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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新增通緝鄭敬基、鍾劍華、鍾翰林等6人 涉違國安法懸紅各人一百萬元

政事

警國安處新增通緝鄭敬基、鍾劍華、鍾翰林等6人 涉違國安法懸紅各人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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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新增通緝鄭敬基、鍾劍華、鍾翰林等6人 涉違國安法懸紅各人一百萬元

2024年12月24日 11:32 最後更新:17:57

警方國安處增列6名人士為通緝犯,包括鍾劍華、劉珈汶、鍾翰林、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

六名新增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六名新增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六名被通緝人士包括前黃大仙區議員劉珈汶、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理工大學前助理教授鍾劍華、發起「香港議會」的何良懋、前無線藝人鄭敬基、「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成員張晞晴。警方指,他們主要是涉及多次透過不同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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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新增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六名新增被通緝人士包括:(左上起)劉珈汶、鍾翰林、鍾劍華、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警方圖片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其中鍾劍華於本年5月至6月期間,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鄭敬基於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間,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而何良懋自2022年7月27日起,聯同他人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並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至於鍾翰林,劉珈汶以及張晞晴,警方指他們分別以「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香港民主委員會」以及「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要員的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不同平台,鼓吹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制裁」等。

警方懸紅各人一百萬元,呼籲市民就有關人士或案件提供消息。如有消息,可透過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微信官方賬號、電話短訊 61040639或專設電郵nsd-reward@police.gov.hk向國安處提供。

六名被通緝人士涉案詳情如下:

劉珈汶

一. 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出生日期:1995年2月20日

劉珈汶於2021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劉於2021年7月18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她歸案。

鍾瀚林

一. 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出生日期:2001年4月22日

鍾翰林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間,透過不同渠道,包括以「香港獨立倡議委員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參與外國機構的聽證會、發表公開講話、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等,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鍾於2023年12月20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鍾劍華

一. 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出生日期:1960年1月9日

鍾劍華於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間,多次透過社交媒體平台鼓吹「港獨」。於2020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鍾於2022年4月24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何良懋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

出生日期:1955年2月22日

何良懋自2022年7月27日起,聯同他人籌組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政權機關而發動「公投」,以圖實施「自決」及顛覆國家政權。

何於2020年1月12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鄭敬基

一. 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出生日期:1962年12月12日

鄭敬基於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間,於社交媒體平台操作一個名為「HongKonger Station香港台」的頻道發布多段煽動分裂國家的影片,並多次透過不同的平台和形式,請求外國對中央和特區官員進行「制裁」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鄭於2020年6月25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他歸案。

張晞晴

一. 煽動分裂國家罪
二.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出生日期:2005年2月5日

張晞晴於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間,以「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要員身份發布文章,並多次透過發表演講、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貼文或影片等不同形式,鼓吹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張於2020年8月29日離港,裁判官遂簽發手令通緝她歸案。

政府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新訂立的《程序事宜規例》列明非國安案一經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可用國安法律程序處理。特區政府表示,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而且國安法例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因此「不具追溯力」。 

《程序事宜規例》所述明的機制,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不論涉事作為或檢控是否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

對於條文是否等於「具追溯力」、與以往國安法例不具追溯力有否出入,政府回覆傳媒查詢時解釋,規例不適用於已完成的法律程序,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稱,訂立刑事罪行及提高刑罰的法律不得適用於立法前作出的行為;又引述律政司長林定國日前在立法會解釋,《香港國安法》以及《維護國安條例》的罪行及罰則不適用於生效前作出的行為。政府稱規例沒有新增罪行或改變罪行罰則,所以不涉「追溯力」原則。

政府強調,規例的特首證明書機制符合《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國安法訂立時已考慮到香港法例下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條文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明顯包括在該法生效前已有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政府表示,倘現時就相關危害國安罪行展開檢控,理應適用國安法和《維護國安條例》下的程序規定,因此新規例的界定機制涵蓋國安法生效前作出並構成罪行的犯罪行為。當局強調做法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普通法原則 、《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安條例》。

至於規例中的「罪行」是否指所有罪行,政府引述《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稱,「罪行」包括任何刑事罪,和違反任何訂有罰則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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