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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屠龍案

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屠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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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6不認罪被告脫罪

2024年08月29日 14:51 最後更新:12月17日 22:47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兩主腦共 7 人先認罪,而7名不認罪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9人的陪審團歷經3日,共逾23小時,終達成裁決,以7比2裁定第五被告賴振邦第二項控罪「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其餘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劉佩凝,各項控罪不成立,包括《反恐條例》中「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交替控罪的「串謀爆炸」及「串謀謀殺」罪,而第七被告劉佩凝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脫罪。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第五被告賴振邦的第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控罪,陪審團以8比1裁定不成立,惟第二項「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則以7比2裁定成立,至於第三項串謀謀殺則以8比1裁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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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民陣遊行期間,「屠龍小隊」涉串謀在灣仔放炸彈及以槍手殺警,被首引反恐條例控告。(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至於被告張俊富,在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罪,法官張慧玲在休庭後進行判刑,裁定被告須分別就兩項控罪入獄15個月及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不接納辯方指被告管有胡椒噴霧純屬自衞的說法,認為明顯是與「屠龍小隊」參與示威及破壞行動有關,唯一合理推斷就是用來噴警方,故管有相關物品屬於非法用途,又指被告將炮仗放在「屠龍小隊」的倉庫內,明顯是打算進行破壞行動時使用。

「12港人案」之一的被告早前因潛逃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已分別入獄7個月及10個月,法官指被告是因乘搭快艇潛逃到內地才會被判監,是咎由自取,並非減刑理由,被告最終只獲四分一認罪刑期扣減。 至於同樣在開審前已認罪的被告吳智鴻及鍾雪瑩,法庭30日將處理他們的求情;而其他認罪被告還包括黃振強、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一項串謀謀殺罪;而當中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至於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李家田的私家車離開法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感謝9人陪審團自今年4月起連日準時到庭審理案件,相信各陪審團十分用心考慮本案的大量證據,讓9人終身豁免任職陪審員。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載着被告張銘裕的私家車。

本案經歷81天審訊,共傳召31名控方證人,包括3名污點證人。陪審團自27日上午開始退庭商議,法官張慧玲28日早上先回答陪審團提出的3項法律問題,包括首項控罪與第二項交替控罪之間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及如陪審團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應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更多指引。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嚴文謙坐的士離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指,《反恐》控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令他人死亡或嚴重受傷;交替控罪則毋須理會地點,只須證明有意圖「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但「嚴重損害財產」在法例上沒定義,須由陪審團以人生智慧、常識和經驗判斷。法官亦提醒陪審團,應互相借鑒及考慮他人意見,有人或會被說服而改變立場,最重要是忠於陪審團的誓詞,作出合乎事實的裁決。

至28日下午,陪審團再度向法官索取指引,指就其中一名被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以及女被告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的控罪,未能達到有效裁決,其中陪審員對「財產嚴重損害」中「嚴重」兩個字的定義,未達共識,冀法官給予具體準則,惟法官說,只可提供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協助,著陪審團自行考慮。

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串謀設置炸彈殺警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分別被判囚13年半及23年10個月,處理眾籌資金的女被告劉佩凝則罪脫。律政司星期一(1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3人銀行帳戶眾籌款項共逾67萬元,指明款項均用作支援案發當日恐怖活動,法官張慧玲當日批准申請。張官星期四(21日)頒下判詞,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屠龍小隊計劃在12.8日民陣遊行當日殺警。

涉及充公令的3人分別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成員劉佩凝及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黃、吳兩人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3人均缺席充公令的聆訊,但黃、吳兩人已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主腦吳智鴻為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大遊行期間執行「殺警計劃」,在灣仔軒尼詩道設置大小炸彈埋伏警方,藉破壞親政府店舖誘警到場後引爆,槍手再於高處亂槍掃射,2人同承認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振強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智鴻則再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屬於條例定義下的恐怖分子;負責眾籌的劉佩凝按黃振強指示管理眾籌頻道,雖然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罪脫,惟亦屬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法官張慧玲指證據強而有力,接納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故批准申請。

律政司指出,2019年11月至12月間,劉佩凝帳戶曾收取約105萬元,而劉佩凝11月只得不足3000元微薄薪金;黃振強帳戶則有個別人士捐款用以購置裝備,曾收取約71萬元,2人帳戶交易異常地多,暗示屬眾籌款項。律政司指,吳智鴻曾聯繫贊助人支持其計劃,提供資金予黃振強購買裝備,又斥資支付眾人台灣軍訓開支,加上從其搜來的大量槍械彈藥炸藥,因此認為3人帳戶屬「恐怖分子財產」,用以資助恐怖主義行為。

張官認同證據強而有力,接納律政司說法遂批准申請,充公3人銀行存款631,960元,以及吳智鴻另有現金約4萬元,合共674,860元。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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