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盜用銀行卡罪行,警方於13日展開執法行動,以「串謀詐騙」罪拘捕兩男一女,涉多次盜用他人銀行卡並進行未經授權的電子交易,涉款超過港幣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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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警區刑事總督察鄭騏鋒表示,警方發現有犯罪集團租用酒店房間作為銀行卡虛假交易中心,並收集其他集團成員偷取的銀行卡作未經授權的電子交易,藉此騙取金錢。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於13日在香港機場附近的一間酒店以「串謀詐騙」罪名,拘捕兩名分別34歲和32歲的中國籍男子,以及一名27歲的中國籍女子。
深水埗警區刑事總督察鄭騏鋒(左) (警方圖片)
探員並在相關酒店房間搜出11部連接越南店舖的無線電子收款機及10張由不同國家銀行發行的銀行卡。另外,亦搜出42張交易收據,交易日期是11月12日及13日,總金額是3億6千萬越南盾,即約11萬港元。
經調查後,警方相信犯罪集團成員在機埸及不同航班上偷取旅客財物,包括銀行卡等,並隨即將偷取的銀行卡運送到匿藏在機場附近酒店的同黨,在受害人發現及取消銀行卡服務前利用連接越南店舖的無線電子收款機進行海外交易。根據警方資料顯示,該交易中心已運作大約三個月,估算已處理過百萬港元的虛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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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組高級督察王婉欣表示在今次行動中,警方首次發現犯罪集團以外國店舖的無線電子收款機在香港進行海外交易,藉此掩人耳目,令受害人難以確認被盜去銀行卡的地點,加大警方調查的難度。警方想藉機會提醒各位市民小心保管財物尤其是銀行卡,特別在乘搭跨境交通工具包括飛機及高鐵時,要將貴重物品跟身,而不要放置於遠離身邊的儲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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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2024年1到10月,於機場警區共接獲207宗機艙盜竊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89宗,而早前機場警區亦有作出相關嘅呼籲,提醒市民應時刻提高警惕,避免財物損失。而警方亦對酒店業界作出呼籲。在是次調查中,警方發現犯罪集團會長時間於同一間酒店租用房間,亦會有大量不同的訪客到訪,但只會逗留短時間後離開。警方呼籲,如酒店業界發現有住客有不尋常的訂房要求及到訪紀錄,應盡快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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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於2024年起訴一名保險代理強積金中介人及其4名客戶,涉透過貪污及欺詐手段,提早提取強積金,干犯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罪行。案中3人星期三(2月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等罪,暫委法官溫紹明將案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另2人否認控罪,案件明(26日)續審。
3名認罪被告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依次為50歲麥國沛、51歲顏漢偉及49歲女子李芷君。麥國沛承認1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21年7月16日與黃錦輝及他人串謀欺詐永明信託;顏漢偉承認1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他於2022年5月16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一份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以致對永明信託或其他人不利;李芷君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她於同年3月28日使用上述虛假文書,及知道或相信一份僱傭協議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
5人串謀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提早領取共460萬元強積金,3人認罪。
餘下2名否認控罪被告分別為,34歲黃錦輝、為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時任保險代理暨強積金中介人及42歲何遠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其中,黃錦輝被控5項串謀詐騙及3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遠文則被控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控方由大律師姚本成代表。控方指,經商討後辯方不會針對本案提出「案中案」,也不反對從電腦和手機中擷取相關資料作為證據。另第三被告顏漢偉現仍未有律師代表。控方稱,今早在各辯方大律師見證下,第三被告確認會認罪。惟溫官表示,在律師前確認並無法律效力。
法援處代表今到庭解釋,指因上星期才收到第三被告的申請,處方需時審批。溫官關注這星期被告有否律師代表,處方代表明言情況不樂觀。溫官直斥被告,審訊早已排期,法庭沒多餘時間等待被告完成資料提交及後續律師安排。即使後續提交資料,其真實性和有效性也無法保證,相關流程虛無縹緲,法庭無法繼續等待。
溫官指,被告並非一直以來都沒有律師代表,之前應有律師曾給予法律意見,要求其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行答辯。
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承認串謀詐騙等罪,溫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否認控罪的2名被告則在星期四(2月26日)續審,案件暫定6月29日裁決。
溫官押後至7月10日求情;否認控罪的2名被告則在2月26日續審,案件暫定6月29日裁決。
同意案情指,首被告黃錦輝為次被告麥國沛、第三被告顏漢偉及第五被告李芷君的強積金中介人。麥於2021年6月持護照移居英國,因明知BNO護照無法獲批強積金提早領取,委託黃協助辦理。黃提議麥偽造擬定居內地的虛假陳述並索取15,000港元「律師費」。2022年5月,麥按指示偽造租約,訛稱將會遷移到惠州定居,填寫虛假定居信息並留空關鍵內容,將材料寄給黃及支付費用。黃隨後向永明信託提交虛假租約、偽造律師聲明的申請,隱瞞麥無內地定居打算的實情。永明信託向麥發放約63萬元強積金。
2022年4月,顏的妻子支付2萬元至黃的帳戶作為報酬。同年5月,黃向永明信託提交顏的強積金提取申請,並附有虛假律師聲明。永明信託基於虛假資料核准申請,於2022年6月6日向顏發放約15萬元強積金。
2021年8月,李持BNO護照移居英國,其曾向黃表達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意願。2022年2月,黃告知李以移居英國申請提取強積金應不獲批,提議其偽造擬定居中國內地的陳述。同年3月,黃向李索要8千元「律師費」,並指示其準備虛假內地工作合約。同時讓李填寫提取申請表格及聲明,虛假填報永久離港定居東莞,且留空關鍵信息。李按黃的指示偽造一份看似是東莞史特施實業有限公司與李簽訂的僱傭合約。永明信託收到由黃提交有關李的申請,向李發放約85萬元強積金。
案件編號:DCCC 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