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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入稟起訴「圍標」集團 涉全港11屋苑及大廈包括宏福苑 共7億元工程

社會事

競委會入稟起訴「圍標」集團 涉全港11屋苑及大廈包括宏福苑 共7億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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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入稟起訴「圍標」集團 涉全港11屋苑及大廈包括宏福苑 共7億元工程

2026年03月25日 14:27 最後更新:16:01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今日(3月25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向6間業務實體及12名人士展開法律程序。涉及一個樓宇維修工程圍標集團,於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在至少11個屋苑及大廈的維修工程招標期間,涉嫌從事違反《競爭條例》(《條例》)的行為。相關工程分布港、九、新界共8個地區,包括大埔宏福苑,合約總值合共近7億港元。 

競委會在搜證期間,取得該集團的內部通訊,顯示其野心是要利用不法手段,佔據全港樓宇維修市場四分之一的市場佔有率,反映其處心積慮和極度貪婪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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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相關工程分布港、九、新界共8個地區,包括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涉案的相關工程分布港、九、新界共8個地區,包括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11個屋苑及大廈名單。競委會

11個屋苑及大廈名單。競委會

涉案的業務實體及涉案人士。競委會

涉案的業務實體及涉案人士。競委會

競委會表示,隨後將陸續對不同的圍標集團作出起訴。

競委會表示,隨後將陸續對不同的圍標集團作出起訴。

涉案的相關工程分布港、九、新界共8個地區,包括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涉案的相關工程分布港、九、新界共8個地區,包括大埔宏福苑。資料圖片

11個屋苑及大廈包括將軍澳翠林邨、觀塘德信工業大廈、柴灣樂翠臺、土瓜灣仁智大廈、葵涌葵豐樓、葵涌怡勝花園、大角咀中星樓、銅鑼灣耀華街31號、大埔太平工業中心第一座、大埔宏福苑,以及麻地平安大樓。

11個屋苑及大廈名單。競委會

11個屋苑及大廈名單。競委會

涉案的6間業務實體,包括俊豪建築工程、利民創建及頂豐建築;祥利建築;藝林建築工程;宏溢營造工程;瑋業發展建築;竣鴻工程。而12名涉案人士分別是張烱權、陳健強、周淑霞、李偉雄、蕭永康、黃明強、劉永森、魏生旺、黎錦全、陳嘉玉、陳响發,以及李偉雄。

涉案的業務實體及涉案人士。競委會

涉案的業務實體及涉案人士。競委會

根據競委會公布的案情指出,該圍標集團由多個工程承辦商及中間人組成,集團主腦會先物色目標工程項目,並選定集團內其他承辦商入標。這些承辦商會獲安排擔任「主角」(即集團的預設中標者)或「幫手」(負責提供掩護式投標),再由主腦親自或指派其他中間人為它們準備及/或分發入標價格指示(以「功課」作為暗號)。擔當「幫手」的承辦商會依從或參照全部或部分價格指示,並提交標書,從而協助「主角」中標。 

競委會表示,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關行為構成屬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違反《條例》下的 「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現正向審裁處申請命令,向違反或牽涉入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6個業務實體,以及除陳响發之外的11名人士施加罰款;向張烱權、魏生旺、黎錦全、陳嘉玉、陳响發及李偉雄發出取消董事資格令。

競委會又指,由於有個別人士於調查期間,未有遵從競委會的強制權力提供相關資料,此舉可能干犯了《條例》第 52 條及第 54 條所訂明的刑事罪行,競委會已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此外,競委會發現有涉案承辦商在投標時,簽署了由競委會推出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確認書),相關人士有可能因作出虛假陳述而干犯串謀欺詐罪行,競委會將會轉介予有關執法部門作刑事調查。 

競委會表示,隨後將陸續對不同的圍標集團作出起訴。

競委會表示,隨後將陸續對不同的圍標集團作出起訴。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競委會一直高度關注樓宇維修的圍標問題,近年先後採取了 5 次大規模的搜查行動,相關行動對競委會的調查工作,以及迅速打擊一些參與圍標的人士,有非常大的幫助。

他續表示,入稟起訴的是一個近年冒起同時非常活躍的圍標集團。在搜證期間,取得該集團的內部通訊,顯示其野心是要利用不法手段,佔據全港樓宇維修市場四分之一的市場佔有率,反映其處心積慮和極度貪婪的心態。這宗案件亦成為一個重要的突破點,在後續調查中揭發更多圍標集團的存在及手法。

他強調,是次入稟標誌著競委會就樓宇維修的執法工作進入起訴階段,只是開始,競委會隨後將陸續對不同的圍標集團作出起訴。競委會呼籲所有企業不要從事反競爭行為,而已牽涉入合謀行為的人士,應盡快聯絡競委會申請寬待或提供合作。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建議修例,對圍標及分割市場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加入監禁罰則,最高可判囚7年。

宏福苑火災引發社會上對屋宇維修圍標情況的討論。資料圖片

宏福苑火災引發社會上對屋宇維修圍標情況的討論。資料圖片

大埔宏福苑火災後,樓宇安全及圍標問題備受關注。毛樂禮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公會已成立法律研究專責小組,將於獨立委員會工作告一段落後,因應其報告提出技術性修改建議。他建議,可先借鏡《證券及期貨條例》,修改《競爭條例》,對圍標及分割市場等嚴重反競爭行為加入監禁罰則,最高可判囚7年,長遠則應研究為圍標問題訂立專門法例。

建議借鏡證券條例修改競爭法

毛樂禮指出,目前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競爭條例》主要依賴民事途徑處理相關行為,並不涉及監禁刑罰。他相信,引入監禁罰則對很多人而言會是「差天共地」的分別。他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做法,指嚴重反競爭行為最高可被判處5至14年監禁,認為本港以7年監禁作為標準是合適的安排。

毛樂禮。資料圖片

毛樂禮。資料圖片

強調有助營商環境

他認為,將罰則提高至監禁刑罰,並不影響營商環境,反而能確保市場有真正的競爭,長遠而言對市民及企業都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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