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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政事

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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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法官指辯方「其他非法手段」狹義詮釋違《國安法》目的

2024年05月30日 11:45 最後更新:12月20日 23:30

「35+顛覆案」,16名不認罪被告,3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其中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人罪成。裁決理由提到,辯方主要爭議之一是案中「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意思,應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非法手段。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出,全國人大「5.28」決定中,提及制定《香港國安法》是要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人大5.22的說明亦指出,「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等非暴力行為,均可令國家安全在香港受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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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庭外戒備。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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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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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提及人大5.22說明和5.28決定提及「任何活動」,而並非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說法,有違《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把《國安法》第22條限制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和活動,是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且有違《國安法》的目的。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庭亦不認同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必須是刑事罪行,法庭指出,根據《國安法》,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法庭詮釋後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

行政長官李家超偕司局長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主任及眾多歐盟成員國駐港總領事午餐,就經濟和發展等議題交換意見,增進了解和探討更多合作空間。

行政長官李家超偕司局長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主任及眾多歐盟成員國駐港總領事共晉午餐。李家超FB圖片

行政長官李家超偕司局長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主任及眾多歐盟成員國駐港總領事共晉午餐。李家超FB圖片

李家超表示,歐盟乃香港第四大商品貿易夥伴,一直是香港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現時,香港有1780間歐盟企業進駐,充分印證歐盟企業對香港蓬勃市場和友好營商環境的信心。作為連接中外文化的超級聯繫人和超級增值人,香港在各方面的豐厚知識和經驗有助歐盟企業拓展內地和亞洲市場的廣闊市場。

他強調,特區政府重視和歐盟的關係,致力強化彼此的連繫。面對日益緊張的局勢和市場動蕩,香港和歐盟在維護多邊主義,支持奉行國際規則的組織,重視開放合作等方面有強烈共識,香港會繼續和歐盟及其他有相同理念的經濟體共同維護自由開放貿易,加強合作,搭建橋樑,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關係。

行政長官李家超偕司局長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主任及眾多歐盟成員國駐港總領事午餐

行政長官李家超偕司局長與歐盟駐香港辦事處主任及眾多歐盟成員國駐港總領事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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