢升溫」。24 民權觀察認為胡椒彈造成的刺激可能會短暫影響扶手電梯上的目標人物的視力, 從而導致扶手電梯上的人有機會跌倒,造成人踩人事件。

11.31  港鐵公司員工協會批評警方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漠視港鐵職員及車站內乘客的安全。

11.32   公眾人士(尤其是葵芳居民)亦關注催淚 煙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11.33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各處採取的行動一共衍生 12 宗須匯報投訴及 22 宗須知會投訴, 當中有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葵芳站及太古站事件。四宗須匯報投訴均涉及警方於 8 月 11 日在葵芳施放催淚彈,其中一宗由途經葵芳站的乘客提出,指控警方在車站內不當使用催淚彈;兩宗由葵芳居民提出,分別指控警方在位於住宅區內的葵芳站附近不當使用催淚彈,以及警方在葵芳住宅區範圍不當使用催淚彈; 一宗由葵芳居民提出,指控警務人員不禮貌,以及在施放催淚彈前沒有預先發出警告。

11.34   22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四宗涉及警方在葵芳站內或附近位置施放催淚彈; 只有一宗須知會投訴涉及警方在太古站施放催淚彈, 驅散正沿扶手電梯往下層的示威者。

警方的回應

11.35  警方就當日的事件, 向監警會陳述多項觀察, 詳列如下:

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

11.36  晚上 8 時 35 分左右,大約 200 名示威者離開葵芳站,前往葵涌警署。他們在葵涌警署外聚集,設置路障,阻礙交通。葵涌警署和葵芳站附近的暴力示威者越來越多,他們間歇使用「雷射槍」襲擊身處警方防線的警務人員。

11.37 大約晚上 9 時 02 分,警務人員在展示警告旗幟無效後,沿葵義路進行驅散行動,期間施放催淚彈。暴力示威者後撤到葵芳站聚集, 再次與警方對峙。暴力示威者使用丫叉和懷疑煙霧餅,並投擲滅火筒向警方施襲。滅火筒內的壓縮氣體若過度受壓,有可能會引致爆炸。示威者亦用消防喉向警務人員射水, 於是警務人員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11.38 警方認為向暴力示威者施放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是合理及有理據的,目的為製造安全距離,以防止現場情況惡化。警方在達到驅散暴力示威者的目的後,已立即停止使用武力。

11.39 即使警方已經作出警告, 暴力示威者卻沒有散去, 並肆意發動襲擊,因此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以製造安全距離, 防止現場情況惡化。

11.40  為了與暴力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避免與暴力示威者近距離發生衝突而無可避免地導致雙方受到更嚴重傷害,並有可能傷及無辜人士,例如途人和記者,警方認為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亦即是催淚彈,以驅散示威者。

11.41  葵芳站實際上是一個半開放式車站, 車站大堂位於地面, 而月台則位於上層。這樣的半開放式車站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地散去。

11.42  警隊指引並沒有訂明在半封閉式空間使用催淚彈的規定。

在太古站近距離發射胡椒彈及使用武力

11.43  晚上 10 時 38 分左右, 大約 300 名穿上保護裝備的示威者從太古站 C 出口步出,堵塞康山道。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硬物和丫叉襲擊。警務人員下車追捕示威者,示威者馬上衝往車站 C 出口,投擲煙霧餅逃避警方。警務人員遇到示威者反抗和暴力對待,遂使用適當武力控制並拘捕示威者,包括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當示威者沿扶手電梯向下跑,逃入車站之際,警務人員在現場合共拘捕 19 名示威者,並檢獲三枝「雷射槍」、一枝丫叉連同 90  顆金屬顆粒(即鋼珠)。現場亦搜出大量防護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口罩、護目鏡、護踭、手套。

11.44  香港其他執法機構( 即入境事務處和懲教署) 的部分單位亦配備胡椒彈發射器, 以供在密閉環境下使用。胡椒彈發射器是設計用以作近距離使用的。

11.45  事發時, 一輛警車正駛經太古站, 在沒有作出任何挑釁舉動的情況下,遭到暴力示威者主動用硬物和丫叉襲擊。當警務人員下車追捕暴力示威者時,他們逃往 C 出口方向,投擲煙霧餅並逃去,釋出的煙霧正是部分傳媒照片和片段拍攝到太古站 C  出口出現的煙霧。面對示威者的暴力和肆意攻擊,警務人員必須使用所需的最低程度武力控制和拘捕犯案人士,當中亦包括身處車站內的人士。

監警會的觀察

11.46 監警會留意到截至 8 月 11 日,很多大型公眾活動都涉及警務人員與示威者之間的衝突。在 7 月底,示威者在示威活動中越趨暴力, 經常使用雨傘、木製盾牌、頭盔、防毒面罩和其他自製的武器。衝突期間可見警務人員被投擲磚頭、其他硬物甚至汽油彈。在 8 月 3 日,部分示威者在黃大仙趁一批警務人員登上警車時, 進行有攻擊性的包圍並暴力襲擊警務人員。這批暴力示威者用滅火筒噴向警務人員,用雨傘及其他雜物施襲,並向警務人員投擲硬物,以阻止警務人員離開現場。其後,示威者包圍黃大仙警署及毗鄰的紀律部隊宿舍。

11.47   示威者不僅越趨暴力,襲擊警署和其他地方, 他們更擴大示威規模和頻密程度。8 月 4 日, 示威者在將軍澳、觀塘、美孚、黃大仙、天水圍和銅鑼灣堵路。8 月 5 日,示威者更發動全港大罷工及不合作運動,以城市游擊策略,在交通繁忙地區堵塞道路。各區警署(包括深水埗、觀塘、天水圍、屯門、大埔、沙田、荃灣、將軍澳、北角)亦遭到圍攻。港鐵可達的警署更常常成為示威者的襲擊目標。警方於單日使用了約 1 000 枚催淚彈,拘捕了 165 名示威者。由 7 月底至 8 月初開始,幾乎每日早或晚都有暴力示威活動。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

11.48  8 月 11 日,示威者再次在全港多處發動示威,在港鐵沿綫使用城市游擊策略,堵塞交通繁忙地區的道路,並在不同警署外示威。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和汽油彈,並在多處縱火。當日,警方拘捕 117 名示威者,施放 361 枚催淚彈。

在葵芳站內使用催淚彈

11.49  葵涌警署在 8 月 11 日成為了目標,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期間, 警務人員在葵芳站內向示威者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和兩枚橡膠彈。監警會對此有以下觀察:

(a)  8  月  13 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對香港大型公眾活動發表意見指:「可靠證據顯示低殺傷力武器( 例如催淚彈) 的使用方式違反國際規範及標準。例如, 警務人員多次在滿佈人群的密閉空間施放催淚彈, 並在多個場合中直接向個別示威者發射催淚彈, 造成極大致命或嚴重受傷的風險」。重點是在現場情況下, 於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是否有必要及恰當。

(b) 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在港鐵站內向警務人員方向以消防喉射水及使用滅火筒噴射, 據警方表示, 示威者甚至向警務人員使用丫叉和投擲滅火筒。警務人員向該方向施放了一枚催淚彈及兩枚橡膠彈, 警方解釋使用催淚彈和橡膠彈, 是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和驅散示威者, 而大多數示威者隨後確實沿扶手電梯向上走, 經上層部分開放式月台由 E 出口離開現場。監警會觀察到
使用催淚彈後,警方的確製造出安全距離並且成功驅散示威者, 而沒有與他們近距離發生肢體衝突或使用可能導致雙方受傷的其他武力。當警方達到驅散示威者的目的後, 警務人員便沒有再次施放催淚彈。

(c)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如遇上頑強對抗( 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 如催淚彈。當面對暴力攻擊( 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警務人員可使 用低殺傷力武器, 如橡膠彈。在情況許可下, 警務人員應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 說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警方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 然後才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的原則是, 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 達到目的後, 須立即停止使用。所使用的武力在當時情況下必須是合理的。警務人員須自行判斷在當時情況下,何等程度的武力為之合理及有充分理由使用, 而警務人員亦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d)  根據警方指引, 雖然催淚煙一般不會對健康構成永久損害, 但若果濃度夠高, 或施放催淚彈的地點通風不足, 則可能會損害人體。鑒於火警風險,警方在建築物林立的地方施放催淚彈時, 應該確保催淚彈不會意外進入室內。在建築物內施放催淚彈是由在場的高級警務人員下決定, 而有關警務人員必須對自己所作的決定負上責任。有關高級警務人員須確保當向人群使用催淚煙時需留有逃走之路線。若果遇到目標人物藏身於受保護之地方、房間或建築物內, 警方選擇合適的武器應對至為重要。警方必須慎重考慮火警風險, 或導致無辜市民吸入高濃度催淚煙的風險,並必須立即採取跟進行動,例如檢查每個房間等。

(e)  催淚彈罐上印有「 只供室外使用。可能引起火警」字樣( 請參考圖片 11-8 及圖片 11-9)。除了彈罐上的警告,催淚彈製造商的產品安全資料有一防範說明,「只能在室外或通風良好處使用」( 請參考圖片 11-10) 。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f)   至於火警風險, 催淚彈製造商網站上提供的產品資料顯示「煙火裝置可能引起火警」的警告( 請參考圖片 11-11) 。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g)  根據催淚彈製造商網站提供的資料, 在使用催淚彈時, 首要安全措施似乎是現場環境要有足夠通風程度, 因為通風程度與火警風險及催淚煙消散速度有直接關係。

(h) 警方解釋葵芳站屬半開放式結構, 車站大堂和多個出入口位於地面, 有足夠通風讓催淚氣體快速散去。監警會明白公眾人士關注警方在港鐵站內施放催淚彈對健康構成的潛在風險。就此而言, 監警會留意到葵芳站大堂區域的對外通風,主要經地面的四個出入口,以及多條通往上層的扶手電梯, 而上層乃高架月台, 路軌兩端是近乎完全開放的空間。當日警務人員是在 A 出口和 D 出口附近施放催淚彈,催淚氣體得以較快速度散去。事發在 8 月 11 日晚上 9 時 06 分左右, 當天是星期日, 有片段拍攝到當時車站內除了示威者之外, 沒有太多其他人士在場。事實上, 港鐵已在大約晚上 8 時 55 分啟動葵芳站疏散程序, 現場無辜人士吸入高濃度催淚氣體的風險並不高。然而,由於乘客和車站內的人士需要一定時間疏散,而且當時港鐵職員仍然在現場當值, 故此不能排除當時仍有無辜市民受到影響。

(i)   監警會觀察到警方指引沒有清楚訂明警務人員可否在非室外地方施放催淚彈, 以及警務人員或高級警務人員( 如在場) 在施放催淚彈時, 應如何評估現場環境和情況。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此議題。

(j)  事發後,港鐵職員和公眾的關注是可以理解的。《第六章: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會詳細探討催淚煙所含的化學刺激物對健康的影響。若果適當使用催淚彈, 其化學刺激物一般只會對人體造成短暫影響, 最多維持約三小時。不過, 目前只有很少文獻提及催淚煙對健康和生命的長遠影響或副作用。考慮到催淚煙可能會對無辜人士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例如 8 月 11 日在港鐵站內的前線職員以及葵芳等人煙稠密地區的居民, 下文「監警會的建議」會探討( 尤其在示威者的城市游擊策略下) 警方在人口稠密地區及港鐵站使用催淚彈的議題。

在太古站內使用武力及近距離發射胡椒彈

 11.50 事發時, 約有 300 名示威者堵塞康山道。據傳媒報道, 部分示威者乘坐港鐵至康山道, 以躲避警方在鰂魚涌進行的驅散行動。據警方表示, 此時有一輛警車途經現場,遭暴力示威者用丫叉和其他硬物襲擊。為制止示威者的暴力,警務人員下車展開拘捕行動,示威者馬上逃往太古站 C 出口。在扶手電梯的追捕過程中,警方使用了警棍及胡椒彈。

11.51   事發後, 太古站的使用者、港鐵公司員工協會、人權組織和傳媒均對警方的武力使用( 特別是在港鐵站近距離使用胡椒彈發射器) 表示關注。就這方面, 監警會有以下觀察:

(a)  據警方表示,警務人員遭到示威者的抵抗和暴力。在 此情況下, 警方認為警務人員有必要使用適當武力,以執行控制和拘捕。從拍攝到事件經過的錄影片段可見, 部分示威者在警務人員試圖拘捕時反抗。

(b)  根據警方最新的武力使用指引, 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 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反抗程度。如遇上頑強對抗(即作出實質行動抗拒人員的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 務人員可使用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 警棍等。為有效控制目標人物, 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程度可以比對方的對抗程度高一個層次。

(c)  使用胡椒彈發射器和警棍是否適當, 取決於警務人員所遭受的暴力, 以及逮捕時遇到的抵抗程度。然而, 更精確的問題是胡椒彈發射器是否可以在近距離及肩膊水平的位置使用。

(d) 胡椒彈含有胡椒粉末,透過壓縮氣體發射, 而非用火藥推進。胡椒彈的大小與波子相若, 擊中目標後會破裂, 並釋出內含的粉末,製造出與胡椒泡劑相若的效果。根據警方表示, 胡椒彈發射器可以近距離使用, 其設計亦用以作近距離使用。胡椒彈不會穿透人體,擊中目標表面後會釋放粉狀煙霧, 造成刺激, 有助驅散具威脅性的群眾。警方發言人在 8 月 19  日的傳媒簡報會上表示, 警方經初步檢視, 發現警務人員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時, 與目標人物相距一至兩米, 符合製造商的安全指引內訂明的安全距離。

(e)  警方在警察機動部隊總部為監警會委員示範時,在大約 1.5 米的近距離向一名機動部隊隊員的身驅發射胡椒彈。當時該名穿著夏季制服的機動部隊隊員雖然感到少許不適,但亦只是皮膚出現輕微泛紅。

(f) 根 據《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高級修訂版)》,「動能打擊投射物不得瞄準頭部、臉部或頸部」。 根據胡椒彈發射器製造商的網站資料, 胡椒彈發射器使用手冊亦載有重要警告:「危險:切勿瞄準臉部、眼部、耳朵、喉部或脊椎」。至於胡椒彈是否不應該瞄準肩膊或以上位置,監警會留意到警方對此並沒有明確指引, 而一般指示是只應瞄準軀幹。雖然胡椒彈擊中身軀或手腳並不會造成損傷,但若果擊中眼睛或臉部其他脆弱部位時, 可能會導致對方嚴重受傷。事件中,警務人員從後向示威者發射胡椒彈。

(g)從拍攝的片段可見, 警務人員瞄準的示威者均戴著頭盔(數枚胡椒彈似乎擊中其中一名示威者的頭盔),部分人戴著護目鏡。雖然胡椒彈未必會導致他們嚴重受傷, 但根據國際指引, 警務人員不應瞄向示威者頭部。就警方缺乏指引禁止警務人員瞄準肩膊以上位置發射胡椒彈,「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h)  在扶手電梯的拘捕過程當中, 一名警務人員和一名示威者從扶手電梯滾下,現場情況混亂。警務人員到底應否在扶手電梯追捕示威者, 乃現場警務人員即場作出的判斷。監警會留意到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 利用港鐵各路綫前往不同地區堵塞道路。每當警方向示威者採取行動時, 示威者便逃進港鐵站, 以躲避拘捕,或許他們相信只要進入車站内,警方便會停止追捕, 因此港鐵站成為示威者的安身之所。隨著示威活動持續,警務人員開始追隨示威者進入港鐵站採取拘捕行動。可見警方因應示威者進入港鐵站逃生或暫避而改變了他們的行動策略。警方應該就這方面向警務人員發出明確指示, 訂明在不同的情況下以及在室內公共場所( 例如港鐵站內),應該採取或不應該採取的行動。「監警會的建議」一節將會探討。

11.52   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在第 11.36 至 11.42 段所載關於葵芳站施放催淚彈的回覆。監警會審視投訴警察課現正調查的須匯報投訴時,會充分考慮這些回覆。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 條作出的建議

11.53  上述兩宗警方武力使用事件均在港鐵站內發生, 示威者採取城市游擊策略,利用港鐵網絡前往全港各區,堵塞主要交通幹道,破壞公共基礎設施及交通設施,然後逃到港鐵站躲避警方追捕。故此,警方採取驅散行動是無可避免的,亦因此會在港鐵站內或附近一帶使用武力, 包括使用催淚彈和胡椒彈。這些地方通常人煙稠密,鄰近住宅或商業區,因此有可能會對無辜途人或附近居民造成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警 方的行動自然會引起公眾投訴。

11.54  監警會觀察到,自從發生當日事件及 8 月 31 日的事件後,警方已調整策略,主動防守有可能被用作離開現場或避險的港鐵站,並與港鐵車務部協調,在有需要時調整列車服務路線, 以防止同類情況再次發生。正如上述觀察所得,港鐵是示威者進行示威活動的主要交通工具。為了避免對無辜途人造成傷害,監警會歡迎警方繼續與港鐵緊密合作,確保港鐵運輸系統安全,以免其被用作助長暴力非法示威活動。

11.55  另一需改善之處是警方在港鐵站或附近一帶採取行動前, 可事先與公眾人士及乘客更好溝通,讓他們及早提防。例如,若然警方採取行動期間有很大機會施放催淚彈,警察公共關係科應透過電話短訊通知市民,正如警方現已在大型公眾活動中所做。警方與市民的溝通可提供資訊提醒市民採取預防措施,例如關上窗戶以及用濕毛巾封住門窗縫隙。港鐵公司應作出相應配合,在列車駛往衝突地區時,廣播類似訊息,預先通知乘客有關情況。各區的警民關係組及民政事務總署應制定快速預警系統,通知物業管理人員及互助委員會,提醒居民及早採取預防措施, 及避免前往衝突地區。

11.56  雖然警方認為在葵芳站內施放催淚彈以及在太古站內發射胡椒彈乃合理做法,但這兩宗事件清晰顯示,市區環境及衝突現場情況複雜多變,警方有必要檢視人群管理、拘捕行動及武力使用的相關指引和培訓,尤其是警方在港鐵站或其他建築物內追捕示威者的策略, 以及在非戶外地方使用催淚彈及低殺傷力投射彈的抉擇。警方須在行動成效和保護現場無辜市民之間取得平衡。

11.57  監警會認為,警方可從 8 月 11 日葵芳站和太古站事件汲取教訓,警隊管理層應作出以下檢討:

(a)  檢視在應對破壞社會安寧、有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的大型公眾活動時的相關行動計劃, 尤其是警務人員平息動亂時所採取的策略、裝備及武器;

(b)  加強在本港市區範圍使用催淚彈的相關規例和指引, 尤其須提供清晰指引, 訂明警務人員考慮使用催淚彈時, 在評估實際環境、通風程度及現場情況時須考慮的因素, 當中須參考國際標準及製造商的規定;

(c)   制定就胡椒彈發射器應用的清晰指引,包括訂明恰當的射程、射擊軀幹的目標範圍, 並參考製造商就甚麼情況下應該或不應該使用胡椒彈發射器的安全指引及警告;

(d)  制定為警務人員而設有關催淚彈、胡椒彈發射器和其他警隊武器應用的情境為本培訓, 包括定期就警務人員處理示威活動的武力使用進行考核;

(e)   制定情境為本的培訓, 訓練警務人員在不同的市區環境中,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時應採取的策略, 尤其是在港鐵站內及人煙稠密的室內範圍;

(f) 訂定指揮官和前線警務人員在不同情況下使用武力應負上的責任;

(g)  制定渠道加強與公眾溝通, 通知市民警方將會使用武力及相關預防措施; 以及

(h)  加強並完善相關規例、指引和培訓手冊, 讓警務人員和公眾人士得到更清晰的指示。

11.58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中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0日發佈《“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白皮書。全文如下: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

(2026年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目錄

前言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結束語

前言

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人民福祉的保障。保證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方針,進行了一系列堅決鬥爭,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香港回歸祖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於建設一個繁榮穩定的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則竭力阻撓破壞,妄圖把香港變成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不斷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應對各種風險挑戰中砥礪前行。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面對香港局勢動盪變化,中央政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照憲法和基本法有效實施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制定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展現出光明前景。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捍衛“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歸根到底是為了國家好、香港好、香港居民好。實踐證明,安全不是“緊箍咒”,而是“護身符”“助推器”。有了安全的護航,“一國兩制”得以堅持和完善,強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得到充分彰顯,香港發展更具蓬勃活力,750萬香港居民的福祉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為全面總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歷程和經驗啟示,正本清源、凝聚共識,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中國政府特發佈本白皮書。

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鬥爭從未停止

1840年鴉片戰爭後,香港被迫與祖國分離。從那時起,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中國人民為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為解決香港問題創造了根本條件。改革開放後,中國政府從醞釀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到全面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始終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一)中國政府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中國共產黨歷來從全域和戰略高度審視處理香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不承認帝國主義強加的三個不平等條約(注1)。1972年3月,中國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指出:“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在中國政府的努力下,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908號決議,將香港和澳門從反殖民主義宣言適用的殖民地名單中刪去。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中國政府創造性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在與英國政府談判過程中,中國政府強調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迴旋餘地;在香港駐軍體現國家主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動亂;如果特別行政區發生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中央政府就非干預不行。經過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於1984年12月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英國政府同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並對回歸前的過渡期作出安排。在過渡期,中國政府依據憲法制定香港基本法,並採取有力措施,同違背基本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了有理有利有節的鬥爭。中國政府堅決反對在香港推進別有用心的“政制改革”,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構,有條不紊完成籌建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中國政府的堅決鬥爭,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劃出了安全底線。

(二)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長期是鬥爭焦點

回歸後,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憲制性安排。特別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安排,既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通過有關本地立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受內外各種複雜因素影響,回歸後很長一個時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2002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歷來懼怕和反對這項立法,認為這項立法對他們進行反中亂港活動不利。他們為阻止立法通過,處心積慮進行破壞活動,並利用部分香港市民對香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些問題的不滿情緒,以及非典疫情造成的衝擊,極力進行煽動,污蔑基本法第23條立法“侵犯”人權自由,不斷製造恐慌。2003年7月1日,香港爆發所謂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大遊行。隨後,反中亂港勢力借勢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施壓,原來支援的部分立法會議員轉而要求推遲立法,使得這項立法出現了更為複雜的局面。2003年9月,特別行政區政府撤回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此次立法被迫擱置。之後,在外部敵對勢力的支持下,反中亂港勢力竭力將基本法第23條立法汙名化、妖魔化,使之長期成為困擾香港社會發展的“心魔”和“禁忌”。

由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不能及時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存在嚴重漏洞,有關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缺失,成為在維護國家安全上幾乎“不設防”的地方,給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變本加厲、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以“民主”“自由”“人權”的口號為掩護,通過特別行政區選舉、議事等平臺,衝擊香港憲制秩序、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愈演愈烈。2012年,反中亂港勢力將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國民教育污蔑為“洗腦”教育,以發動遊行、集會、連署、校內罷課等方式,掀起“反國教風波”,迫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擱置有關國民教育課程指引。2014年,反中亂港勢力發起長達79天的非法“佔領中環”,破壞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運轉,堵塞中環、金鐘等主要路段,耽誤緊急醫療救治,令香港法治、公共秩序、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和破壞。2015年,香港立法會中的反中亂港議員否決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有關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法案,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8·31”決定無法在香港落地

2016年2月,反中亂港勢力藉口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規管旺角無照流動小商販,煽動大批鬧事者聚集,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製造“旺角暴亂”,導致約100名警務人員受傷。同年3月,反中亂港分子公然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和“民族自決”,叫囂“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同年10月,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上,少數候任議員故意違反宣誓要求,公開宣揚“港獨”,侮辱國家和民族。面對這些風險挑戰,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有效應對,依法處置非法“佔領中環”、取締“香港民族黨”、取消宣揚“港獨”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等,保持香港社會大局穩定。

(三)“修例風波”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造成最嚴峻挑戰

2019年,在外部敵對勢力深度干預下,反中亂港勢力藉口反對特別行政區政府修訂有關移交逃犯的條例,利用一些市民的不瞭解和疑慮,大肆散播各種危言聳聽的言論,掀起曠日持久的“修例風波”,最終演變成港版“顏色革命”。“修例風波”期間,“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注2)橫行,香港被破壞得面目全非、滿目瘡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一國兩制”實踐面臨回歸以來最嚴峻挑戰。

——反中亂港勢力鼓吹“香港獨立”、妄圖分裂國家。他們拒不承認國家憲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抗拒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衝擊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大肆宣揚“民族自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倡狂叫囂“武裝建國”“廣場立憲”,不斷進行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妄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

——反中亂港勢力挑戰中央權威、危害國家政權。他們惡毒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根本制度,公然侮辱甚至焚燒國旗,汙損國徽和特別行政區區徽,暴力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圍堵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攻佔”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大樓並公然撕毀基本法。他們妄圖通過操縱香港選舉獲取立法會主導權,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以癱瘓香港管治,進而引發憲制危機,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

——反中亂港勢力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他們操縱輿論工具、煽動仇恨、鼓吹暴力、教唆裹挾青年學生從事違法活動,肆意破壞地鐵、機場、巴士、交通信號燈等公共設施,在公共場合投擲燃燒瓶、汽油彈,暴力對抗警方執法,圍堵員警總部,打砸中資銀行以及與內地、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的企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香港經濟受到嚴重傷害,百業蕭條,市井慘澹,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大幅下跌。市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就業、就學、就醫、出行遭遇極大衝擊。香港對外交往受到嚴重干擾,投資和營商環境惡化,國際形象蒙塵。

——反中亂港勢力踐踏人權自由、破壞香港民主。他們對持不同意見者進行無差別攻擊,非法禁錮、圍攻虐打甚至潑油火燒,並將暴力魔爪伸向社區,嚴重侵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脅迫、恐嚇、攻擊參選人和選民,甚至公然刨掘議員祖墳,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濫用立法會議事規則惡意阻撓立法會正常議事和運作,令許多涉及經濟民生的重要議案無法理性討論和通過,嚴重損害市民利益福祉。

——反中亂港勢力勾結外部敵對勢力、招徠外部干預。他們甘當外國政治代理人,頻頻竄訪海外,為外國炮製涉港議題提供所謂證據材料,乞求對國家、對香港實施制裁,向外國建議制裁方法、提供制裁名單,聲稱“很想外國影響我們”“非常需要外國的勢力讓我們撐下去”,甚至宣稱“為美國而戰”。這是公然與國家、與香港為敵,罔顧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罔顧香港的根本利益。外部敵對勢力為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蓄意歪曲“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以實施無理制裁等方式插手香港事務,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反中亂港勢力利用“修例風波”造成的混亂,在2019年11月舉行的第六屆區議會選舉中攫取了多數議席,將區議會變成宣揚“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他們借勢倡狂,進而提出“奪權三部曲”,妄圖在控制區議會之後,接續控制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委會,最終左右行政長官選舉、全面奪取香港管治權。

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策動的這場港版“顏色革命”,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香港憲制秩序和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也愈加凸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法律漏洞和機制短板。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努力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但僅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力量已無法有效控制局面、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政府必須採取措施,迅速構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屏障,以有效化解國家安全面臨的重大現實威脅。

二、中央政府對香港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面對香港“修例風波”動盪局面,中央審時度勢、果斷決策,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地區治理,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一舉扭轉香港亂局,譜寫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新篇章。

(一)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

中央政府對所屬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駐軍法、國家安全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等,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等等。香港駐軍法保障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國家安全法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也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中央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各國皆然。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均以國家層面立法的形式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也都制定了大量維護國家安全的成文法律,構建了涵蓋立法、執法、檢控、審判及罪犯改造等各個方面嚴密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並根據國家安全形勢的變化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最嚴峻的挑戰,且香港難以自行完成有關立法的情況下,中央行使憲制權力,從國家層面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二)出臺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

針對“修例風波”發生後香港日益惡化的安全形勢,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和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等重大部署。

2020年,中央通過“決定+立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在憲法和基本法的軌道上推進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終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長期“不設防”的歷史。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全國人大‘5·28’決定”),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防範、制止和懲治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並決定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心聲,代表了不可撼動的國家意志。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宗旨是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有:第一,規定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儘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第二,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保障訴訟權利、一事不再理等。第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及其職責。第四,規定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類罪行和相應處罰。第五,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第六,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形和程式。

香港國安法創造性地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2020年7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律政司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2020年7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022年12月30日,針對香港國安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進一步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判斷權、決定權,強調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規範了特別行政區層面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相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

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國家安全突出問題,為防範國家安全風險而制定的,捍衛“一國兩制”,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為香港好、為廣大香港居民好。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堅守“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的立法精神。香港國安法明確中央政府對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規定特別行政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授權特別行政區對絕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體現了對特別行政區高度信任,這在其他主權國家極為罕見。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實施,堅持和完善了“一國兩制”,各種攻擊香港國安法所謂改變“一國兩制”的說辭,完全違背事實和真相。

香港國安法既妥善處理了同香港基本法的關係,也妥善處理了同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一方面,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5·28”決定而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基本法建構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補充完善和具體化。香港國安法同香港基本法一道,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基礎。另一方面,香港國安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妥善處理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關係。香港國安法充分兼顧香港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特點,在法律概念、規範結構、用詞用語等方面實現了與香港本地法律的相容、銜接、互補。

香港國安法橫跨普通法、大陸法兩大法系,兼具實體法、程式法、組織法等法律規範,既尊重了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又為不同法律體系的交流互鑒、共同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選舉制度和區議會等地區治理制度得以系統性重塑,“愛國者治港”原則得到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一法安香江”,成為香港由亂到治的“分水嶺”,開啟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征程。

(三)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守牢特別行政區管治權

選舉制度事關國家政權安全,必須確保選舉出來的管治者都是愛國者。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人民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保證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守護好管治權,就是守護香港繁榮穩定,維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

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從法律上堵死反中亂港勢力循選舉進入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的通道,守牢特別行政區政權安全,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即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完善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2021年5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完成選舉制度本地立法工作。

完善後的選舉制度重點包括重新構建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擴大規模、增加界別、優化分組、完善職能;立法會議員總數由70人增至90人;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等。香港選舉制度經過此次完善,修補了原有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築牢了維護政權安全的籬笆,將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新的選舉制度,強化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的有效配合,減少了政治爭拗和對抗的干擾,讓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致力於破解香港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實在在地增進廣大市民的利益福祉。實踐證明,新選舉制度符合“一國兩制”原則,符合香港實際,為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制度支撐,是一套好制度。

中央採取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等一系列標本兼治的舉措,有效維護了國家安全,有力維護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對香港迅速止暴制亂、實現由亂到治的歷史性轉折發揮了決定性作用,在“一國兩制”實踐進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敢於擔當、善作善成,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積極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進一步築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屏障。

(一)歷史性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期盼已久的共同願望。香港社會也普遍認為這一立法“欠帳太久”,呼籲儘快完成。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創造了條件。2024年1月,特別行政區政府啟動立法工作。立法會依照法定程式逐條審議法案。2024年3月19日,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條例”),並於3月23日正式刊憲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終於履行了長期未完成的憲制責任。

香港國安條例全面落實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和義務,補上了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的漏洞和短板。香港國安條例同香港國安法有機銜接,寫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面體現了“一國”精神。該立法對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作出規管,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完善了相關制度機制,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全面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條例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原則,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香港國安條例採用普通法制度下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和習慣訂立,充分吸收香港本地現行法律規定,並積極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同類立法最新成果和有益經驗,與國際通行做法及規則相接軌。香港國安條例既是保安全之法,也是促發展之法,明確規定確保特別行政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香港營造了更穩定和更可預期的營商和發展環境。

(二)持續完善香港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本地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更具體、更完備的制度保障。比如,2020年,行政長官會同特區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詳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為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提供依據。2023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保留原有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的前提下,明確不具有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條件和程式,有效化解了無香港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國安案件引發的國家安全風險。針對區議會曾一度成為煽動“港獨”“黑暴”“攬炒”的平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使區議會回到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的正確軌道,強化其諮詢和服務功能,並明確區議員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2025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條例,通過《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佈)令》兩項附屬法例,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有效履行職責夯實基礎。

(三)有力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切實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加強統籌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檢控、司法部門無畏無懼、恪盡職守,依據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捍衛公平正義。

——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截至2026年1月,依據香港國安法,共有98人被檢控、78人被定罪。針對逃竄海外後繼續公然違反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條例的反中亂港分子,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依法通緝,並採取指明潛逃者懲罰措施。這是維護香港法治的正義之舉,是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必要之舉,是保障香港長治久安的正當之舉,符合國際法及國際通行慣例。眾多國家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通緝海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分子的做法,借鑒了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但更加理性、克制,符合香港社會實際。

——司法機關公正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年多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了一系列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反中亂港分子被依法定罪判刑。2025年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有關法律案件作出裁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準確適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確認,任何人行使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拒絕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法治社會中的個人自由和權利不是無止境、不是絕對的,否則濫用時的破壞力及顛覆性不言而喻;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例之間是相容、銜接和互補關係。在保障庭審公正性和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法院確認指定法官制度不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設陪審團不影響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關判詞指出:設立指定法官的制度有助於提高審訊效率及一致性,法官履行職責時受司法誓言約束,須嚴格依法履行其職能,並須完全不受政府的任何干涉或影響,舉證責任、舉證準則、無罪推定、緘默權和公正審判的權利等相關法律權利仍適用,就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設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任何刑事案件一樣。

——保障在囚人員各項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所有在囚人員提供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和宗教服務。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獄規則》,逐一審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是否符合減刑或提早釋放條件並作出安排。有囚犯因在獄中積極悔過、表現良好,被研判不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獲准提早釋放,體現了香港國安法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對人權的尊重保護。

(四)扎實推進國家安全宣傳教育

國家安全猶如空氣、陽光,受益而不覺,失之則難存。維護國家安全沒有“局外人”,人人都是國家安全的持份者、受益人,也是國家安全的守護者、責任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強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國家安全意識。

——打造全民國家安全教育品牌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連續舉辦“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採取開幕典禮、主題講座、紀律部隊開放日等多種形式宣介國家安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舉辦“香港國安法公佈實施5周年”論壇。2024年8月推出首個常設國家安全展廳,全方位介紹總體國家安全觀,舉辦有關專題展覽,至今累計吸引超過150萬香港市民參觀。

——重點加強對青少年的國家安全教育。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辦“全港學界國家安全常識挑戰賽”“全民國情知識大賽”等系列挑戰賽。推動各級學校全面系統規劃和推動國家安全教育。制定並更新中小學《香港國家安全教育課程框架》,將國家安全教育元素有機融入相關課程。

——創新方式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創建“香港修例風波真相”專題網站,展示真實史料,讓“修例風波”警鐘長鳴。推出《國安法事件簿》等電視節目,以案釋法增強國家安全意識。製作國家安全教育動漫《安仔與熊仔》等,以活潑生動方式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培訓“國家安全教育地區導師”和“青年國安大使”,向全社會宣傳普及國家安全知識。全港18區每年舉辦國安嘉年華等活動,推動國家安全教育進社區、進基層。現在,要安定安寧、不要暴亂動盪,要繁榮昌盛、不要凋敝衰敗,要精誠團結、不要對立撕裂,要文明法治、不要野蠻失序,已成為全體香港居民的共同心聲。

在中央政府堅定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堅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完成一系列本地立法,構建了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緊密銜接、渾然一體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日益健全,機制愈發順暢,能力不斷增強,“國安家好”的共識深入人心,全社會形成維護國家安全強大合力。

四、香港實現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

經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努力,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到有力維護,香港繁榮穩定得到有力促進,廣大居民福祉得到有力保障,香港進入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新階段,為“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打下堅實基礎。

(一)政權安全有效維護,治理效能顯著提升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從根本上保證了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由堅定的愛國者掌握。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牢固確立,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成為自覺。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新選舉制度先後成功舉行選舉委員會選舉、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第七屆區議會選舉、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當選者皆為愛國者。涵蓋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公務員和區議員的宣誓效忠制度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高品質民主深入推進。

行政主導體制運行順暢,特別行政區治理水準不斷提升。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履行香港的當家人、治理香港的第一責任人職責,擔當作為、奮發進取、善作善成。第六屆特別行政區政府踐行“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把有為政府和高效市場更好結合,敢於破除利益固化藩籬,著力破解經濟社會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立法會議員廣泛聽取市民意見,積極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更好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區議會和關愛隊、地區“三會”成員紮根基層,當好橋樑紐帶,用心用情服務市民,成為政府施政的助手、市民解決問題的幫手。愛國愛港政團社團發揚光榮傳統,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凝聚各方力量,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一起撐香港、建香港。香港呈現出良政善治的嶄新面貌。

(二)法治尊嚴有力捍衛,社會秩序恢復穩定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沉重打擊了反中亂港勢力肆意踐踏法治,挑戰香港執法、司法機關的囂張氣焰,讓香港引以為傲的法治回來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受到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在安全的環境中得到更好保障,香港告別了動盪不安的局面,恢復了安寧、恢復了秩序、恢復了以往的活力,社會的穩定變得更加持久。市民安心出行,商家安心營業,學生安心上學,商業區充滿生機和活力,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得到充分保障,香港重新成為全球最安全城市之一。文化、藝術、體育、金融、經濟、貿易等領域的盛事活動接連舉辦,國際大都市魅力更加彰顯、風采更加動人。

香港司法法律界堅定擔當起香港法治守護者的責任。特別行政區法院依法對“修例風波”中出現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具有阻嚇性的判決。面對一些國家對香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惡意攻擊,乃至恐嚇、威脅、制裁,香港執法、檢控和司法人員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公正司法,捍衛公平正義,贏得各方尊敬和讚譽。香港包括普通法在內的原有法律制度得到保持和發展,法治“金字招牌”享譽全球。國際調解院總部、亞非法協香港區域仲裁中心和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太地區聯絡辦公室紛紛落戶香港,這是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投下的“信心票”。

(三)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經濟發展蓬勃興旺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市場注入了強大的穩定性、確定性、可預期性,香港營商環境越來越好、各國投資者紛至遝來。

香港經濟穩步增長。2023年香港順利走出新冠疫情,本地生產總值連續保持增長,2024年全年突破3萬億港元,2025年實質增長3.5%。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地位更加穩固,經濟自由度蟬聯全球第一,全球金融中心指數評分排名世界第三,世界競爭力排名重返全球前三,世界人才排名大幅躍升至全球第四、亞洲第一。2025年恒生指數上漲27.8%,港股IPO規模同比增長兩倍、高居全球第一。香港航空貨運量連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船舶註冊噸位排名全球第四,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排名全球第四。新動能新優勢不斷聚集增強。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北部都會區以創新方式加速發展,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香港園區正式開園。有超過2700家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港經營,當中一半以上管理資產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母公司在海外或內地的駐港公司超11000間,創歷史新高。全球投資者用真金白銀為香港未來投下“信心票”。香港仍然是舉世公認的全世界營商環境最好的地方,是幹事創業、投資興業、成就夢想的熱土。

香港內聯外通功能強化拓展,重要橋樑和視窗作用更加凸顯。香港連續成功舉辦國際金融領袖投資峰會,吸引全球金融精英密集來港,2025年舉辦的第十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吸引相關國家和地區逾6000名政商界人士參會。香港總商會委託專業機構調查編制的“亞洲城市國際化指數”中,香港排名第一。2025年11月,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宣佈將在港設立辦事處。2025年全年香港吸引旅客4990萬人次、同比增長12%。有外國駐港機構發佈的2026年有關調查報告顯示,94%的受訪美資企業對香港的法治表示信任。那些極力唱衰香港、大肆抹黑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聲譽,鼓動在港企業撤離等言行,註定是徒勞的。

(四)權利自由更有保障,市民福祉日益增進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為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自由提供了更好保障。香港國安法實施5年多來,檢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比例不到0.2%。這充分說明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人權自由,與某些國家肆意將經濟、技術、資本、貨幣、關稅作為泛國安化武器有本質區別。香港居民依法行使各項權利,享有各種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等,個人隱私受到應有保護。香港社會繼續保持高度多元、五光十色,任何人不管持何種政治立場、奉行什麼理念,只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都可以在香港自由地生活、工作、學習。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發佈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有200多家,進入香港的境外新聞媒體有增無減。所謂“香港國安法損害人權和新聞言論自由”“以言入罪”“有了國安法就沒有‘一國兩制’”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保障全社會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搞建設、惠民生,廣大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推展“簡約公屋”等有力舉措,使公屋輪候時間大幅縮短。“社區客廳”加速建設,改善基層市民生活環境。地區康健中心作為社區醫療健康服務樞紐的作用強化,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基層醫療健康服務。公共福利覆蓋及配套資助計畫進一步擴大,長者醫療券拓展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更多醫療機構。首間中醫醫院開設運營,跨境安老院新增多家。落實最低工資“一年一檢”,取消強積金對沖,讓勞動者權益更有保障。“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恒常化,更多企業提供職位支援香港青年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香港市民得到了更多“看得見、摸得到”的民生實惠。現在,香港社會戾氣少了,愛國愛港人士揚眉吐氣,反中亂港言行遭到唾棄。愛國主義教育廣泛深入開展,以愛國愛港為核心、與“一國兩制”方針相適應的主流價值觀日益形成鞏固,社會正能量不斷彙聚、正氣不斷上揚。

五、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事業高品質發展

當前,中國進入了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一國兩制”實踐進入了新階段,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鬥爭依然尖銳激烈。新時代新征程,必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指導,牢牢把握“一國兩制”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要求,堅定不移建設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一)堅持中央政府根本責任和特別行政區憲制責任相統一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的共同責任。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依法全面維護國家安全,行使相關權力,包括處理特別行政區層面難以解決的維護國家安全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主導、特別行政區主責,符合“一國兩制”方針,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生動體現。

面對複雜多變的形勢,必須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一國兩制”實踐的全過程。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斷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和香港國安條例等法律,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統籌外部安全和內部安全,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持續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和水準。

(二)堅持把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堅持把政治安全擺在首位,是新時代中國國家安全的生命線。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反中亂港勢力對特別行政區政權的攻擊,實質上是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破壞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維護政權安全,不僅要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的安全,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手中,而且要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和國家政權的安全。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修例風波”殷鑒不遠,國家安全警鐘長鳴。維護政權安全必須把反中亂港勢力排除在特別行政區管治架構之外,嚴防打著所謂“民主”“自由”“人權”口號的“軟對抗”,嚴防海外反中亂港活動倒灌香港。必須發展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形成更廣泛的國內外支持“一國兩制”的統一戰線。必須堅定走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發展道路,通過舉行高品質的選舉,把愛國愛港立場堅定、管治能力突出、熱心服務公眾的賢能人才選入管治團隊。必須堅持和完善行政主導,推動行政與立法良性互動,不斷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

(三)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

國家安全是每個人的安全,攸關香港全體居民和各國投資者的利益福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不追求“絕對安全”,或者“泛化安全”,對人權保障作出了完善的規定,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個人和組織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受影響。在追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過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鮮明特色和重要經驗,必須長期堅持。香港居民和法人與其他國家、地區及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以及在港外國人的各項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正常的官方往來、商業交易、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和民間交往等活動,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

(四)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以及本地法律開展工作,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堅持罪刑法定,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按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予定罪處刑。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式,奉行無罪推定,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執法權,遵守法定程式,接受司法審查。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

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持續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確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不斷增強香港居民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五)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維護安全和推動發展都要堅定不移。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是在發展中形成的,同樣要在發展中鞏固和提升。推動發展,絕對不能忽視安全。過去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健全,政治爭拗和社會亂象不斷,錯失了很多發展良機,民生福祉受到影響。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為了讓香港更好地發展,讓香港居民過上更好的日子,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護。樹立發展是硬道理、安全也是硬道理的理念,既抓好高品質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又抓好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頭等大事,把香港繁榮發展建立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

新形勢下應推動發展和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堅持促進創新和防範風險相統一。鞏固提升香港獨特地位優勢,不斷增強發展新動能。更加重視金融、航運、貿易以及海外利益保護等非傳統領域的安全,切實防範外部敵對勢力干預破壞,進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制度機制,完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有效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香港經濟高品質發展,保持社會大局穩定。

(六)堅持在開放中維護安全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塑造的是開放型安全,強調在開放環境中動態維護國家安全。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是久負盛名的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中心,一直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零關稅政策,自由開放雄冠全球。作為連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全球經濟體系的關鍵樞紐,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安全,就是維護國際經濟金融安全,就是維護經濟全球化的基本秩序。在高度國際化環境下,香港既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又堅定不移保持開放,在開放中保安全,以安全促開放。

堅持在高水準安全保障下推進高水準開放,確保營商環境更加自由開放,資本市場更加有活力、有韌性,資金、人員、貨物、資料等要素流動更加便捷,國際交往合作更廣泛、更緊密,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不斷提升。香港繼續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終審法院繼續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外來的律師繼續依法在港工作和執業。世界各國各地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繼續得到平等保護,不同的語言、不同的族裔、不同的文化交流互鑒,多元文化共存交融的特色愈發彰顯。

無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香港建設高水準安全,全力支持香港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全力支援香港廣泛拓展國際聯繫,全力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一國”之本,尊重“兩制”差異,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保持香港國際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長期不變,保持普通法制度長期不變,切實保護私有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投資者在香港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夯實了“一國兩制”實踐的安全根基,進一步充實了我國國家安全體系,對在高度國際化、全面開放條件下維護國家安全進行了成功探索,豐富了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的內涵,也為各國各地區維護國家安全作出了新示範。

結束語

“一國兩制”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波瀾壯闊,歷程極不平凡,成就有目共睹。香港今天安定繁榮的良好局面來之不易,必須倍加珍惜。一個既安全又自由、既安全又發展、既安全又開放、既安全又生機勃勃的香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國家根本利益,符合香港居民福祉,符合外來投資者利益。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踐,本質上是堅持和發展“一國兩制”事業的實踐,是保護750萬香港居民的基本人權、尊嚴和福祉的實踐,是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實踐。當今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中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複雜變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扛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持續築牢國家安全屏障,以高水準安全護航“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戰勝前進道路上的風險挑戰,在動盪不安的世界中穩如磐石;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在改革中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實現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有了高水準安全的香港,定能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更好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中創造新輝煌、作出新貢獻。

(注1)三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29日,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1860年10月24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北京條約》,割讓九龍半島南端界限街以南的地區。1898年6月9日,英國迫使清政府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強租“新界”地區99年,由此侵佔整個香港地區。

(注2)“攬炒”是粵語詞彙,香港撲克遊戲術語,意為“我要抱著你一起死”,比“同歸於盡”“玉石俱焚”更嚴重。

注:文中(注1)、(注2)為右上角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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