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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屠龍案

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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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多次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警長:講解從犯證人程序 協助紓緩情緒

2024年06月27日 16:55 最後更新:06月28日 08:1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27日在高院踏入第42天審訊,續由負責調查及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的警長作供。在辯方盤問下指,警長指2020年3月自己首次與國安處警署警長到監獄會見彭軍壕,講解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原則及律政司意向;之後彭曾要求會面,他與同年及翌年6月至8月期間曾多次會見彭,指半年內6次會面均「閒話家常」,因彭作為污點證人心情複雜,由於非重要事,均沒有紀錄。

在辯方盤問下,警長梁樂文指自己負責撰寫污點證人調查報告,2020年2月4日國安處警署警長馮保羅首次單獨到監獄會見彭軍壕 ,到3月12日梁與馮保羅一同到監獄與彭軍壕會面,調查報告中紀錄「講解錄取NPS(無損權益口供)原則、DOJ(律政司)意向」,過程逾3小時。辯方問及,彭軍壕在會面期間有否要求「告少啲、坐少啲監,爸爸都係警務人員」,梁樂文否認,惟指沒保存當日記事簿。

到同年4月7日,梁再到監獄向彭軍壕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彭軍壕翌日簽署。他指,8個月後「收到通知佢(彭軍壕)想見調查隊伍」,梁遂於12月15日再同馮保羅前往會見彭軍壕。梁樂文指,每次會面都會帶記事簿,惟同意調查報告上沒紀錄探訪時間。

梁樂文指,當日會面與彭軍壕只閒話家常,「安慰吓佢,了解吓佢心情係點⋯⋯作為污點證人,心情可能好複雜想見下案件主管」。但辯方質疑,調查報告上可紀錄「閒話家常」,梁不同意。

警長指半年內6次與彭軍壕會面均為閒話家常 

梁樂文又指,2021年6月30日再接獲通知彭軍壕欲再見面,到之後8月11、15、25日連續3次往會見彭軍壕,但記事簿均沒保留,而調查報告上亦沒紀錄時間,承認「純粹我個人疏忽」。梁指,同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再與彭軍壕會面,半年內6次會面均是閒話家常,故沒紀錄,因無重要事。辯方指梁於11月30日的記事簿中寫上「for ig」,梁解釋「ig」即收集情報(information gathering),辯方質疑梁當日不是閒話家常而是收集情報,梁否認,指「ig」屬籠統說法。

辯方比對2021年到2023年間14次會見彭軍壕的調查報告和梁樂文的記事簿紀錄,當中紀錄內容大多一致,僅2021年11月30日及12月21日的記事簿紀錄了「for IG」,調查報告則未有紀錄,梁解釋,因當時沒特別參照以往寫法紀錄。辯方向梁樂文指出,最近有人告知梁樂文指「IG」說法屬虛構,要改稱閒話家常、心理輔導,又問最近可曾與馮保羅商討,梁一一否認。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23年9月會見黃振強 多次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另指,2023年9月20日梁樂文曾前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時間紀錄為早上9時至12時15分,梁解釋,此為進入收押所時間,但入內後尚需等候程序。梁指,多次為黃振強錄取無損權益口供,但均沒即場紀錄,因較零碎,沒需要逐一紀錄,惟辯方質疑曾有人提示他或要用文件協助黃振強,梁全否認。

警長否認威逼賴振邦招認  

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是香媛盤問下,梁樂文確認賴振邦於3次錄影會面中均保持緘默,梁又同意於調查期間得悉案中被捕者張堅順為賴的姐夫,惟不清楚張及其太太(即賴的家姐)都曾於賴的工作室工作。而張被捕獲釋後於2020 年 8 月離港失聯。

辯方指,警方於2020年1月19日在長沙灣警署對賴進行的「De-briefing」時間多於一小時,關注當中詳情。梁解釋,當時上司曾向賴就其家庭狀況、三合會背景、政黨聯繫及與其他被捕人士關係等作循環提問,惟賴對其個人背景查問均無作答。

辯方又指,2020年1月17日被告賴振邦被捕,兩日後被解押到警署接受調查,其間有警員命賴在房間內脫去衣物,又有警員將一枚子彈放在賴的背部磨擦。賴離開時被推至頭部撞牆,梁指罵賴「死曱甴,我同啲人講係你篤灰,篤佢哋出嚟。」惟梁否認辯方說法。辯方指警方威逼賴招認,並指梁多次與彭見面是想著彭「拉多啲人落水」,梁均不同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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