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鄒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高等法院早前拒絕鄒的申請,今(2月10日)頒下判詞指,所有涉及國安案件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控辯雙方同樣不可藉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供,不存在差別待遇,沒對辯方造成不公,沒違反訴訟雙方的平等武裝,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

申請人鄒幸彤。
本案由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共同審理。鄒幸彤早前自行陳詞指,辯方5名專家及事實證人身處海外,包括美國著名政治學教授戴蒙德(Larry Diamond)、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會長方政、「人道中國」創辦人周鋒鎖、國殤之柱創作者、丹麥雕塑家高志活及維吾爾族異見人士吾爾開希,當中4人均曾被拒入境,故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惟鄒提出申請後,立法會修例,規定國安案件一律不可批准海外證人以視像形式作供,鄒質疑修例針對自己,令國安案及非國安案被告有差別待遇,對國安案被告立下歧視性法律,剝奪法庭處理申請的酌情權。
法官在判詞中指,相關的憲法權利是在法律前平等及獲得公正審訊的權利,為《國安條例》第144條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I條作出的修訂,就申請人認為第144條的修訂在國安及非國安案件的與訟人之間造成差別待遇的說法,代表答辯人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認為申請人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關鍵是要在相似的情況下才可作出比較,若相似情況下有差別待遇,法庭便需通過「有理可據」的驗證標準評估是否有良好理由作為依據。
修例沒違反訴訟雙方的「平等武裝 」
案中上訴庭討論「平等武裝」(equality of arms)的原則時,亦指出公平審訊的平等武裝是指案中被告人傳召證人的情況與同案中控方傳召證人的情況相同。法庭認為,在處理第144條的修訂是否對申請人構成差別待遇時,應比較在相似情況下的國安案件與訟人與控方的待遇是否相同。而根據第144條修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刑事法律程序,控方及辯方同樣不可藉電視聯繫視像方式傳召海外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供,雙方均面臨相同的限制,不存在差別待遇,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亦沒違反訴訟雙方的平等武裝。
判詞再引述《香港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及草案委員會會議紀錄,指出修例為維護保障國家安全、達致司法公正的明確目的而訂立,其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容質疑;若不修例,容許海外證人於香港境外就國安案件作供的話,政府無法防止或減低證人被騷擾或證據被干預,不但可能會妨礙司法公正,也會產生國家安全風險,故修例明顯與排除國安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明確合法目的有關連。
判詞亦認同律政司所指,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是確保「審訊基本上公平」而非「完美審訊」或對被告人而言「最有利」的審訊。
判詞指鄒幸彤漠視國安案件風險 修例針對其個人的說法純屬臆測
判詞指出,鄒幸彤指稱沒有證據顯示國安案件有更大證人被騷擾、證據被干預的情況,因此政府當局的有關說法並不成立,但法官認為申請人的說法是完全漠視在香港境外確實有不同人士及組織,鍥而不捨地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更無視某些國家對中國抱有不友善甚至敵對的態度,指修例能在排除國家安全風險,維護司法公正的社會利益,以及獲得公平審訊的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沒有違憲。
判詞最後指鄒指政府當局純粹為針對她的申請而作出第144條修訂的說法,是純屬臆測,指相關修訂在排除國安風險和維護司法公正有實際需要,與鄒是否作出申請沒有關係。基於以上理由,拒絶鄒有關電視直播聯繫作供的申請。

何俊仁涉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2022年時獲准保釋離開高等法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被告包括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案件原訂今年5月6日開審,預計需時75日,惟因主審法官仍審理其他案件,相信沒法如期開審,將在本月21日預審時另行商議。

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