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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政事

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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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2024年05月30日 11:45 最後更新:12月20日 23:30

「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罪成。裁決理由提到,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人大5.22的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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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認為,提及人大5.22說明和5.28決定提及「任何活動」,而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有違《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亦不認同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據《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詮釋後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為協助宏福苑火災居民而設的「一戶一社工」並無設立期限,當局已預計可能以年計,甚至更長時間支援居民。他說居民在火災後面對不同類型的資助,如果每一項都由居民自行處理是太難,亦有機會受騙,因此「一戶一社工」主要是為他們提供支援,目前已接觸約1900戶,只是餘下10多戶未登記。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孫玉菡在電台節目中表示,目前社工主要協助居民有關短、中期的住屋需要,希望令他們盡快安頓下來,如有需要社工亦會與受災居民見面,進行簡單的心理輔導。他又說約20至30戶的長者及殘疾人士家庭,在火災後已獲安排在院舍暫住。另外,勞工處與菲律賓及印尼的駐港領事館亦正協助在火災中身故的外傭,盡快將遺體運返家鄉。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在同一節目表示,截至周六已向約1930戶派發1萬元的應急補助,至於已提高至10萬元的生活津貼,已處理923宗。政府成立的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收到的外界捐款已增至27億元,連同政府投入的3億元啟動資金,基金總額約為30億元,會用於長期支援居民重建家園。

民青局長麥美娟。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民青局長麥美娟。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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