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審裁處頒令兩間在疫情期間申請政府資助時合謀、和解後又沒有回應指控的人士,須分別支付罰款約24萬及16萬港元。
多間公司在新冠疫情期間,向申請遙距營商計劃、政府資助的企業,提交資訊科技方案報價時,參與合謀行為,案件達成和解,早前頒令各方須支付罰款共131萬2千元,但案中有兩名答辯人沒有就指控作出回應,競委會審裁處頒令兩人須分別支付罰款約24萬及16萬港元,及分別支付競委會的訟費及調查費用。
競委會。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競委會表示,今次裁決是首次根據《審裁處規則》申請命令,以處理答辯人沒有作出回應的情況,認為反映業務實體或個別人士面對競委會在審裁處展開的訴訟時,可以選擇和解或抗辯,但無視訴訟絕非一個選項,強調若答辯人不理會訴訟,競委會有權向審裁處申請判其敗訴。
競委會。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競爭事務委員會星期二起展開大型宣傳教育活動,希望加深公眾對競爭條例下,交換敏感資料的潛在風險,提醒企業要守法。
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委會指出,如與競爭對手交換有關價格、顧客或成本等商業資料,尤其是未來定價意向,則可能損害競爭,因為可以令對手之間更容易預測和配合彼此的行為,讓競爭對手能以合作取代有效競爭,有關行為就可能違反競爭條例,不論是披露或接收資料的一方,都同樣有風險。
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委會提醒,除了直接與競爭對手交換敏感商業資料,企業亦可能透過第三方,例如行業協會、供應商或分銷商,交換資料,做法同樣損害競爭,因此第三方亦可能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競委會行政總監蕭滿章說,合謀定價與交換敏感資料,兩者均可以損害競爭,但交換資料可以無協議成份,同樣達到合謀定價的後果,例如令價格上升。
競委會表示,至今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的15 宗案件中,有5宗涉及交換敏感商業資料的行為,牽涉多個不同界別,包括資訊科技、清潔服務合謀案、地產代理商等,其中4宗案件的所有答辯人均被裁定違反《條例》,合共須支付近3000萬港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