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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香港事務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和染指】

博客文章

李龍:【香港事務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和染指】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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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龍:【香港事務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和染指】

2025年04月22日 11:52 最後更新:12:00

針對美國對中國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和香港特區政府6名官員實施所謂"制裁",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4月21日的回應擲地有聲:"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事務不容美方干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中方迅速對在涉港問題上表現惡劣的美國國會議員、官員和非政府組織負責人實施對等制裁,向國際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任何企圖干預中國內政的行為都將面臨堅決回擊。

香港自回歸之日起,其治理事務就完全屬於中國內政範疇。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這一安排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美國單方面對中國官員實施制裁,不僅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嚴重違背,更是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而美國的行為恰恰是對這一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公然踐踏。中國依據國內法《反外國制裁法》採取反制措施,不僅是對國家主權的正當捍衛,也是對國際法治秩序的維護。

美國對香港事務的干預並非始於今日,而是有著深刻的歷史脈絡和戰略意圖。回顧香港回歸以來的二十多年,每當香港社會面臨重大轉折,外部勢力總會以各種方式進行干預。從非法"占中"到"修例風波",背後都不難發現外部勢力的影子。美國此次制裁行動,是其長期以來試圖將香港問題國際化、複雜化戰略的延續。歷史經驗表明,任何外部干預不僅無助於香港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劇社會撕裂,損害香港繁榮穩定。中國政府的反制措施,正是對這種危險干預的必要遏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和實施,標誌著中國在國際博弈中戰略主動權的提升。這部法律不僅為中國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了法律武器,更向國際社會展示了中國維護自身利益的堅定決心。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中方此次迅速、精准地鎖定制裁物件,體現了法律運用的成熟與高效。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反制措施嚴格遵循對等原則,既展現了堅定立場,又保持了必要克制。這種有理有力有節依法反制的做法,相較於某些國家肆意妄為的單邊制裁,更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也為處理國際爭端提供了理性示範。

香港事務純屬中國內政,絕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和染指,中國在涉港問題上的嚴正立場和堅決行動,不僅符合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更有利於維護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繁榮。

李龍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日,全港最熱爆的新聞應該是長和出售巴拿馬運河港口等業務給予美國貝萊德 (BlackRock Inc.) 牽頭的財團。長和多次回應是商業決定,沒帶有任何政治目的,不容外界揣測。不過,事件越演越烈,近日還將事件升溫至是否破壞國家安全

當讀者閱讀此文標題時,就即時回答「當然有啦」。不過,有個別社會人士的意見卻有另一番見解,仍然強調「在商言商,合適價錢就可出售啦」

事實上,我們在下判斷前,應該要「靜一靜」,「諗一諗」,不要盲目「跟風向」去支持,或者反對,必須要考慮事件的本質,切勿人云亦云,從法、理、情不同角度去分析事件是否涉及破壞國家安全,有否觸犯港區國安法。

雖然筆者本是一名升斗市民,未能像政客一樣,能夠知悉長和、貝萊德兩間公司所訂下的出售備忘錄,或背後有什麼「驚天大陰謀」。然而,大家都可以嘗試以筆者的角度,以情理為出發點,知道事件的本質,可能對長和有更深刻了解。

首先,何謂「國家安全」?根據2015年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第二條,已經很清晰地說明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在第十四條亦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換句話說,香港是有責任維護國家的安全。

巴拿馬作為中國在海外的咽喉要地,對國家的遠洋航運具有戰略價值,可大大縮短通向東西半球的航程。一直以來,美國試圖用不同手法來控制巴拿馬,包括協助當地反對派推翻反美政權,扶植親美政權,希望將港口設施重掌自己手中。不過,最終鎩羽而歸。如果今次交易最終成功,如果港口再次落入美國,中國遠洋航運的發展將會受制於美國,令到遠洋集裝箱船途經此港口時,就需要支付高昂的「過路錢」,大大提高中資企業的物流成本,這樣足以構成外部威脅,直接影響國家的經濟發展。

同時,第十七條中明確指出:「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內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央或本港企業持有的港口設施亦包括在內。有人會問,港口設施是企業擁有與國家有什麼關聯?筆者認為,假若港口設施受到當地政府或恐佈份子襲擊,向中央政府提出營救的請求,中央、特區政府是否以「私人企業」為由,坐視不理,拒絕營救?相信答案已經有了。

另外,在第七十七條中,已清楚寫明,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在這件事情,所有在內地、本港註冊的企業都須要遵守上述所提及的責任。

至於特區政府於去年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第五部份第四十九條已寫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1)如任何人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 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 (2)如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 -- (a)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 (b)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新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 就第(1)及(2)款而言,凡任何作為對公共基礎設施(包括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造成任何以下效果(不論在何時造成) (a)使該設施變得容易遭濫用或損壞; (b)使無權接達或改動該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該設施, (c)導致該設施無法發揮其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 (d)導致該設施並非如其擁有人(或該擁有人的代表)對其所設定的運作方式運作(即使該項作為不會令該設施的操作、組成該設施的東西或軟件或在該設施內儲存的資料的可靠性減低損亦然),該項作為即屬削弱設施。」該條亦將「公共基礎設施」是指「(a)屬於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或由或代表中央或特區政府估用的以下各項(不論其是否位於特區) (i)基礎設施; (ii)設施或設備: (iii)網络或電腦或電子系统; (iv)辦公處所;或(v)軍事或國防的設施或設備。」假設長和完成出售港口設施的手續,等同已經喪失了該設施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觸犯了上述所提及的(a)至(d)項,足以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

根據以上法規,長和出售巴拿馬港口設施,已經觸碰了國家安全的底線。筆者認為,今次長和出售港口設施只是從商業價值來作考慮,作為跨國企業的它,完全沒有站高一個位置來看事情,缺乏「大局觀念」,以短視眼光來看國家的長遠政治、經濟發展。假若長和及個別社會人士或政客,仍堅持以「在商言商」原則出售港口設施給美國財團,將一個具戰略價值的港口拱手相讓給美國,正如清初漢奸吳三桂引清兵一樣,自毀長城,或會將受到後人唾罵!

潘偉傑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