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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5宗涉交換敏感商業資料案4宗違例罰近3000萬 籲企業留意潛在風險

社會事

競委會:5宗涉交換敏感商業資料案4宗違例罰近3000萬 籲企業留意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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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5宗涉交換敏感商業資料案4宗違例罰近3000萬 籲企業留意潛在風險

2025年11月25日 14:44 最後更新:15:41

競爭事務委員會星期二起展開大型宣傳教育活動,希望加深公眾對競爭條例下,交換敏感資料的潛在風險,提醒企業要守法。

競爭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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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指出,如與競爭對手交換有關價格、顧客或成本等商業資料,尤其是未來定價意向,則可能損害競爭,因為可以令對手之間更容易預測和配合彼此的行為,讓競爭對手能以合作取代有效競爭,有關行為就可能違反競爭條例,不論是披露或接收資料的一方,都同樣有風險。

競爭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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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提醒,除了直接與競爭對手交換敏感商業資料,企業亦可能透過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供應商或分銷商,交換資料,做法同樣損害競爭,因此第三方亦可能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競委會行政總監蕭滿章說,合謀定價與交換敏感資料,兩者均可以損害競爭,但交換資料可以無協議成份,同樣達到合謀定價的後果,例如令價格上升。

競委會表示,至今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的15 宗案件中,有5宗涉及交換敏感商業資料的行為,牽涉多個不同界別,包括資訊科技、清潔服務合謀案、地產代理商等,其中4宗案件的所有答辯人均被裁定違反《條例》,合共須支付近3000萬港元罰款。

競爭事務委員會建議,將針對定期班輪公司之間船舶共用協議的集體豁免命令續期,並邀請公眾及業界就有關建議提交申述。

競委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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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提議將該命令續期5年,有效期至2031年8月8日。船舶共用協議是指航運公司之間就營運安排訂立的協議,包括交換船舶箱位或協調航班時間表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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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早於2017年8月首次發出該命令,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根據船舶共用協議所進行的活動可獲豁除於《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其後競委會進行檢討,並於2022年將該命令續期4年。

競委會表示,已仔細考慮不同持份者在初步公眾諮詢中所提交的意見,並與業內主要持份者舉行會議。競委會的初步結論認為,在該命令下,船舶共用協議所涵蓋的活動仍然符合經濟效率豁除的條件,該命令仍然可取並能繼續發揮效用,因此建議按相同的實質性條文將命令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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