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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外婆印傭庭上改口供 法官兩度嚴詞質問是否有人編寫

社會事

官恩娜外婆印傭庭上改口供 法官兩度嚴詞質問是否有人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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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恩娜外婆印傭庭上改口供 法官兩度嚴詞質問是否有人編寫

2024年10月10日 21:26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20

曾經照顧藝人官恩娜外婆的印傭阿 Dee 出庭,就爭產案作供。由於她聲稱忘記長達13頁的供詞,法官陳嘉信特別准許即時傳譯員將內容以印尼語讀一次。阿 Dee 就主人勞笑鳳生前是否有同原告三姊妹爭吵一事,更改了內容,導致陳嘉信兩度嚴詞質問是否供詞由他人編寫,並非出自她本人。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進入法庭神色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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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馮明業與阿Dee登上官有權的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馮明業與阿Dee登上官有權的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身材纖細的阿 Dee 在馮明業陪同下,先與律師團在會議室開會,她進庭後說非常害怕,馮馬上安慰她說,「啲人(律師、法官)唔惡架」,但她仍然面有難色坐上證人欄。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13頁供詞即時譯成印尼語

辯方律師盤問是否採納2020年4月所寫的供詞時,阿 Dee 突然說時間太久,完全忘記內容。陳嘉信與控辯雙方律師商討後,准許即時傳譯員將13頁的供詞譯成印尼語讀給阿 Dee 聽。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證人三番四次改口供

花了大約40分鐘,阿 Dee 確認供詞後接受原告大律師丘啟昌盤問。她說勞笑鳳在尖沙咀維港匯居住時,不時會單獨到麥當勞買薯條和橙汁,然後到15樓一處咖啡室進食,咖啡室會向住客提供免費咖啡。就勞住在維港匯的確定時間,阿 Dee 三番四次更改,由一年至幾個星期不等。

庭上認不出原告三姊妹

阿 Dee 應丘的要求,回頭望原告三姊妹,她說全部不認得。只記得勞居住在雞嶺期間,同她們爭吵過一次,又說當時勞曾經落淚,「講咗一啲嘢」,是廣東話她聽不懂。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驚魂未定的阿Dee 與馮明業步出高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庭外以廣東話同馮明業交談

在盤問之中,阿 Dee 確認四人吵架時,馮不在家,事後有人致電馮,他才趕回來。之後五人全部出外到一間茶餐廳。阿 Dee 突然又說四人用廣東話交談,不知道是否吵架。

法官不滿兩度嚴詞質問

陳嘉信即時兩次質問是否有編寫供詞,並非出自她本人。阿 Dee 支吾以對,最後說記不起了,但強調自此三姊妹就再沒有探望母親。期間馮向勞說了幾句話之後,她的情緒就平伏下來。

勞生前向工人借手機

丘大狀就手機問題盤問阿 Dee ,她確認勞沒有手機,喜歡看電視多過傾電話,曾經向她借用手機,好像打俾妹妹勞金鳳,亦曾向另一名工人 Ria 借用手機。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印傭阿Dee 照顧勞笑鳳多年。巴士的報記者攝

教工人打牌多隻「麻雀腳」

阿 Dee 又說自已並非勞最喜愛的工人,曾經教她打麻雀,因為「學極都唔識」被勞責罵。根據她的觀察,勞害怕孤獨,經常要人陪,又說馮一直對勞很好,從沒有罵過他。阿 Dee 又確認勞生前沒有手機外,也沒有信用卡等,每次購物都是支付現金。

散庭後馮明業與阿Dee登上官有權的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散庭後馮明業與阿Dee登上官有權的私家車離開。巴士的報記者攝

勞在萬豪居活得不開心

丘啟昌指阿 Dee 在庭上沒有說出全部事實,勞居住在萬豪居時並不開心。再追問下,阿 Dee 才首次表示,勞不時會喊、發脾氣及胃口差。丘重提爭吵事件,指四母女根本沒有吵架。

法官改變方式第三度問證人

陳嘉信隨即第三度就這個問題發問,但以另一方式提出,問阿 Dee 是否因為看見勞喊,猜測主人和三個囡吵架,並非她的個人觀察,阿 Dee 繼續以「唔記得」作為回答。離開法院後,阿 Dee 向馮說仍然害怕,馮安慰說不打緊,已經完結了,案件下周一繼續聆訊。

23歲青年於2015年、即其13歲時與9歲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時,把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星期五(1月2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23歲青年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

辯方今由大律師朱千雪代表。辯方甫開庭表示,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接受感化令,並提及被告正接受輔導,亦有進修與工程有關的課程,指被告還柙時已深刻後悔,亦清楚將來再干犯罪行的後果,希望法庭可給予一次機會,判處感化令。

惟暫委法官黃國輝聽畢辯方求情後表示,法庭傾向考慮社會服務令,法庭衡量後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10年,被告犯案時只有13歲,被告現已有穩定工作,在索取報告時被告亦已還柙逾1個月,報告正面。法庭認為,相對而言社會服務令會較感化令合適,遂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則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法官黃國輝認為本案有特殊因素,案件至今已相隔十年,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其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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