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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屠龍案

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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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2024年08月29日 14:51 最後更新:12月17日 22:4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兩主腦共 7 人先認罪,而7名不認罪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9人的陪審團歷經3日,共逾23小時,終達成裁決,以7比2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第二項控罪「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其餘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劉佩凝,各項控罪不成立,包括《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及「串謀謀殺」罪,而第七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脫罪。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第五被告賴振邦的第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控罪,陪審團以8比1裁定不成立,惟第二項「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以7比2裁定成立,至於第三項串謀謀殺則以8比1裁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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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張慧玲在休庭後進行判刑,裁定被告須分別就兩項控罪入獄15個月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噴霧純屬自衞的說法,認為明顯是與「屠龍小隊」參與示威及破壞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斷就是用來噴警方,故管有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用途,又指被告將炮仗放在「屠龍小隊」的倉庫內,明顯是打算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

「12港人案」之一的被告早前因潛逃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已分別入獄7個月及10個月,法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最終只獲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至於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30日將處理他們的求情;而其他認罪被告還包括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一項串謀謀殺罪;而當中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感謝9人陪審團自今年4月起連日準時到庭審理案件,相信各陪審團十分用心考慮本案的大量證據,讓9人終身豁免任職陪審員。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本案經歷81天審訊,共傳召31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污點證人。陪審團自27日上午開始退庭商議,法官張慧玲28日早上先回答陪審團提出的3項法律問題,包括首項控罪與第二項交替控罪之間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及如陪審團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但「嚴重損害財產」在法例上沒定義,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常識和經驗判斷。法官亦提醒陪審團,應互相借鑒及考慮他人意見,有人或會被說服而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陪審團的誓詞,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

至28日下午,陪審團再度向法官索取指引,指就其中一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以及女被告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未能達到有效裁決,其中陪審員對「財產嚴重損害」中「嚴重」兩個字的定義,未達共識,冀法官給予具體準則,惟法官說,只可提供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協助,著陪審團自行考慮。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包括「屠龍小隊」在內的激進反對派組織成員,涉計劃於灣仔放炸彈及槍殺警員,案件2024年11月審結,14人被控,當中9名被告、包括主犯全部入罪。

14名被告中有11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另涉串謀殺警罪、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等。7人不認罪受審,而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無名小隊」的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轉任控方證人。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發起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經歷81天審訊,罪成被告賴振邦連同認罪被告共7人,於2024年11月14日在高院被重判,其中主腦吳智鴻及「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分別被判監23年10個月及13年6個月,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判囚12年,其餘被告刑期由5年10個月至10年10個月不等;另連同涉助男友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鍾雪瑩及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的張俊富,是案共9人被判刑。

12.8炸彈殺警計劃四步曲

據控方案情,案中主謀吳智鴻,聯同「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槍手蘇緯軒等, 擬於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港島遊行期間放炸彈及殺警,計劃分成四步曲進行,先由「屠龍小隊」藉「裝修」等誘警至指定位置;再由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於灣仔軒尼詩道遊行隊伍途中的英皇中心,引爆預先放置兩個分別含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大小炸彈,內藏大量鐵釘;同一時間,槍手在附近高處用長槍伏擊警員,當有警員被擊中時引起恐慌,迫使其他警員靠近大炸彈再引爆,以達到「殺警數字最大化」;然後再「全民執槍」,由示威者執拾警槍己用。控方指出,其中大炸彈爆炸半徑範圍達400米,並藏有約150根鐵釘,炸彈威力覆蓋樓宇、民居和油站,一旦爆炸必會造成傷亡。當天的遊行有取得不反對通知書,眾多遊行人士都會受傷,民居內的市民亦會遭受炸彈影響。由於多名涉案被告在事成前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最終「計劃夭折」。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屠龍案不認罪被告,當中僅賴振邦罪成,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張俊富亦被判囚。

各人有不同角色 殺警計劃有仔細分工

控方亦指,「殺警計劃」有明確「分工」,包括由隊長黃振強領導的「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誘警至放置炸彈位置;而吳智鴻牽頭的無名小隊,則負責製造炸彈,待警察走近炸彈處再引爆,其成員包括彭軍壕;至於槍械方面,主則由蘇緯軒擔任槍手,負責從高處狙擊警察。

案中有 6名被告與「屠龍小隊」相關,除隊長黃振強外,還有不認罪的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及協助籌款的劉佩凝。審訊期間,黃振強作供時,曾提及其他被告的分工,包括張俊富負責管理倉庫,嚴文謙參與前線示威,張銘裕參與台灣軍訓,也曾與李家田參與西貢試槍,劉佩凝則被指有份資助「屠龍」並協助開設 Telegram 頻道籌款。控方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誘警「引戰」,但有4名成員曾在不同場合曾商討12.8的殺警計劃。

至於被指為主謀的吳智鴻,其團隊包括 4 名被告,包括認罪的彭軍壕、蔡凱明,以及不認罪受審的賴振邦、許湛榮。控方指吳一方為「激進反對派組織」,指許湛榮曾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試槍等;而彭軍壕和賴振邦則涉製造爆炸品,蔡凱明則有份提供意見。據彭軍壕證供,吳的團隊背後「金主」為曾參選中西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

而在7名不認罪被告中,賴振邦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他「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

另被指為「槍手」的被告蘇緯軒,案發時僅 18 歲,在被於大埔警方拘捕期間曾開槍,後被制服,警在其藏身處搜出槍械,承認串謀謀殺等控罪。另有2被告涉槍械,包括蘇的時任女友鍾雪瑩,承認有份助蘇藏槍械、及另一認罪被告陳玉龍,涉從美國進口槍械部件及彈藥至香港,再組裝成槍械。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在華仁書院附近檢獲炸彈裝置。(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斥計劃惡毒  殺害警員並製造社會恐慌  以顛覆政府為目標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早年悍匪葉繼歡的爆炸品案,判刑是18年監禁,本案性質更嚴重,目的是殺害警員和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相比葉繼歡案的性質更嚴重,因此量刑起點亦更高,將遠超18年;而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條例》提出檢控的案件,沒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法官指出,相關計劃周詳,並非即興,不同人物有不同角色,針對政府和殺警,引致社會大亂,計劃「惡毒之處非筆墨所能形容」,斥一眾被告為實現政治目的,不理他人死活。

法官又提及,「屠龍小隊」其他成員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審團未能肯定他們是本案串謀的一分子,但其破壞行為是有目共睹。

法官指,吳智鴻拉攏不同人物招兵買馬,安排軍訓,積極參與策劃本案,並親身配製炸彈,雖然他在家人朋友眼中關心社會,為人熱心,但他計劃濫殺警員,顛覆政府,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和震驚;法官又認為吳智鴻認罪,是因被頂證,並非真心悔改。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部分被告在灣仔的「安全屋」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表示,黃振強是「屠龍小隊」隊長,在2019年進行大肆破壞,吳智鴻看準「屠龍小隊」的勇武行為而拉攏黃振強加入本案計劃。黃振強經過周詳部署,惡毒之處非筆墨可形容,殺害警員的目的明顯是要向社會宣戰,必須嚴懲,但黃振強並非主腦,沒處理槍械及炸彈,惟他召集成員引警前往爆炸點,責任無法輕視,惟黃振強認罪並擔任控方證人,雖然其他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他提供的訊息,已提供真實證供,對控方舉證有莫大幫助,予以減刑。

黃振強另承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行,法官斥被告在Telegram頻道發佈非常煽情、且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集不少資金,更將部分留為己用。

各被告罪名及刑期:

吳智鴻(案中主腦)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22年4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14年4個月

總刑期:23年10個月

黃振強(屠龍小隊隊長)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刑期:12年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刑期:4年6個月

總刑期:13年6個月 

蘇緯軒 (槍手)

串謀謀殺

刑期:7年6個月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9年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

刑期:5年

總刑期:12年

彭軍壕 (吳智鴻副手)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總刑期:10年

蔡凱明 (協助製作炸彈)

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爆炸品

總刑期:5年10個月

陳玉龍 (協助運槍械)

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8年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刑期:6年

總刑期:9年

賴振邦 (協助製作炸彈)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總刑期:10年10個月

鍾雪瑩(協助男友蘇緯軒藏槍械)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總刑期:7年4個月

張俊富 (屠龍小隊成員)

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槍械罪

總刑期為18個月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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