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間公司及1名董事承認在2020年至2021年新冠疫情期間,向申請遙距營商計劃、政府資助的企業提交資訊科技方案報價時,參與合謀行為;案件達成和解,競爭事務審裁處頒令,有關各方須支付罰款共13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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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間公司亦須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公司及涉案董事則須支付競委會的訟費。審裁處同時頒令,涉案董事取消在任何公司出任董事的資格,為期2年。
競爭事務委員會歡迎審裁處就本案發出的命令。至於案中另外兩名答辯人,由於沒有就指控作出回應,競委會向審裁處申請,批出競委會在入稟時針對二人所尋求的命令,有關申請有待審裁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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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星期二起展開大型宣傳教育活動,希望加深公眾對競爭條例下,交換敏感資料的潛在風險,提醒企業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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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指出,如與競爭對手交換有關價格、顧客或成本等商業資料,尤其是未來定價意向,則可能損害競爭,因為可以令對手之間更容易預測和配合彼此的行為,讓競爭對手能以合作取代有效競爭,有關行為就可能違反競爭條例,不論是披露或接收資料的一方,都同樣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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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提醒,除了直接與競爭對手交換敏感商業資料,企業亦可能透過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供應商或分銷商,交換資料,做法同樣損害競爭,因此第三方亦可能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競委會行政總監蕭滿章說,合謀定價與交換敏感資料,兩者均可以損害競爭,但交換資料可以無協議成份,同樣達到合謀定價的後果,例如令價格上升。
競委會表示,至今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的15 宗案件中,有5宗涉及交換敏感商業資料的行為,牽涉多個不同界別,包括資訊科技、清潔服務合謀案、地產代理商等,其中4宗案件的所有答辯人均被裁定違反《條例》,合共須支付近3000萬港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