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岑耀信早前辭任後,接連公開作出評論,針對香港法治。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羅傑志(Anthony Rogers)、曾長期任終院非常任法官的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梅師賢(Anthony Mason)先後發聲,支持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強調即使法官不同意條文,都必須以法斷案。
梅師賢不點名批評岑耀信言論,強調「法官以法判決」無違法治。
岑耀信聲稱「國安法衝擊本港法治」,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梅師賢接受傳媒訪問時不點名批評話,即使法官不同意當中條文,例如嚴苛或侵犯人權,只要法例本身有效,法官必須以法斷案。
梅師賢又明確表態支持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指留任法官會繼續秉持法治,就何謂獨立、公正做出決定樹立榜樣。
梅師賢被譽為法學泰斗,他於1951年在新南威爾斯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64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1964年至1969年期間,出任聯邦副檢察長;1969年獲委任為新南威爾斯最高法院大法官,擔任上訴庭大法官一職直至1972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大法官。1987年至1995年期間,他出任澳洲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1997年至2015年期間,擔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前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撰文反駁岑耀信,批其言論自相矛盾。
前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日前則在《金融時報》撰文,直批岑耀信文章中有關觀點背後邏輯自相矛盾,混淆裁決對錯與法例喜惡。
羅傑志在文中表示,對岑耀信違反在法律程式仍在進行期間,不應發表評論的原則,感到非常遺憾。該原則尤其適用於可能提起上訴的情況,當發表聲明的人擁有比審理上訴者更高的司法職位時,更不能違反有關原則。
羅傑志又批評,岑耀信的文章將法庭決定的正確性與個人對相關法律的厭惡混淆,以及其觀點背後的邏輯是自相矛盾。他強調法官可以辭職而不執行被認為不公正的法律是正確和適當的行為,但執行該法律的人不會違反法治原則。
羅傑志在1984年獲英國委任為御用大律師,在1976年至93年期間在香港私人執業,於93年獲委加入香港最高法院為高等法院大法官,並於1997獲委任為上訴法庭大法官。2000年再升一級任上訴庭副庭長,直到2011年退休。
金牙大狀話,兩位重磅的法律界殿堂級人物,其實已講出西方傳統法治的觀念,強調「法官以法判決」無違法治。一旦立法機關立了法,無論法官個人怎麼看待這部法律,即使是個人覺得「是惡法限制了人權自由」,這只是個人觀感,但是作為法官就要根據法律判案,如果自己唔鍾意可以辭職不做法官,但做法官就不能夠去質疑其他根據法律判決的人「不公義」,而這正正是西方傳統法治觀念。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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